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告訴你: 台灣永遠離開中國
1984年12月19日《中英聯合聲明》(Sino-British Joint Declaration)簽署,我父親到長沙看我,他說,共產黨不會對香港怎麽樣,因為他們還看到台灣那塊更大的肥肉。我告訴父親,希望他是對的。不過我也告訴父親,共產黨不按理出牌。如今台灣被迫永遠離開中國,就像當年的奧地利已經永遠離開了德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就香港問題共同發表的《中英聯合聲明》,於1984年12月19日由中國國務院總理趙紫陽與英國首相瑪格麗特·撒切爾作為兩國政府首腦在中國北京簽訂。當時中共中央顧問委員會主任鄧小平、中國國家主席李先念、中國國務委員吳學謙、英國外交大臣傑弗裏·豪等也有在場見證。兩國政府在1985年5月27日互相交換批準書,並向聯合國秘書處登記,《中英聯合聲明》正式生效。
該聲明指出:“收回香港地區(包括香港島、九龍和‘新界’)是全中國人民的共同願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決定於1997年7月1日對香港恢複行使主權。聯合王國政府於1997年7月1日將香港交還給中華人民共和國。”
聲明也列出了中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在“一國兩製”的原則下,中國政府會確保其社會主義製度不會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香港本身的資本主義製度和生活方式維持“五十年不變”。這些基本政策,後來都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加以規定。
根據中央社6月30日報導,台灣總統蔡英文在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港版國安法”後表示,中國此舉“證明一國兩製不可行”。
報導內容提到,蔡英文指出,香港50年不變的承諾因為國安法的通過“打了很大的折扣”,她對此感到非常失望。她強調,台港服務交流辦公室將在7月1日開始運作,提供香港人道協助,並表示台灣將進一步提供香港朋友台港交流上的協助。
港版國安法實施後,對於哪些口號會犯分裂國家或顛覆國家政權罪,人大常委、警方、律政司及法律界各有說法。而香港特區政府晚間發表聲明,認定“光複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具有港獨乃至顛覆國家政權的含義。
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7月2日早上在香港商業電台節目《在晴朗的一天出發》上曾表示,他認為“光複香港”口號有問題,指“日本投降才叫光複”,他認為“光複”不含正麵意思,應盡量避免使用。
但出席同一個節目的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認為,叫喊這個口號存在“灰色地帶”,又指單是展示煽動性字眼的標語及呼喊口號,未必“直接”構成罪行,需視乎涉事者有否煽動他人觸犯法例第20條,即涉組織或策劃分裂國家等。他希望律政司成立相關負責部門後,詳細研究條文並製訂一套合理檢控準則,不可由警方單方麵判斷。
根據港版國安法,涉嫌幹犯分裂國家或顛覆國家政權罪行,最高可囚終身。
香港大學憲法學者陳秀慧(Cora Chan)說,比最壞的預想還要糟糕。北京如今等於是對香港有了無約束的權力。根據該法將設立一個安全委員會,受北京的領導,但不受香港法院的監督。陳說,這意味著,比如說,該委員會可以下令審查互聯網或者限製外國媒體、非政府組織,而法院無法撤銷這一命令。警察的行動如今也不再受法院的管束。比如,安全力量可以在沒有法官判令的情況下,對住宅或電子通訊數據進行搜查,如果該委員會作出決定的話。此外,如果北京不認為香港法官能按照其設想來處理一樁案件,前者也可以下令將被告移交給內地的一家法院,在那裏,不是法律的字句算數,而是共產黨的意誌。
10個爭議點
1. 合法“送中”
國安罪行可以“送中”審判。根據第55條及第56條,駐港國安公署可對三種情況實施管轄權,包括:一)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二)出現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國安法的嚴重情況;三)國安麵臨重大現實威脅。如符合以上條件,經特區政府或國安公署提出,並報中央政府批準,公署即可對有關案件行使管轄權。這意味著公署可以單方麵啟動有關程序,港府沒有反對權。國安公署接手調查案件後,會由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控,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審訊。立案偵查丶審查起訴丶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
2. 涵蓋全世界、外國人
港版國安法連香港境外的外國人也管轄在內。根據第36條丶第37條及第38條,在香港境內丶在港注冊船舶或航空器內、或在香港境外犯法,都受本法所限;規管對象除了香港永久性居民或香港成立的公司及團體外,也包括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換言之,條例包羅全世界所有國籍的人,如果有外國人在海外推動港獨丶台獨等,隻要入境香港即可被捕及檢控。
3. 不予保釋丶秘密審判丶免陪審團
普通法有“無罪推定”原則,香港法例規定警方隻能扣留疑犯48小時,然後將其釋放丶保釋(bail offer),或送到裁判法院提堂。除非法官有充分理由相信疑犯有機會再犯或棄保潛逃等,否則應予保釋。但港版國安法推翻這個原則,第42條規定,除非法官有“充分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危害國家安全,否則不予保釋。這意味著,任何人一旦被捕,或會像中國內地的一套,被羈押至案件審結為止。此外,國安案件可以秘密審判。第44條規定,因涉及國家秘密丶公共秩序等情形不宜公開審理的,禁止新聞界和公眾旁聽全部或者一部分審理程序。國安法罪行最高可囚終身,如此重刑卻可豁免陪審團。第46條指明,律政司可以基於保護國家機密丶案件有涉外因素丶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人身安全等理由,豁免陪審團要求,並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
4. 國安公署享特權
中央人民政府在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國安公署),人員由中央政府有關機關聯合派出,經費由中央財政保障。公署擁有極大實權,可架空香港本地司法自行辦案。第49條列明其職責包括:一)分析研判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就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提意見;二)監督丶指導丶協調丶支持香港履行國安職責;三)收集分析國安情報;四)依法辦理危害國安的案件。國安公署有超然地位,第50條雖然指公署要“依法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但沒有著墨要接受哪個機關監督丶如何監督及相關機製,該條指公署“須遵守全國性法律”,但隻是“應當”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引起外界憂慮。此外,公署在港享有多項特權。第60條及第61條列明,國安公署享有香港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和豁免,執行職務時不受特區政府管轄,其人員及車輛不受香港執法人員檢查丶搜查和扣押。公署履行職責時,特區政府部門須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妨礙有關執行職務的行為會被製止及追究。
