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由的世界裏,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發表自己的言論。但是,當這些言論涉及他人時,任何被涉及的人都有權指控言論者的誹謗行為。不僅要有言論自由,在法律麵前也要人人平等。總之,言論自由不能觸犯法律。
香港銅鑼灣書店老板出版《習近平與他的情人們》一書。該書的內容詆毀習近平的形象。因為習近平是中共的總書記,所以,該書所詆毀的不隻是是習近平本人,還詆毀了中共。那麽,習近平和中共就要追究香港銅鑼灣書店老板的法律責任。據說,為此,中共派人到書店抓人,綁至內地審判。現在,假定這是真的。那麽,中共到香港抓人有錯嗎?我的回答:沒錯。別說是在香港,就是在英國抓人、在阿根廷抓人,也沒有錯。
為什麽這麽肯定沒有錯?因為國際上有先例。以先例做參照,到香港抓人也就沒有特別的了。
有一部電影《最終行動》。這部影片講的是真實的故事。影片講的是,前納粹成員阿道夫·艾希曼逃到阿根廷,以色列特工追蹤而至,將其秘密抓捕,並偷運出阿根廷,至以色列審判。整個過程完全是在阿根廷政府不知曉的情況下進行的。
中共抓捕香港銅鑼灣書店老板的行為和當年以色列特工的行為完全一樣。既然以色列特工的行為能被肯定,並且,整個過程還被拍成故事片,那麽中共抓捕香港銅鑼灣書店老板的行為也就沒什麽不妥。如果說阿道夫·艾希曼的罪名是執行屠殺猶太人,那麽香港銅鑼灣書店老板就是用出版那本書來對習近平和中共進行“屠殺”。可以說,那本書完全是由《金瓶梅》改寫而來,裏麵的西門慶換成了習近平。
各位,如果那本書裏的習近平換成你的名字,你會感覺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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