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已婚,怎麽可能在沒離婚的情況下,把前未婚妻作為自己的配偶辦陪讀到美國?女主角說是在他失蹤兩年後才辦的缺席離婚, 而他一離開女主,就去把前未婚妻辦到美國同居。已婚男人在沒離婚的情況下,申請另外的配偶陪讀?不可能吧。這不是犯重婚罪嗎,美國移民局沒那麽傻吧。除非他前未婚妻厲害,不靠他也能到美國。那麽,他又何必去利用另外一個女孩?靠未婚妻不就行了?
其次,他在美國沒有幹黑道,躲起來去打工,隻不過換了一個學校。換學校一般要目前學校老師的推薦信,那麽該學校應該知道他的去向。女主角作為合法妻子, 怎麽就問不出來呢?就算問不出來,也可以報警,或威脅報警,不就找到他了?
再說,他既然那麽自私,不太可能冒著風險,費盡周折為前未婚妻折騰。女主角長得不錯,又已在美國讀書,兩人這樣過下去更方便容易。除非前未婚妻美得不得了,各方麵條件比女主角好得多,他和他老娘都舍不得放棄。但如果是那樣的人,會看上他?還會靠他出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