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試一個敏感的:非法的紐倫堡審判?!

1946年10月16日,轟動世界的紐倫堡審判結束後的第十五天,幾名美軍殯儀士兵將一些骨灰撒入慕尼黑郊外的一處不知名的小溪裏,他們的上級告訴他們:這骨灰的主人們是一些在意外中死去的美軍人員。可實際上,這是當天淩晨在紐倫堡被正法的“戰犯們”的骨灰。


從那時起,紐倫堡審判至今已近七十年了。近七十年來,它已經遭到政界、法學界、軍界和史學界等的抨擊。


例如:1946年10月6日,美國俄亥俄州參議員塔福特說:“不管戴上何種正義的桂冠,隻要是戰勝者對戰敗者的審判就沒有公正而言。整個紐倫堡審判的主導精神是複仇,而複仇是不可能有公正的……在這些審判中,我們實際上是遵循俄國人的審判目的――政府的政策淩駕於正義和公正之上……”


美國前總統肯尼迪也非常讚成這一觀點。


又如: 美國陸軍少將Harry H.Vaughan 說:紐倫堡審判是“極大的錯誤和非法的。”


又如:美國海軍將領約翰 Wainwright 也說:“紐倫堡審判是非法的”。


又如:一位美國的犯罪學教授約翰 L. 格爾林寫道:


“紐倫堡審判沒有任何公認的國際法的依據,根本就沒有什麽國際軍事法庭。我們所做的隻是複仇。”


又如:1939年至1957年擔任美國俄亥俄州最高法庭法官威廉 L. 哈特寫道:


“我認為,紐倫堡軍事法庭所創立的法律程序和所進行的審判完全是非法的。“


有的則說得更尖銳、更不客氣。英國JFC Fuller將軍寫道:


“我極力反對對戰敗一方的將軍們譴責為戰犯。事實上,那些下令摧毀代表歐洲重要的文化、文明的敵人大城市的同盟國的政客們,應該為此站到曆史的審判台上。”


紐倫堡審判是非法的,總括起來,理由有如下幾點:


首先,根據截止到一九四五年的公認的國際法準則,同盟國無權對另一個主權國家的公民為其國家服務的行為進行審判。


第二,紐倫堡審判違反最基本的法律原則:依法量刑。 Nulla poena sine lege, nullum crimen sine lege 無法不能定罪,無法不能懲罰。這是西方世界自古以來的法律原則。遵照眾所周知的法律:如果罪行是在新法製定之前所犯,將不算違法,將不予追究。 一九四五年,紐倫堡軍事法庭為了審判製定了新的法律,但他們給德國軍政人員所定的罪狀卻是在新法製定之前所犯,如:蓄謀戰爭,破壞和平,發動侵略戰爭,反人類罪 等。所以,他們是無罪的。


第三,紐倫堡審判違反了基本的法律訴訟原則:立法機構、原告、法官必須分開,不可以是一個人。 一位著名的法學家Father Salvatore Lener S.J.就曾尖銳地指出:“如果當事人審理自己案件,那麽這個法官不僅僅是該案的嫌疑犯,而且是一個應該趕下台的法官。他根本就不配作法官。如果他作法官,整個的審判是非法的,所做的判決是無效的 …”道理是不言而喻的。 試想:你是原告,如果你來當法官審理與自己有關的案子,你會證明被告無罪嗎?笑話!而紐倫堡審判恰恰是立法機構、公訴人和法官是同一人:都是同盟國的,都是戰勝國的。


第四,紐倫堡審判違反了基本的法律原則:重證據。紐倫堡軍事法庭憲章的第十九和第二十一條明文規定取消證據、驗證證據的原則,如此造成許多的指控來自毫無根據的謠傳,最後證明是無稽之談和謊言。


