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共產主義 VII - 關於共產主義能否利民惠民、造福民眾的問題

 

[本文的目的是探討各種稱謂、各種類型、不同變種的共產主義社會,力圖揭示社會主義,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特色社會主義等等共產主義實踐共同的本質、特征、必然性和前途。

文中的共產主義一詞,在文章第一部分作了詳細的定義與說明;您也可以將其簡單理解為共產主義各階段的泛稱,包括社會主義。它語義上涵蓋但並非專指共產主義的最高階段(即或作為所謂最高理想的共產主義)。]

 

4.4 關於共產主義能否利民惠民、造福民眾的問題

 

本節要討論的並非共產主義(社會主義)公權力之某些局部在主觀上有無善良願望去利民惠民、造福民眾的問題,而是它有無能力與可能普遍、廣泛地利民惠民、造福民眾的問題。

 

人類社會的所有(製)歸根結底是人的所有(製),關鍵在於為何人所有,在何種範圍內為人所有,以及歸屬規則是怎樣的;物的所有權、支配權歸根結底要落實到具體的人才有意義,關鍵在於在什麽範圍內,以何種規則和策略落實到具體的人。

 

人類社會存在公共利益,適當場合,適當程度的公有經濟也有利民眾,這都是不可否認的。一個需要麵對的問題是:公有化的程度與其利民惠民效果,是成正比的嗎?公有製這種極端化的公有化形式,能極大地普遍、廣泛地利民惠民嗎?

 

公有,是將具體明確的私人所有權泛化,虛置化為(暫)不明確落實的抽象所有權。公有成分本是從私有成分中讓渡出來,以更好地為其來源--私有成分服務的,公有製呢,它直接把分散的民眾財富的取而代之了,把其私有來源瓦解消滅了。

 

公有製最終要徹底消滅私有製,無論理想共產主義還是準共產主義(社會主義),都不明確保護保障私有,或者說,不明確保障個人所有。保障人的所有是不是最直接坦率的利民惠民呢?

 

從邏輯上,我能說,不為大眾的個人所有服務,就等於不能為大眾個人服務嗎?我還不敢驟下結論。然而,在不保障、保護民眾個人所有的前提下,如何去利民惠民呢?

 

共產主義隻有分配這種形式,如按需分配或按勞分配等等,去實現公有財富的利民與惠民。

 

共產主義的分配若要切實地讓公有財富履行利民惠民,服務大眾之特性,那麽,我認為以下應該是必然的:

 

公有財富不是脫離民眾的,不脫離民眾,不光是要民眾看得到,摸得著,還要以適當的分配方式向民眾回流或回饋(在民眾薪酬性質的應有勞動所得之外);

 

公有財富的回流,回饋應該是普遍、廣泛,有計劃的,不能隻是臨時、偶然,象征性的;

 

要保證回流回饋的普遍與公平,公有財富就不可以私下落實為特殊群體所有、所享;公眾必須有機會,有機製來共同決定公有財富的落實和使用,而不是使其為少數人的意願所決定,所隨意支配;

 

必須有明確、具體,反映大眾意願的製度來切實保證公有財富為民眾所有,為民眾所享的特性而不會淪為空話;必須有可靠的機製保證公眾對公有財產支配、使用的話語權、監督權、決定權。

 

公有財富既然是利民惠民、服務大眾的,那就絕不能成為橫征暴斂,苛榨民眾的工具;

 

。。。

 

然而,在每一個共產主義,社會主義的現實世界,真實情況又怎樣呢?事實是眾所周知的。

 

到這裏,我要指出,公有製與利民惠民是根本上矛盾的。

 

利民惠民,服務大眾必須以尊重、順應民眾意願為基礎,無視民眾的意願,漠視民眾的疾苦,時時強奸民意、處處強迫民眾,甚至主動製造民眾的苦難,這與利民惠民,服務大眾完全是背道而馳的。

 

在共產主義、社會主義社會中,廣大民眾不可能成為公有財產的決定因素,他們隻能是被決定者。自主權喪失或殘缺的人們,不可能獲得公有財富的話語權,在財富被公有時都毫無選擇權,那麽對公有後的財富,又怎麽談得上決定權?利與惠的前提是權利和自由,權利和自由是最基本、最首要的利與惠。在保障民眾的權利和自由之後再談利民惠民,服務大眾吧,沒有財產的自主決定權,沒有選擇的自由,沒有社會權利,沒有政治權力,一切利與惠都止是笑話。

 

公有比例必須審慎適度;公有存在的目的和手段不能顛倒錯位,公有隻是手段,它必須以服務民眾,利於民眾,增益民眾所有為目的。然而,實施極端公有化的公有製卻使公有成分不再服務於民眾及其所有,公有成分和私有成分成為了一種敵對衝突、此消彼長的異常關係。普遍、廣泛的回流與回饋如果成為現實與義務,民眾自然會要求更高的回饋比例,這是永遠合理的要求,因為公有財富本來就來自民眾,並一直號稱為服務民眾而存在的,最好的利民惠民方式不就是直接歸屬民眾,散富於民嗎?回流與回饋的閘門一旦打開,就難以遏止,並導致公有製迅速萎縮、瓦解、死亡。如果想要維續共產主義而不是自殺,公權力就絕不能承擔回流回饋的義務,絕不能讓普遍、廣泛的回流、回饋有開始。他們無言地告訴民眾,不回流回饋才是正常的,回流回饋的時機還遠遠沒有到來呢。

 

那當然,利民惠民措施於共產主義而言是不可能明確化、具體化、製度化的。公有製必須由不受約束、限製的公權力人為操縱;任何明確規則下的對待關係公有製都無法接納,樹立、肯定、強化民眾的自我自主意識,權利意識,賦予民眾抵禦公有化的犀利武器,毫無疑問也是公有製與公權力自毀自殺的行為。

 

共產主義不能為廣大民眾謀幸福。沒有權利自由依托的幸福根本不存在。沒有權利自由的依托,民眾之利隨時可以被剝奪,民眾之惠隨時可以被取消。共產主義不會對廣大民眾公平慷慨地持續賜與和施舍

 

共產主義沒有利民因子,公有製決定了它與民爭利的宿命。共產主義的公有資源與財富,是與廣大民眾絕緣的,它們既不為民所有,也不為民所享,隻是公權力無止境地壓榨、盤剝、魚肉民眾的工具,讓民眾生存、生活付出更高昂的代價。共產主義不是全意全意為民眾謀利益,共產主義是全心全意謀民眾之利益。

 

共產主義、社會主義利民惠民、造福民眾的唯一途徑,就是自我瓦解、自我毀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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