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54號》:
為進一步增強海關執法透明度,方便旅客進出境,明確進境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稅規定,規範和統一海關驗放標準,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進境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獲取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5000元人民幣以內(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攜帶擬留在中國境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2000元人民幣以內(含2000元)的,海關予以免稅放行,單一品種限自用、合理數量,但煙草製品、酒精製品以及國家規定應當征稅的20種商品等另按有關規定辦理。
二、進境居民旅客攜帶超出5000元人民幣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經海關審核確屬自用的;進境非居民旅客攜帶擬留在中國境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超出人民幣2000元的,海關僅對超出部分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征稅,對不可分割的單件物品,全額征稅。
三、有關短期內多次來往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稅規定、驗放標準等事項另行規定。
特此公告。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根據中國《海關總署公告2004年第7號》,20種不予免稅的商品分別為:電視機、攝像機、錄像機、放像機、音響設備、空調器、電冰箱(電冰櫃)、洗衣機、照相機、複印機、程控電話交換機、微型計算機及外設、電話機、無線尋呼係統、傳真機、電子計數器、打字機及文字處理機、家具、燈具和餐料。
常見物品納稅額如下:
手機:150元/台
手提電腦:1000元/台
台式機主機:400元/台
主機、顯示器一體機:600元/台
數碼相機:400元/台
奶粉、咖啡、茶:20元/kg
MP3: 20元/台
MP4顯示屏2英寸以下:100元/台
MP4顯示屏2英寸以上: 200元/台
U盤:20元/個
高檔手表(完稅價10000元以上):海關估價×30%
海關總署公告2004年第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