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

來源: sky-fly 2010-12-10 09:27:32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8431 bytes)

元朝基層行政機構

元代社會的基層行政設施,是通過社製坊裏製的推行而確立起來的。社製又稱村疃製度,是元朝在農村的蒙、漢地主統治機構的基層組織。

元朝,在縣一級下麵設立兩套行政組織(與駐防軍相結合):城關的坊裏製;農村的村社製。坊裏製於城內分若幹片,名曰隅(如東西隅、西南隅、東北隅、西北隅)。隅下設坊,置坊官、坊司。坊下設裏或社,置裏正、社長;有的設巷而不設裏,置巷長。村社製則於縣下設鄉,置鄉長;有的設裏正而不設鄉長。鄉之下設都,置主首。

主道名額是:上等都四名,中等都三名,下等都二名,均視戶數多寡而定。都之下設村社。社的戶數,率以五十家為準,除駐防蒙古軍、探馬赤軍外,蒙古軍由各自千戶的士兵編成。探馬赤軍從各千戶、百戶和部落中揀選士兵,組成精銳部隊,在野戰和攻打城堡時充當先鋒,戰事結束後駐紮鎮戍於被征服地區。戶數超過五十家者,待增至一百家,添設一社長。不滿五十家,則與附近村落相並為一社。地遠人稀處,難以相並的雖不滿五十家,準自立一社。亦允許三村、五村合併為一社,其社長由適中之村,擇一人擔任。社長的職責在於勸督本社農民務勤農業,不致墮廢嚴禁社長率領社眾非理動作聚集社長應監督農民聚眾集會,有不服從社長勸告者,從本處官司就便究治坊裏製和村社製在實行的過程中逐漸合二為一。

元朝的統治

元·盧溝筏運圖。描繪了元世祖至正三年(1266年)在盧溝橋附近漕運西山石木用於修造大都宮殿的情景。

早在元朝成立前的大蒙古國時期,成吉思汗攻佔中原後有位大臣提出將當地漢人驅趕後把中原變成蒙古人的大牧場。但成吉思汗的謀士契丹人耶律楚材以可以向漢人征收大量稅收為由強烈反對這個計劃,因而該提案沒有實施。

蒙古人建立的元朝在消滅南宋前,統治者忽必烈為了方便管治中土,就已在中土開始行漢法,將中原的大都作為首都,建立了一套以傳統中國中央集權作藍本的政治體製,例如設立了三省六部和司農司等一係列專司機構,使用中原的統治機構來統治人民,並在朝中任用了大批儒臣,包括劉秉忠姚樞許衡等。元朝的首都大都就是在劉秉忠等人的規劃下建成的。此外,元朝還建立了儒戶這個戶籍來保護和優待讀書人。後來,又恢複了科舉製度(不過名額很有限),尊崇孔子,並將儒家學說中的程朱理學定為元朝的官方思想。

然而,其“漢法”施行得並不徹底。而且,元朝存在等級歧視製度。一種常見的說法是元朝將國民分為四等,即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南人。學術界迄今並沒有發現元朝有把國民明確劃分為四等的專門法令,但這種劃分卻反映在一係列不平等的政策和規定中[6]。比如元政府曾規定漢人不許結社、集會、集體拜神,禁止漢人私藏兵器,蒙古人被漢人打死需要償命,而蒙古人因爭或乘醉打死漢人隻需“斷罰出征,並全征燒埋銀”[7]。漢人如當兵則不許充宿衛,如當官也往往隻能做副貳(雖然實際上存在很多例外情況)。這些法律規範對於漢族人均不平等。“元朝人之種族觀念,事誠有之。可是劉秉忠姚樞許衡以文學侍從之臣替世祖忽必烈創設典章製度,史天澤董文炳為元朝開國打江山前後數十年,範文虎以宋朝降將征日本又失敗之後仍以中書右丞商議樞密院事(行政院秘書長兼軍事委員會委員),可見得漢人並未完全被歧視。即到後期漢人難於在朝中執掌大權,可是在禦史台以監察官的身分糾舉蒙古色目大臣,仍毫不假借,也有實效。而賀惟一做到禦史大夫和左丞相也算是位極人臣(他末年不得善終是元朝朝廷的政治問題,與種族無關)。”[8]。(與賀惟一同時期的右丞相脫脫是蒙古族,也不得善終。)由於元朝的覆蓋麵積較廣,除中原地區外還包括許多其它地方,不少中亞汗國君主以及蒙古王室成員都不滿忽必烈行漢法的舉動,忽必烈晚年也漸與儒臣疏遠,因此漢法並未成為一套完整的體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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