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探美式憲政-無限的自由與有限的民主
近日讀到一篇討論美國民主自由的憲法基石的博文。粗略一數“ 民主”一詞出現了有15次吧。讀後心潮澎湃浮想連篇。夜不能寐, 幹脆半夜披衣而起問問穀歌憲法對民主(Democracy) 是咋說的?得到的答案出乎意料,憲法沒提Democracy 。這是咋回事? 國父們不知有這民主一說?
無論是在現代的中文和英文語境中, 人民(People)和民主( Democracy)是二個天然正確的詞。二個合在一起“ 人民民主”就是人民當家做主的意思, 這更是天然神聖了。
美國立國先賢們不是這麽想的。 先賢們認為天底下北美這片土地上天經地義無須自證的唯一公理是人 人生而平等有不可剝奪的追求幸福(Happyness)和自由( Freedom)的權利。幸福很難定義, 是種主觀感受。最終全部聚焦在“自由”上。
自由是什麽?自由是每個個體自由選擇的權利, 自由是一個個體的自由不被另一個個體或People隨意侵犯的權 利。精神上每個個體追求自由的權利是無限的。
社會生活行為上個體不是想幹啥就幹啥。 憲法沒有明文規定任何個體不能做的事。 由人民組成的州和由州組成的聯邦政府有權製定法律來限製個體的具 體行為。由人民代表製定的法津違不違反憲法呢? 由司法獨立的最高法院來裁決。
@槍迷球迷: “很多學者認為美國不是民主國家, 是憲政共和。 “民主"在美國憲法全文沒有出現過一次。 “人民”隻出現過兩次(一次是開頭 We the People, 另一次是說眾議員由州“人民”挑選)。 美國立國先賢對"人民"和暴君幾乎是同樣警惕。”
立國先賢們絞盡腦汁頂層設計出這個立法,執法和司法三權鼎立, 州與聯邦政府, 言論自由與司法獨立各處相互製衡的國體不是為了民主, 是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隨著時代變遷, 個體追求自由的權利不被非法侵蝕和剝奪。
相對而言先賢們並不太擔心在這套體係下會產生獨裁和暴君。 最初憲法對總統就沒有任期限製。 華盛頓自動退出連任立下了人類文明發展史上一個偉大的榜樣。 二戰時情況特殊小羅斯福連續四次當選總統。 這才讓美國人警覺起來, 不行, 立法總統最多任二屆。
對“人民”先賢們是相當警惕的。 具體點就是民主自然會更大程度上由多數人來說了算。 如何防止多數人對少數人的自由選擇權的侵蝕和剝奪是項永遠的難題 。先賢們想出的防範措施有:
> 參議院各州出二名。有的小州實在小, 有二名參議員就不怕任何一個財大氣粗的大州了。
> 最高法院大法官終生製。 所以大法官可以不受時代潮流的影響和壓力, 忠實栓釋百年前的憲法,而不是與時俱進打法官立法的擦邊球。
> 每個公民有選舉權。但總統由選舉人團最終選舉, 並非全民總票數最高。當然圍繞婦女投票權和黑人/ 有色人種投票權憲法修正案的變遷構成了合眾國大半部曆史, 這個超出了本帖的範圍。
在冠法體係中沒有“民主權利”這一說。民主為表象, 最鮮明的特征自然是個體的投票權。 這一權利根本上來源於個體有上天付與的選擇去投票的自由權。
民主並非天然正確,其實很不容易玩好。 世界上有些小國內外因素合適可以在美國罩著下學著搞民主, 有成功的如日,韓,台灣,新加波等。另一些國家委內瑞拉,津巴布,南非, 南美諸國民主可以搞得沒飯吃或長期混亂貧困。阿富汗更說明千萬不要再試著輸出民主搞Nation Build. 各國的國事由各國自己去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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