例如:有關用人皮製做的燈罩,又如:用人的脂肪製造的肥皂。這些都是無稽之談。就連以色列文獻專家們在一九九零年都再一次宣布:有關“人油肥皂”的故事是謊言。


又如:一位名叫Franz Blaha 的醫生曾在法庭上作證:慕尼黑郊外的達豪集中營有死亡毒氣室,許多人在裏麵被殺害。盟軍也確實發現一間類似的毒氣室,門上赫然貼著“小心!毒氣!危險!不要打開!”的字樣,實際上,這間“毒氣室”是用來給犯人的衣服消毒,毒殺斑疹傷寒病菌的。可一個美國大兵還是給這門拍了照,這照片在當時的報紙上廣為流傳。幾十年後,一位美國的病理學家叫做查理P.拉森的,奉美國官方之命,對埋在達豪萬人坑裏的屍體進行解剖,結果發現他們並非是死於毒氣,而是屬於戰時正常死亡,死於斑疹傷寒。


第五,紐倫堡審判違反了自1648年歐洲三十年戰爭結束以來各國軍隊所公認和遵循的軍事法律。1648年威斯特法倫和約曾明文規定:“無論是軍官還是士兵,也無論是法官還是參謀,不管什麽名義或情況參戰,無論從文的,還是從戎的,也不管職位高低,無一例外,無一區別,他們的人身,他們的財產不受任何侵害,不得以任何借口降罪於和懲罰他們。”


英國軍事法手則第443條寫道:“重要的一點:凡執行政府或上級指揮官之命而違反公認的戰爭法的武裝力量人員,不屬於戰爭罪犯之例,所以,不能被敵方懲罰。”


美軍陸戰條例第347 款寫道:“武裝力量人員隻要是按照政府或上級指揮官的命令而導致犯罪將不受懲罰。”


美國軍事機構早已明文規定,美國的陸海空三軍的軍人如果是執行國家政府的命令時犯了罪,他個人是不承擔任何責任的。 1840年的轟動北美的美英Mcleod 案件時,美國政府就有類似的說辭:“政府領導下的武裝力量的成員不對任何由於執行國家和上級的命令而違法的行為負責,這已是所有文明國家公認的法律原則,美國政府對此沒有任何異議。”


這是對的,因為戰爭是國家行為,而不是個人行為。


第六,紐倫堡審判公然出示偽證,嫁禍於人,袒護真正的罪犯;捏造偽證,為盟軍罪犯遮羞。


最明顯的就是卡廷森林大屠殺證據。當時蘇聯和英、美、法都清楚地知道,卡廷森林大屠殺是蘇聯人1940年所為,遇難的約為二萬至三萬波蘭軍官、知識分子。但他們卻嫁禍於德國人。直到四十五年之後,一九九零年四月十二日,蘇聯的戈爾巴喬夫才正式承認了曆史的真相:蘇聯秘密警察1940年四月三日至五月十九日奉斯大林欽命所為!


又如:蘇德秘密協定對紐倫堡軍事法庭來講是一個非常棘手的事情,因為德國人可以據此證明盟軍也犯有發動侵略戰爭罪,從而證明德國被告無罪。所以,英國人為蘇聯人支了一招:捏造出當時狡猾的德國人糊弄了蘇聯人,並沒有告訴蘇聯人德國人要進攻波蘭。不過,蘇聯人卻對此不僅不領情,而且大為光火,因為他們認為這不等於說當年他們太愚蠢、被德國人耍了嗎?蘇聯人認為還是咬住青山不鬆口、死不認賬的好:完全否認蘇德秘密協定的存在。


第七,紐倫堡審判威逼證人,甚至屈打成招。


威逼德國空軍元帥米爾赫就是一個例子。在一次審訊中,審訊他的人威脅他說:如果他繼續為戈林和斯比爾說話,盟軍會將他也送上戰犯審判台。米爾赫對此提出抗議,申明自己是無罪的。他得到的答複卻是:“隻要我們願意,我們可以給任何一個德國人製造出一個戰爭罪案來。”(是啊!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筆者注)


