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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康市公安官方微博發布一條消息,6月2日淩晨1時許,浙江永康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花街中隊2名輔警施淩威(男,26歲)、胡英聰,(男,23歲)駕駛警車在永義線進行亮燈巡邏,途經永義線童宅村地段時,被一輛貨車碰撞,導致警車損毀,兩名輔警被困致傷。後經全力搶救無效,施淩威、胡英聰兩人因公殉職。目前,肇事司機已被控製,案件偵辦和善後工作正在有序開展。
當地警方的通報很簡單,可能是初步調查,還沒有說雙方的事故責任劃分,現在還不能確定是警車違章還是貨車違章?現場具體發生了什麽情況,等調查後我們再做評論。我們現在所知的是當地警方的說法,兩名輔警駕駛警車出去巡邏,還特別提到了亮燈巡邏。為什麽要提到亮燈巡邏?意思就是警車在行駛的途中給路過的車輛亮燈提示,警車在路上執勤,過往車輛要減速慢行。如果確定是亮燈的情況下發生的事故,貨車司機的責任就會增大。但現在還說不清當時的情況,我們為了能夠讓事故雙方都能得到公平公正的結果,在關注該事件時應該著重每一個細節,這關係到最後的判罰結果。
當地警方發布通報後,受到了網民的廣泛質疑,有點法律知識的網民在評論中提到,輔警能不能單獨出警?輔警能不能在沒有警察的情況下駕駛警車在路上巡邏?
如果該事故是發生在警察身上,引起不了社會的強烈關注,之所以能夠成為輿論焦點,就是因為有些方麵受到公眾的質疑。輔警被撞身亡性質的認證,將取決於對貨車的處罰是否嚴厲,因此,必須客觀事實討論這件事,以免最終判決出現不公。
《關於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第四條,輔警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不能單獨直接參與公安執法工作。這說明公安部明確規定,輔警不可開警車,也不可單獨執行任務,因此,有些網友看出了永康警方的通報內容存在問題。現在問題出來了,永康公安應該給公眾講明,在違規的情況下執法,出了車禍死亡算不算因公殉職?
前不久就有一起警察違規出警造成的“農婦襲警案”引發社會爭議,法院判決灤州市當地政府違規拆遷,前去“維持”現場秩序的特警是違規用警。當事人韓國被錯誤羈押100多天,法院最後判決當地檢察院向當事人韓國刑事賠償,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7.8萬餘元,並為其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
任何職業都有職業的相關規定,尤其是警察職業更應該規範執法程序,執法的程序合規,就是維護警察神聖職責的形象。讓輔警單獨去執法沒有相關法律可以支撐,因此,在處罰事故肇事者的同時,也應該調查相關責任人,不能以簡單的因公殉職就了事。查明原因,給死者家屬一個交代,讓死者安息,也讓貨車司機受到責任對等的處罰,以避免法律在運用時出現誤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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