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朋友發來郵件,講了一件事。詳見如下兩郵件。
他問我的意見和解決辦法。我的直覺是:要達到辭職與拿到工錢的目的,隻能以“關係”去解決。泛泛而言,眾所周知的現狀是:約束權力的有效方式隻能是特定的關係。可是、但是,小人物們哪有什麽關係?眾多的小人物該依賴什麽,才能不被欺詐、才能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在勞動力市場上,一方麵,大量勞動力剩餘;另一方麵,熟練工被鎖定為盤剝對象。
他同意我我將郵件放在這裏,期待集思廣益。請各位不吝賜教,幫幫我的小朋友。謝謝!
以下是郵件及其補充:
姐姐:
下午好!
08年下半年,我最大的收獲是逐漸知道什麽是自由和民主,以及與之息息相關的平等和公民權利,也知道政府是什麽。
現在,關於權利和公平的事件,發生在我自己的身上了。
我父母是12月初來深圳的,目的是幫忙照看小孩和處理一些家務。從農村過來的他們,開始時完全不習慣城市的生活,但是有一點沒有變化的是:他們閑不下來。於是在父親的強烈要求下,我和太太幫他聯係了一份在超市做清潔的工作。
我早預料到現而今的勞動者和企業之間的不平等,特別是底層勞動者。但是卻沒有預料到會有如此令人痛心的“剝削”!
一個月以來,父親的工作勤勤懇懇——在家他也打零工,周圍人的評價如此,而我也在他沒有知道的情況下親眼去看過他的工作,一直以來也沒有什麽抱怨,於是我很放心。直到前幾天,他一再被要求加班。他本來的工作時間是14:00~22:00,加班後的工作時間變成了6:00~22:00!其中6:00~14:00的工作報酬是36元(相當於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我要求父親不再去上班,他堅持不肯,理由是擔心已經完成的工作的報酬拿不回來。我想,這樣的情況現在這個社會也算普遍,而他這樣加班也就一兩次,所以就沒再堅持。
大前天,他正常上班時間結束後,被要求加班到淩晨3點。次日早晨,起床後摔了一跤,手腕扭傷了。我堅決不肯讓他再去上班,但是在與對方協商的過程中,對方堅稱由於春節臨近,招不到人頂替,所以不允許辭工,並且不接收辭職書。同時還強調,如果不上班,後果自負。
我谘詢過勞動仲裁部門,他們的建議仍然是遞交書麵辭職申請後一個月才允許辭工。但是我實在不願意讓父親繼續再幹一個月。
父親非常老實,在與對方協商的過程中,一直仿佛強調支持對方的工作,盡量做完這段時間。我還為此與他吵了幾句。可他今天還是堅持又去上班了。
現在的問題有兩個方麵:一、對方以招不到人作為理由要求繼續工作,並且不允許休假(對方已經看過區醫院的醫生開出了休息一周的證明);二、我希望立刻能夠辭職走人並且拿回屬於父親的27天的工資。
第一個問題,父親采取了妥協的態度,我覺得沒有辦法;第二個問題,按照勞動部門的意思,於法不合,我還是沒有辦法。這兩天,我被這個事情氣壞了。有一種暴力的衝動。
在這件事情上,勞動者的權利怎麽體現(維權的成本很高)?公平的原則在哪裏?我覺得非常鬱悶,很是惡心!
姐姐如何看待這個事情,有什麽好的解決辦法嗎?
姐姐:
晚上好!
下午Mail中的一些細節補充如下:
1、關於“於法不合”:我們打電話給仲裁機構谘詢,他們的意見是必須書麵提交辭職申請,並且一個月後才能正式離開。所以,如果我父親現在直接離開的話,是於法不合的。我自己查了法律說明,有一條款說沒有合同的話可以隨時離開的。但是電話谘詢,他們說沒有簽合同算默認合同。
2、關於主要矛盾:實際上現在有個問題是:對方不講法,也不講理。我們覺得維權成本太高——時間和費用等。
3、關於“默認合同”:我問過父親,他說當時(非工作時間)他正在逛街,遇上主管,對方拿出表格說要簽,但是兩個人都有事,就約定上班時間再簽。但是後來一直沒有人提這個事情了。
4、關於工資:約定的工資是1000一個月。第一個月工資暫扣(什麽理由我不記得了),承諾在離職時全額發還。
5、關於工作時間:從08年12月16日第一天上班,到09年1月13日一共工作27天(其中1月11、12兩日因手腕受傷無法勞動休息兩日)。每天的正常工作時間為14:00~22:00。這不到一個月的時間有3次要求加班,前兩次是6:00~22:00(包括正常工作時間,其中有兩次吃飯時間,每次半小時),後一次是14:00~3:00(包括正常工作時間,其中隻有半小時吃飯時間)。加班費,前兩次每次36元,後一次18元!
6、關於受傷:11日淩晨3點下班回家後休息至次日早晨約9點。上班時間仍然為14:00,但是起床後受傷所以當天未上班。
7、關於我父親:今年剛好50歲了。以前一直在家務農,間或打零工,有時做一些力氣活。父親一直跟我說:這裏的工資還不如在家做事的工錢。
2009年元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