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中國的法律體係
中國曆史上的法律體係,和歐美曆史上的法律體係,不太一樣。中國的法律體係包括:國家製定的明文法律、宗(家)法、族規、鄉規民約……和不成文的帝王的“金口玉言”、各級官吏的行政命令……
一、帝王的“金科玉律”。儒家臣民把皇帝的“金口玉言”,尊為“金科玉律”,即每一個皇帝的“金口玉言”就是當時的法律,並且淩駕於已有的國家法律條文之上,臣民們都必須遵守不誤。
1957年,時任糧食部部長的章乃器先生,手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質問中共中央副主席、全國人大委員長劉少奇:“《憲法》所載言論自由等公民的基本權利何在?”劉少奇不予理睬。當時劉少奇曾經言道:“還是不要法製,要人治的好……” (《世界憲政潮流》曹思源)。作為當時中國共產黨的主要領導人之一的劉少奇(其擁有的共產黨神權,僅次於毛澤東),他的“金口玉言”就是法律,並且淩駕於已有的中國法律條文之上。
1967年8月5日,在“文化大革命”時期,中共產黨儒家封建神權爭奪中,慘遭失敗的劉少奇,再次被造反派批鬥,造反派硬按下他的頭,手被硬扭到背後,強迫他做出卑躬屈膝之形;有時揪住劉少奇稀疏的頭發,強迫他拍照。紅寶書——毛澤東個人儒家封建帝王神權崇拜的道具,成為扇耳光的工具。時為人民共和國第一夫人——王光美衣衫不整,光腳站立,她不顧一切地掙脫造反派們的手,撲向劉少奇,兩人在拳打腳踢中執手相看淚眼,無語凝噎……批鬥結束押回辦公室,國家主席劉少奇憤怒難消,手揮《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義正詞嚴地對離心離德的屬下吼道:“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主席,我要捍衛國家主席的尊嚴!即使罷免我的國家主席的職位,也必須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如今,他們的作法,是在侮辱我們的國家……我為何不能說話?!”(《世界憲政潮流》曹思源)。失去共產黨神權的劉少奇,他的話語不再是“金口玉言”,與糞土無異。
當時,毛澤東公開宣稱:“我是和尚打傘——無法無天。”因為毛澤東自己就是法、就是天;毛澤東的意誌要求、話語、命令就是“金科玉律”,而且淩駕於所有的已有的法律之上。
197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第二十六條規定:“公民最基本的權利和義務是,擁護毛主席和他的親密戰友林副主席……”1975年《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製度……”而這兩部憲法正是中國傳統的儒家封建帝王神權崇拜的思想文化意識一脈相承,而且是隨著最高儒家封建帝王神權占有者的意識變動而改變。
中國憲法規定,全國武裝力量的領導權,既不歸國家元首——國家主席;也不歸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及總理),而是歸於一個單獨的機構——中央軍事委員會。而中國其它政府部門的首腦,都有任期限製(不超過兩屆),唯獨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無連任限製,此為世界的特例,並且出現罕見的現象:毛澤東連任軍委主席,而表麵上的國家最高元首——國家主席劉少奇居然成為他的副手(軍委副主席);普通公民鄧小平連任軍委主席,而國家最高元首——國家主席楊尚昆居然成為他的副手(軍委副主席);後有江澤民為軍委主席,已成為國家主席的胡錦濤成為他的副手(軍委副主席)。明眼人便可知道中國共產黨的儒家封建神權傳承的詭異性,掌握著國家實際軍權,就掌握著國家神權體係的命脈。
