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說,攔轎喊冤既不類似於巡回法庭,也不接近信訪製度,更多的是一種偶然行為。不知道向誰告,碰到官轎便攔,這是一種情況(過去的官製較現在簡單,官也比現在少);知道向誰告,但不受理,或被定成冤假錯案,於是,尋求其他的官幹涉,這是另一種情況。古代的官僚體係相當完善,行政效率比較高,攔轎喊冤的情況應不多見,但一定是有的,不然戲裏不會出現,那麽,為什麽戲裏經常出現呢?因為,把生活中不平淡的那部分抽出來,才有戲!秦香蓮第一次攔了丞相王豔齡,屬於不知道向誰告,見轎就攔。王豔齡沒有受理,但進行了調解,失敗了,便告訴秦香蓮去找包拯,於是,秦香蓮第二次攔了包拯,屬於途中偶遇,包拯“正好”經過。包公經常是在去陳洲放糧的路上被攔轎喊冤,有他自己本身的任務,所以,攔轎喊冤隻是一種偶然行為。謹供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