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法案的英文叫Death with dignity law(一般人把它說成是physician assisted suicide ,醫生輔助自殺)。今年, 2016年6月9日將在加州生效。
為了避免由於缺乏了解而產生的沒有必要的討論或者爭論,先簡單介紹一下這個法案。在病人患上各種不可治愈的疾病,情況愈下,生存期估計不超過半年,頭腦仍然清晰可以作自我決定,可以自我口服藥物的前提下,經由兩個醫生共同決定和同意(任何家庭或者專科醫生都可以),在任何私自場合(非公共場合,private non public place), 服用一種中樞神經係統抑製藥而安樂致死。
所用的藥物是一種巴比妥類的口服藥。以前用來治癲癇(現在還可以用,不過新的抗癲癇藥物已經很多,舊的藥物少用了)。一般服用至死量後,五分鍾意識喪失,三十分鍾左右死亡(有極少數病人拖至一個小時或者更長)。死亡的過程(在活人的觀察下)很平穩安詳。據說給死刑犯注射的毒針是同一類藥物。
這是一個靈活的,病人和醫生雙方都可以隨時改變決定的安樂死方式。病人,甚是取到藥物後,臨時可以取消決定而不服藥。醫生是自願參與的,沒有法定要求必須要介入決定和給藥。如果主治醫生不願意介入或幫助,由醫院溝通找另外一位願意參與幫助的醫生。
在加州,這個決定必須是首先由病人提出。醫生在幫助時,不能帶有逼迫或哄騙的成份,隻是協助。
需要提出的是,這種死亡方式,在法律上不叫"自殺",叫death with dignity 。醫生填寫死亡證明書書的死亡原因是根據原發病的死因(不是自殺)。這個死亡方式不會影響到病人的保險,和各種社會問題,影響,或因素的改變(也就是自然病逝)。醫生的協調和幫助受保險和法律保護。
這個法案提出後,引起很大的反響。我覺得更多的是討論和問題(很少有絕對支持或者絕對反對的)。
加州北部的Oregon 早在1998施行以來,死亡例數從16例增加到132例(2015年)。見圖。
說句老實話,我本人也很糾結。一方麵,我也不忍心病人繼續受苦。但是要我自己親手開這樣一個"死亡藥方"給我的病人,我目前還真缺乏這種勇氣。我總覺得,別人的受命不是由我所掌握和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