在毛王朝後期,“文化大革命”時代,中國“芻狗”的一切行為規範,都以《毛主席語錄》、《毛澤東選集》為準則,任何“芻狗”都不能違背。
二、各級官吏的行政命令。地方各級儒家封建神權占有者,理所當然把自己的命令作為法律來實施。而且淩駕於已有的法律條文之上。而且,各級官吏的意誌、要求,都淩駕於已有的法律條文之上。
而皇帝和各級權貴者們的思想意識的隨意性,造成朝令夕改的特殊現象,長期形成中國曆史上根本不可能有固定的嚴肅的法律體係,在中華民族的思想文化意識裏,根本不可能產生對法律的尊重和真正的法治思想的神聖觀念。
即使現代中國,地方政府製定行政法令時都朝令夕改。
正是因為深厚的儒家思想文化意識,現代中國各級行政長官的意誌、要求、命令都淩駕於已有的法律條文之上;法官不能獨立地行使司法權,他們必須服從各級地方長官的意誌要求;現代中國各級行政部門,都可以隨意製定自己的行政法,而這種行政法是根據各級行政部門的最高領導的意識來製定,而不是真正地按照社會實際需求製定,而且沒有統一標準。而且這些行政法規,往往淩駕於已有的國家法律之上。
例如在中國城市中的一個普遍現象,前任市委書記如果喜愛楊柳,於是全市的綠化樹木都種上楊柳;而後任市委書記如果偏愛榆樹,於是砍光楊柳,種上榆樹;有時僅僅是因為聽從風水相師的一句話,而讓市委書記改換全市的綠化樹種。
由於各級行政部門的領導頻繁變更,所以製定的行政法,多如牛毛,互相矛盾、重疊。如果按照中國共產黨的一個地方行政部門,各個時期製定的行政法規,認真地實行,該地區的老百姓所有的行為,都屬於犯罪性質。此為公安、檢察院、法院等司法部門腐敗黑暗的儒家思想文化遺存的根基,“人情大於國法”大行其道;也給底層治安執法人員敲詐勒索底層“芻狗”提供方便……
三、宗法、家法、族規、鄉規民約。
(一)、中國曆代帝王家族都有自己獨立的宗法體係,而且淩駕於帝國法律體係之上。
當中國共產黨執政後,中國共產黨的黨章、黨規,淩駕於名義上的國家根本大法——憲法之上。在執行的過程中,凡是與中國共產黨的黨章、黨規,相衝突的國家憲法法律條文,都棄之不用。比如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結社自由、遊行示威自由等公民的基本權利”,因為與中國共產黨的黨章、黨規精神內涵相衝突,而成為一紙空文和擺設。
(二)、而且儒家思想文化的法律體係中,還存在地方法規、家法、族規、鄉規民約等。這種地方法規、家法、族規、鄉規民約等,獨立和淩駕於國家法律體係之上。例如:男女偷情,按照曆代封建帝國法律,一般不是死罪;按照地方法規、家法、族規、鄉規民約卻可能是死罪——以亂石砸死,或沉入水中淹死。
在現代中國地方政府的地方行政法規,在製定的過程中,按照現代法治精神規定是不能,也要求避免與國家法律體係相衝突;然而,在製定和執行的過程中,地方政府的行政法規,往往淩駕於國家法律體係之上。
中國的家法、族規,是按照家長或宗族領袖的精神思想意識決定的,家長或宗族領袖的命令,就是法律,所有的成員都必須遵守。在“父為子綱”的儒家思想指導下,父親在家中擁有絕對的權力:他可以隨意處罰家庭中的所有成員,可以把兒女當作奴隸出售,甚至隨意處死自己的兒女後代。在現代中國的家庭中,有些家長可以隨意處罰孩子或家庭其他成員,毆打致傷、致死等,一般不會受到國家法律的製裁;在一個孩子的國家政策的限製下,在“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的宗法思想的控製下,許多家長遺棄或殺死自己的親身女兒,一般不會受到國家法律的製裁等。這就是現代家長的儒家封建神權,仍然淩駕於國家法律製度之上的表現形式之一。
這就是儒家思想文化的法律體係中的地方法規、家法、族規、鄉規民約的思想文化意識,在現代中國社會的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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