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弘揚憲法精神,不是基於憲法神聖,而在於倡導人們習得與養成這種生活方式。
作者 | 姚曙明律師
來源 | 姚曙明律師的法律博客
哲人說,人生而自由,但無往不在枷索之中。人從出生到死亡,是處於恐懼之中的,對大自然的恐懼,對未知世界的恐懼,對強者的恐懼,等等。因為恐懼,才會想方設法去克服恐懼,於是才產生了宗教、藝術與科學,等等。
所以,霍爾巴赫說,人之所以迷信,是由於恐懼;人之所以恐懼,是由於無知,人對自然力量缺乏認識,於是設想受一些看不見的勢力支配,認為自己受這些勢力擺布。所以,愛因斯坦說,神秘,以及恐懼,產生宗教。
我們從呱呱落地那一刻開始,我們不知道前方有什麽在等待自己,也不知道周圍是否有“東西”在窺探自己,我們無法掌握自己那近在眼前的未來,不知道下一秒、下一分鍾會發生什麽,我想,也許這種發自內心的對未知世界的無力感是恐懼的根源。宗教的作用就是使人免於或減輕對未知的恐懼。
人們有迷惑而不能化解,產生恐懼,進而祈求某一神靈來化解威脅和恐懼,以求得解脫,於是便有宗教信仰的緣起。誠如霍布斯所說的,我們之所以對神比較信任,崇拜神靈,是根據他加在神身上或者希望在神身上找到的那些美德和善良的品質,是根據他以為從神那裏得到過或者指望得到的那些好處。
我們服從宗教中神的不可知的力量,是為了為克服探究原因時想象中的恐懼、公開傳說中的恐懼、對命運不可預知恐懼,進而尋求心靈的平和。
但是,隨著科學的發展,對物理世界與化學世界認識的深入,人類對自然的恐懼漸漸弱化,但自然科學的發展卻強化了人類對自身的恐懼,宗教的虛幻性已經對人類克服恐懼無能為力。
在強大的政治體製麵前,任何一個個體都是滄海一粟,個人處處感受到的社會的壓迫與可能給他造成損害、帶來痛苦的任何事物,都使他產生恐懼,因而對社會的恐懼替代了對自然的恐懼,成為人類的基本心理之一。
人類的行為和社會製度與恐懼有不可分割的聯係,它們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人類的恐懼,羅斯富總統四大自由的宣講,人都有信仰自由、表達自由、免於匱乏的自由、免於恐懼的自由正是人類對自身恐懼的真實寫照。法律的目的之一就是要使人們消除恐懼、獲得安全。以法律的可預測性來祛除人性的不可測性。而法律的發展,法律的體係化,進而形成憲法。
對人類自身的恐懼,歸根究底,是對權力的恐懼。權力恒具擴張的勢能,權力持有者總是以追求績效為目的,同樣存在著濫用與暴政的可能,這是權力的本性,而有了憲法,就意味著任何一個權力行為都應當受製於憲法規範。
在憲法規製下,權力行為不應當是恣意的,隨心所欲的。通過憲法,規訓權力使其恪盡其責,不出位格,於各方大致平衡中提供公平公正,這便是現代法製念茲在茲的製度預期,而把這種預期落實為一係列的製度設計,表征的是對於人性的深深怵惕和政治德性的考量。
但通過憲法克服人類內心的恐懼,這是且僅僅是製度的預期,而要實際遠離恐懼,則需權力主體敬畏憲法與法律,恪守權力的界限,把尊重憲法養成為一種生活方式,一種自主地生活方式。我們弘揚憲法精神,不是基於憲法神聖,而在於倡導人們習得與養成這種生活方式。而在這種生活方式下,就要養成幾個方麵的意識:
其一是權利意識。一切公權力必須尊重權利,人隻有權利得到尊重,人的主體性才能得到彰顯,人因權利而不凡。按照古典自然法理論,權力來源於權利的讓渡,權利是權力的本源,權力尊重權利應當成為權力持有者的一種習慣。公權與私權是有明確界限的,未經正當司法程序,公權不得侵犯私權。社會應當從尊重權力奔向尊重權利,權力必須尊重和敬畏權利。
其二是程序意識。美國憲法隻所以偉大,不在於它所確立的三權分立與權力製衡原則,而在於它所確立的正當程序原則,正義與非正義,公正與不公正隻有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法律所追求的價值才會得到人們的體認。程序正義作為現代法治的基本理念,是一道重要防線,可能也是最為重要的屏障。人間豈非叢林,唯有訴諸程序正義,才能進而有望達成實質正義。諸如無罪推定原則、有利被告原則、辯護製度、回避製度和控辯平衡原則等各項程序安排,應運而生,誌在落實程序正義,進而追求實質正義。
其三是平等意識。美國《獨立宣言》認為,人生來就是平等的,人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利是不能被剝奪的。
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們要協議成立政府。從“上帝麵前人人平等”到“法律麵前人人平等”,彰顯的是人們對平等的認識從虛無到實在,意味著在憲法的平等保護下,公民不能因民族、種族、膚色、性別、語言、職業、政治或其他觀點、宗教信仰、財產、居住地點、戶籍、家庭和其他身份等差異,在憲法和法律上地位不平等。
公民應當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平等地履行義務,平等地受罰和獲得司法救濟;平等原則下要求遵循同樣情況相同對待和不同情況差別對待,沒有合適的理由不得實施歧視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因而,人為地把人依據民族、地域與血緣等將人分為三六九等,都是違背自然法與天倫的。
其四是契約意識。德國法學家梅因曾說:“所有進步社會的運動,到此處為止,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 從這個意義上來說,現代社會就是一個契約社會,人與人之間本質上是一種契約關係:父母子女的關係是基於血緣的自然契約,國家與公民的關係是基於憲法的政治契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是基於法律的社會契約。
在憲法生活方式下,在中國當前法治化的建構中,從熟人社會走向生人社會,必須遵守與尊重契約精神,享有契約權利,履行契約義務,全社會尤其公權力應當帶頭尊重契約,履行契約,維護契約,契約意識和規則意識方可得以孵化、培育和成長。
許章潤老師說,有法律,不恐懼。我想補充的是,隻有我們的憲法內化為了國家這個政治共同體的一種生活方式,持權者有了對憲法與法律的尊重與敬畏,我們人們才會祛除對將來未知的恐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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