奧辛維茲集中營的司令官Hoss是另一個例子。據說,他被逮捕後,衣服全被扒光,遭到毒打,要不是當時在場的一位醫官說:“叫他們快住手,如果他們還想要活口的話!”他可能就被打死了。之後,他被連續審訊了72 小時,三天三夜!終於他扛不住了,按照審訊人的意願,他招供了,承認1941年至1943年德國人在奧辛維茲集中營毒殺了近三百萬猶太人。Hoss後來說:“當時我給了他們二百五十萬的數字,並在此口供上簽了字,其實我也可以給他們五百萬的數字。他們有的是讓人招供的辦法,不管你說的是真還是假。”


第八,紐倫堡審判壓製、藏匿、甚至銷毀對被告有利的證據,阻止對被告有利的證人出庭。


盟軍占領德國之後,繳獲了幾百噸的文件,其中有許多是對德國那些被告有利,可以作為被告律師為其辯護無罪的證據,可是軍事法庭卻將其封鎖起來,讓被告律師無法接觸。有的文件被封存長達幾十年,直到上個世紀七十年代才公布。美國方麵的主審官傑克遜在審判開始之前就曾說:“雖然美國手中有人數最多的潛在的證人,但他們對我們隻會害多而益少。”所以,他決定少用證人。38,000份、由近310,000人簽名的有利於被告的證詞被“遺忘”。例如,被告原德國外長李賓特洛甫為了證明蘇聯侵略了波蘭,因為它與德國簽訂的有瓜分波蘭的密秘條約,要求出示條約文本,但軍事法庭卻無論如何壓製出具此證據。又如,被告律師要求出示蘇聯吞並立陶宛後強迫遷徙勞工的證據,以此證明盟軍同樣違反國際法,犯了反人類罪,但被蘇方拒絕。又如,被告辯護法律師常常發現重要的證據不翼而飛,證人不知為何不知了去向。又如:最開始有關證據4055-PS――德國有關猶太人的最後方案的文件――是有四份重要的文件組成,其中的一份是1942年希特勒再三強調猶太人的問題留待戰後再做定奪。查閱證據的盟軍人員Kempner對此大為不滿,所以,他私自將此文件藏匿起來。又如:美國人指控德國將領凱特爾涉嫌謀殺一名法國將軍,並說是黨衛軍漢斯車特尼交待是奉凱特爾之命所為。凱特爾的辯護律師立即要求證人出庭作證,但美方卻說證人不知在何處。凱特爾的律師說他要開車去立即麵見這位證人,直到這時,美國人才承認車特尼幾個月前已被拘審。事實上,車特尼證實:他從來沒有從凱特爾那裏接到過類似的命令。


此外,紐倫堡審判設製雙重標準。


例如:紐倫堡審判定德國人發動侵略戰爭罪,卻對蘇聯入侵波蘭、芬蘭、吞並波羅的海三個小國不聞不問,對英國一九四零年入侵挪威計劃置若罔聞。


又如:紐倫堡審判一麵判德國人違反人類罪:強行遷徙人口,實行強製勞工,可一麵在強占的德國領土上大規模地驅逐和遷徙德國人,兩百多萬德國人在遷徙中喪生。在雅爾塔會議上,美國羅斯福總統親自同意蘇聯運送成千上萬的德國人去蘇聯服苦役。英國官方文件曾製定德國人以服勞役作為賠款的計劃,規定運送二百萬德國人前往蘇聯服勞役,按每個人頭二百英鎊計算。


紐倫堡審判上一個非常有意思、而且耐人尋味的現象是:有的德國將領得以減刑是由於辯護律師指出盟軍犯有同樣罪行,並找來盟軍將領出庭作證。(好了,好了,大哥莫說二哥,臉上的麻子一樣的多。再說下去,或許麻子還多一點呢!豈不更難堪?――筆者注)


