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權就是“自由權”,是指公民在法律範圍內有獨立行為而不受他人幹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剝奪、限製自由及非法搜查身體的自由權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碼、最基本的權利,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和享受其他權利的先決條件。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誌和利益進行行動和思維、不受約束、控製或妨礙的人格權。
另一個類似的名詞是身體自由權。身體自由權也稱作行動的自由權,是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誌和利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作為和不作為,不受非法限製、剝奪、妨礙的權利。身體自由權所包含的,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體行動的權利。非法限製、妨礙或剝奪自然人的身體自由,即為侵權行為。以非法強製治療的方法,限製受害人的身體自由,就是侵害了身體自由權。這是因為身體自由為自然人的基本民事權利,一經非法剝奪和限製,即屬侵害他人行動的自由。
人身自由權更加強調意識形態,身體自由權更加強調個體行為。一般來講,身體自由權比較容易獲得社會認可和法律保障,而人身自由權容易被他人侵犯,並且這個也是近幾十年來西方人拿來對付中國的“首要武器”!當然,這裏並不是講中國在“人身自由權”的記錄方麵無可挑剔,或者西方在“人身自由權”的記錄方麵一好百好。
如果說強調“個人自由”,是可以理解的,也是西方人比較推崇的。但“個人自由”並非為所欲為,恰恰相反,真正的自由主義者是不妨礙別人的自由。每個人都不妨礙別人的自由,大家都生活在一個沒有人妨礙自由的環境中,這個時候每個人才能得到最大的自由。如果每個人都為所欲為,那別人就沒有自由了。特權分子為所欲為,特權車開出來大家都得讓道,他的自由比你的自由重要,這還有什麽自由?這就叫霸權主義!所以說,自由主義者主張的自由是不妨礙別人的自由,自由的前提是平等。世上之所以沒有自由,是因為有人有特權,你的自由就沒有他的自由重要,你的自由就被壓縮了。如果是平等的,每個人的自由一樣多,那才是一個自由的社會。所以說當官的人必須是一個真正的自由主義分子,他總是想著“我不能妨礙別人的自由”,這可能會是個好官。
在生活中,有些人隻希望自己有人身自由權,而從來不去考慮他人的人身自由權,甚至可能會妨礙他人自由。那麽,什麽叫“妨礙他人的自由”呢?簡單講,就是沒有“限製自己的自由”。《聖經》中講,人要在“在基督裏得自由”,人生而“平等自由”。法國有一句俗語:“放縱是自由最大的敵人。”放縱情欲,罪惡橫生。康德有一句話說:“在彼此不妨礙自由的範圍內,擴張自由是自由的法則。”英國著名作家鄔爾夫說:“為了享受自由,我們就必須控製自己。”換句話說,自由是有約束的,有法則的,自由必須合乎法、理、情、道德、良心的要則。假如我們每個人獲得自由的同時都不妨礙他人的自由,其結果是個人空間和公共空間的分離;在個人權利意識增長的同時,對公共秩序的遵守成為必要的準則,法製的健全也就順理成章了。
在國際社會中,也是同樣道理,即:在處理國際糾紛時,雙方都需要學會尊重他國的意誌和文化,而不是強迫他國同意自己的意誌和文化、強推自己的意識形態。這樣才能達成彼此的諒解,走共同發展的和平道路。
因此,自由有一條不可逾越的邊界,這就是“不得妨礙他人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