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早以前,一位學哲學的朋友告訴俺:“製度好,壞人辦好事;製度不好,好人辦壞事”。俺向來崇拜哲學,一直記著。
後來經曆多了,漸漸感覺到體製的神奇。比如一個企業,如果體製比較合理,則員工普遍積極努力;如果比較不合理,則員工轉而平庸;如果極其不合理,則員工開始學壞(適者生存)。
同樣的人,在不同體製下,理念截然不同。改革開放前,一切憑戶籍管理和統一分配,你要人才流動,就是不安心工作,並且檔案沒處存,生活沒著落;你要談致富,最起碼是庸俗,可能還會涉及到人品。現在呢,你要沒有“人流”過,似乎缺乏進取心,老婆都覺得你乏味;你要是談事不談錢,人家覺得你“不實在”。
不同的體製,產生不同的行為和結果。比如在英國,法律規定公路上的測速裝置必須要醒目,並且要提前向駕駛者警示,據說這是“勸善思維”;而在國內,警察叔叔們則比較喜歡藏在隱蔽的地方“下套兒”,然後行使處罰權(不知是尋求成就感,還是有罰款指標壓力)。又比如對偷竊,在某些國家很有民憤,小偷一旦失手被擒,難免會有皮肉之苦(民間先執“法”一次);而在講“人權”的西方國家,小偷的職業風險就低很多。
還是個英國的例子。一位老先生家中屢次被盜,屢次報警,屢次按警方程序記錄在案(俺覺得記錄過程不亞於審小偷),然後接著被盜。絕望之際(無助),老先生備了一隻獵槍,發誓要懲罰小偷(也隻有這樣才能逮著)。一日,小偷飄然而至(輕車熟路),老先生憤然開火,擊傷賊人(這回看你還往哪兒跑)。結果呢,老先生被判入獄,小偷輕罰了事。俺擅自解讀一下這事兒的邏輯,警方:抓賊在偶,關你屁事,都似你等,讓爺下崗麽?法庭:你擅自持槍,罪之一也,開槍打人,罪之二也,人權事大,法不容情,給我進去(牢獄);至於小偷嘛(慣偷),年輕人不懂事,以後別這樣了啊。。。
後來,俺和有被盜經驗的朋友們總結了一下(適用於英國):小偷來盜,最好別照麵,你收拾他,你犯法,他收拾你,你活該(人家反正是犯法,不在乎再多犯一條)。萬一碰上了,假裝沒看見,吹著口哨回屋(免得雙方都拿不準下一步的分寸)。報警是程序,不要指望破案,但不報警,好像你有見不得人的事,況且在申報保險賠償時,必須要有警方記錄。當然最好的也是無奈的辦法,就是大力安裝各式防盜報警係統,提醒小偷:俺把錢都花在這兒了,您就別冒險了,市場很大,找容易的下手吧。(已經帶哭腔了)
俺一直認為,中國保留死刑是明智的。雖然我們要不斷改善人權狀況,但千萬別照搬西方,比如犯罪代價太低,大批吃救濟遊手好閑的年輕人。否則,真是逼著好人也辦壞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