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的觀察者網報道:法官霍爾莫斯27日一方麵表示加拿大並沒有參加對伊朗製裁,另一方麵仍然聲稱孟晚舟團隊的”雙重犯罪“辯護限製了加拿大對於國際犯罪引渡的能力。因為他覺得,美國的製裁在根本上沒有和加拿大的價值觀產生衝突。
如果加拿大司法的獨立判斷可以用“美國的製裁在根本上沒有和加拿大的價值觀產生衝突”來解釋,那麽,是不是意味著獨立的司法權就可以由代表著價值觀的政府來代行了?甚至由美國政府來替加拿大法院、加拿大政府來執政了?今後凡是聲稱有相同價值觀的國家之間就不需要有獨立的司法甚至獨立的政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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