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安部DNA鑒定程序的三點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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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顯然隻是個技術規範,規定了技術操作的細節,試劑選擇,及初步結果的解讀方法。但沒有司法實踐的法律程序規範。比如實驗鑒定人員是否提前獲取了政府的結論及標本來源。對普通家庭糾紛,父權的鑒定也許足夠,但對複雜的刑事案件不足以取信於民。

2paternity index不是親權指數,而是父權指數。中國重男輕女,或母權一般情況下容易確立,而父權常常是個頭痛的問題,也是最常見的需要鑒定的問題。於是公安部就翻譯成“親權指數”了

3除人人可測的常染色體遺傳特征,父係還有Y染色體可鑒定,母係還有M(線粒體DNA)可鑒定。完整的檢查應包括A,Y,M。正常女性Y無法檢出,但假如檢出了,就直接質疑了鑒定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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