5. 國安委不容司法覆核
香港政府要成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務司長丶財政司長丶律政司長丶保安局局長及警務處處長等,要接受中央的監督和問責。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則由中央政府指派,就香港國安委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意見,國安事務顧問列席香港國安委會議。其職責包括:分析丶研判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製定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政策;推進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製度和執行機製建設;協調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值得留意的是,第14條規定國安委的工作“不受香港任何其他機構丶組織和個人的幹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由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香港《基本法》在上世紀80年代起草時,北京方麵就出於香港可能成為“顛覆基地”的擔憂,寫入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之詞句,並禁止香港政治性組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建立聯係。1997年英國將香港主權交還中國之後,北京方麵多次表態希望香港盡快就此“自行立法”。
6. 罪行廣泛含糊
國安法“四宗罪”包括:分裂國家丶顛覆國家政權丶恐怖活動丶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四類罪行的最高刑罰都是終身監禁,但罪行的定義非常廣泛。“分裂國家罪”行為包括:一)分離香港或中國任何一部分;二)非法改變香港或中國任何一部分的法律地位;三)將香港或中國任何一部分歸為外國統治;四)煽動丶協助丶教唆或以財產資助上述行為者亦屬犯罪。法例沒有列明要使用武力才屬實質分裂國家行為,變相舉港獨旗或者叫“香港獨立”已墮法網。“顛覆國家政權罪”行為包括:一)推翻丶破壞中國憲法確立的根本製度;二)推翻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三)嚴重幹擾丶阻撓丶破壞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機關依法履行職能;四)攻擊丶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機關場所,使其無法履行職能;五)煽動丶協助丶教唆或以財產資助上述行為者亦屬犯罪。法例涵蓋範圍極廣,立法會議員拉布丶示威者衝撃立法會大樓丶阻礙警員執法已有機會犯法。“恐怖活動罪”的行為包括:一)針對他人的嚴重暴力;二)爆炸丶縱火丶使用生化武器;三). 破壞交通工具或設施丶電力丶煤氣或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四)嚴重幹擾丶破壞水丶電丶煤丶交通丶通訊丶網絡等公共設施;五)其他危險方法;六)為恐怖團體丶人員或活動實施提供協助,包括武器丶培訓丶資金丶運輸丶場所丶信息等,或製作炸彈或生化武器;七). 宣揚丶煽動恐怖主義。換言之,堵路示威丶破壞地鐵站已屬違法,而活動一旦被定性為恐怖活動,在網上發放現場信息丶借出場地丶接載參加者或捐款,都可被視為犯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行為包括:一)對中國發動戰爭或以武力威脅中國主權和統一;二)對特區或中央製定政策帶來嚴重阻撓,並可能帶來嚴重後果;三)操控或破壞香港選舉;四)對特區政府或中央進行製裁丶封鎖或其他敵對行動;五)通過非法方式引發特區政府或中央政府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其中第五項引起最多討論,法律沒有解釋如何界定非法/合法丶自發/被引發丶何謂憎恨和嚴重後果。有民眾質疑,這不隻是以言入罪,更是“情緒入罪”。
7. 警權無限大
港版國安法高度擴張香港警方權力,被指侵犯現行香港法律的私隱權和緘默權。第43條列明,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國安案件,可以搜查處所丶車輛丶船隻丶航空器及電子設備等,並沒有表明需要“法庭手令”及“合理懷疑”的前提。此外,警方可沒收疑犯的旅遊證件及限製出境,凍結丶沒收及充公財產,要求信息發布人或服務商移除信息及提供協作,要求外國或境外組織及人員提供資料,經行政長官批準截取通訊及作秘密監察,以及要求回答問題及提供資料或物料。
8. 追溯期語焉不詳
外界關心官方會否藉港版國安法,清算民主派及獨派人士。條文第39條規定,“本法施行以後的行為,適用本法定罪處刑”,意即不具追溯力。不過,中國官方新華社7月1日刊出題為“香港國安法涉及罪行和刑罰問題的條款不溯及既往”的文章,引述“專家解釋”指,中國有關刑事法律在溯及力問題上,堅持“從舊兼從輕”原則,但“若有關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香港現行法律同樣構成犯罪時,如香港國安法對該罪處刑較輕時,則適用香港國安法”。這一句令不設追溯期埋下變數,引起社會疑慮。
9. 鼓勵告密
國安法被指開啟告密時代。第33條規定,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提供重要線索偵破案件者,可獲輕判甚至免除處罰。
10. 授權港府操控學校丶網絡丶媒體
學術自由丶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將受進一步衝擊。雖然港版國安法第4條提及,要依法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丶《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丶《經濟丶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所享有的言論丶新聞丶出版丶結社丶集會丶遊行丶示威等權利和自由。然而,第9條及第10條規定,特區政府對學校丶社會團體丶媒體丶網絡等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加強宣傳丶指導丶監督和管理,並要在上述範疇上展開國家安全教育,提高香港居民的國安意識及守法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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