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武漢病毒所搶注專利的法理和倫理

法理是法律依據,倫理是道德依據;法理管能不能做,倫理管應該不應該做。

事情經過:2月4日晚,武漢病毒所發布一則消息,發現瑞得西韋和磷酸氯喹能在體外有效抑製新冠病毒。 “此前已通過多種形式向國家和省市相關部門報告。為服務於疫情防控,合作雙方單位聯合聲明:對在我國尚未上市,且具有知識產權壁壘的藥物瑞得西韋,我們依據國際慣例,從保護國家利益的角度出發,在1月21日申報了中國發明專利(抗2019新型冠狀病毒的用途),並將通過PCT(專利合作協定)途徑進入全球主要國家。如果國外相關企業有意向為我國疫情防控做出貢獻,我們雙方一致同意在國家需要的情況下,暫不要求實施專利所主張的權利,希望和國外製藥公司共同協作為疫情防控盡綿薄之力。”

藥物專利分為產品專利、方法專利和用途專利。武毒所申請的是瑞得西韋抗2019-新型冠狀病毒的用途專利。在瑞得西韋的產品專利以及廣譜抗冠狀病毒的用途專利都已被研製廠家吉利德申請的情況下,武毒所能否搶注針對2019-新型冠狀病毒的用途專利?根據中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新穎性指該發明不屬於現有技術以及別人沒申請過。 創造性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實用性指該發明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由於2019-新冠狀病毒是中國首發,吉利德不可能先將瑞得西韋應用於專門抗2019新型冠狀病毒,武毒所的專利似乎具有一絲新穎性。但是一般專利的申請為了擴大保護麵,都盡量外延,所以吉利德已經申請了瑞得西韋廣譜抗冠狀病毒的用途專利。而2019-新型冠狀病毒是冠狀病毒類的一種,已被吉利德的專利覆蓋。所以專利申請很難被批準。再看實用性和創造性,體外抑製病毒並不能說明該藥可以臨床應用抗2019-新冠狀病毒。武毒所搶先申請專利,除了很容易實現的體外抑製之外,沒有其他數據說明其價值和實用性。這種申請沒什麽價值,純屬占坑。理由不足,如果不補充臨床和實用證據,專利不會被批準。

再看倫理方麵,這個內容有兩方麵:

第一,專利是保護發明人的勞動、投資和創新能力的。多勞多得和不勞不得是一個正常社會的基本倫理概念。吉利德公司在開發瑞德西韋藥品中付出了勞動和資金投入,在抗冠狀病毒應用方麵,也進行了動物實驗,證明了其對MERS和SARS的體外和體內活性,MERS和SARS是與2019-nCoV結構相似的冠狀病毒。所以吉利德公司在產品和用途都有大量勞動和創新能力的付出。吉利德公司已經公布了瑞得西韋的藥理是能夠抑製RNA酶的複製,從而抑製具有單股RNA的冠狀病毒。根據這個藥理將其應用於2019-新冠狀病毒是自然而然的,沒有什麽挑戰性。武毒所的專利申請不需要創新,付出的勞動非常有限,搶注專利確實有摘桃子的不道德嫌疑。

第二,重大疫情之前,治病救人還是搶注專利?武毒所的辯解是為了保護國家利益,如果不搶先注冊藥品用途,這個藥物的供應、價格必將受製於人。中國如果有了瑞德西韋藥物的用途專利,可以和國外公司談判進行交叉許可。根據中國專利法第四十九條,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的強製許可。在強製許可下,使用者隻需付給專利所有者合理的使用費用。所以武毒所的辯解對於當前的疫情是不成立的。相反,如果專利擁有者是個唯利是圖的公司,完全可以基於武毒所搶注專利造成的複雜局麵,拒絕提供藥品和拒絕公布藥品的結構和生產方法,使中國不可能複製。幸虧吉利德公司以患者為第一,完全不在乎武毒所搶注專利造成的專利複雜性,公開了瑞德西韋的成分,並向中國無償提供藥品做臨床試驗。

如果武毒所也以病患為第一,正確的做法是,不去搶注成功希望很小的專利從而為瑞德西韋在疫情的應用製造障礙,而是積極和美方協商,將瑞德西韋應用於臨床。

據武毒所自述,1月21日搶注專利,此前已通過多種形式向國家和省市相關部門報告。據我的經驗,專利申請文件是很複雜的法律文件,有很多法律術語。需要專業人員和律師多次反複交流,單單起草文件就需要至少幾星期的時間。武毒所注冊專利動作之迅速說明武毒所早於疫情爆發之前,就已掌握了2019-新冠病毒和防治藥品的信息,他們多早知道?為什麽沒有將這些信息用於疫情的防治?導致疫情在武漢的流行。希望武毒所對公眾有個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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