憲法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
刑法的解釋不能違背憲法給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批評不是罪, 集會結社批評政府也不是罪。
憲法高於刑法,憲法規定公民有言論集會結社自由, 有批評政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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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充滿矛盾,矛盾必須解決,黨應該受憲法領導,不是領導憲法。 -sailingboat- ♂ (0 bytes) () 06/25/2009 postreply 06:05:06
• 批評和煽動推翻政權是不一樣的。為什麽?有時間再說。 -123fun- ♂ (0 bytes) () 06/25/2009 postreply 11:1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