德國海軍將領鄧尼茨的案子就是一個例子。


鄧尼茨海軍大將是德國潛艇戰的組織者和領導者。在他創建的“狼群”戰術下,體格嬌小的德國潛艇曾在大西洋上重創英國的海上運輸線,1943年幾乎要逼英國放棄海上運輸線了。德國戰敗後,自然盟軍統帥部饒不了他。雖然他們知道沒有什麽過硬的證據來定他的罪,但他們還是給他戴上了戰犯的帽子,他的罪狀之一是:“非法的潛艇戰”,說他違反倫敦海軍條約,曾下令禁止潛艇浮出水麵進行救援。鄧尼茨的律師克蘭斯布赫勒在法庭上除了證明鄧尼茨是在德國潛艇浮出水麵、懸掛紅十字旗救援時遭到美國空軍飛機襲擊後、為了潛艇人員安全而發布的,而且,他知道美國海軍潛艇在太平洋上一直是違反1930年倫敦海軍條約的,所以,他設法找來美國太平洋艦隊的海軍大將尼米茨出庭作證,承認從太平洋戰爭開始之日起,美國潛艇就違反國際法,既不給日本船隻警告就發起攻擊,也不救援落水的敵國船員(據美國海軍部官方的報告:在與日本人進行的無情潛艇戰中,日本被擊沉的船隻中,十隻中有九隻是民船,在這種襲擊中喪生的276,000日本人中,有105,000是老百姓)。如此,軍事法庭隻好撤消了對鄧尼茨的這一條指控。實際上,如果再讓尼米茨多說一點的話,他會更讓盟國丟麵子:美國潛艇不僅不救人,而且還用機槍掃射落水的敵國人員,說是以防他們日後再戰。


值得注意的是,半個世紀之後,俄國曆史學家證實:一九四一年德國對蘇聯的戰爭屬於防禦性戰爭,並非侵略戰爭。這是當年德國人的辯護律師為被告辯護而提出的一個理由,但卻被軍事法庭駁回。


另一點值得一提的是: 紐倫堡軍事法庭沒有提及德國空軍違規,因為他們知道,德國人在空中轟炸中比盟軍文明和遵守日內瓦公約,他們知道,從某種意義上來講,德國人是輸給了盟軍的“戰略轟炸”,即:為了摧毀敵國人民繼續戰鬥的士氣而直接進攻手無寸鐵的平民老百姓。眾所周知的對科隆、對德累斯頓等城市的轟炸,這些都是嚴重違反日內瓦公約。難怪,英國JFC Fuller將軍要說:“那些下令摧毀代表歐洲重要的文化、文明的敵人大城市的同盟國的政客們,應該為此站到曆史的審判台上。”


紐倫堡審判當時在軍界和國際法學界引起巨大的反響。美國海軍將領達恩 V. 加利利寫道:“紐倫堡軍事法庭毫無軍事觀念。……罪狀:發動侵略戰爭……從軍事常識來講,有哪一位軍官可以反對本國政府的侵略戰爭而不被他的祖國判為叛國罪的?四十年前在加入美國海軍的時候,我宣誓的誓言是:保衛美國反對一切敵人――誓言中沒有說隻有在非侵略戰爭時才這樣做……”


英國蒙哥馬利元帥也持同樣的觀點,1946年7月26日,他說:“軍人的天職是絕對的無條件服從,這是軍隊、祖國授予他的。”


英國國際法教授H.A. 斯密斯在1947年第一版和1959再版的《海戰法和其慣例》一書中警告英國軍人:


由於紐倫堡審判,在今後的戰爭中,如果英國戰敗,他們會發現他們要麵對的“不是本國的法庭,而是敵人的法庭。”“在一邊看來是合法的,而在另一邊看來可能是戰爭罪。 ”



不過,這些軍人和法律專家們的擔心似乎是過慮了,因為紐倫堡的法律事實上隻適合於戰敗的德國,一次性用過之後就過期作廢了。例如: 1956 年,當英、法和以色列聯合侵略埃及時,德國赫斯的辯護律師就將了英國政府一軍,質問英國外交部:英國首相艾登是否應該為此侵略行徑送交軍事法庭?當然不會了,果真不會了。試想:如果一九四五年以後的國際社會真的按紐倫堡的法律行事,英、法、美以及以色列不知有多少政客和將軍等要接受審判?!





參考書目:

《Doenitz at Nuremberg: A Reappraisal,War Crimes and the Military Professional》

----Edited by H..K.Thompson, Jr. and Henry Strutz

Werner Maser : 《Nuremberg, A Nation on Trial》

David Irving : 《Nuremberg, the Last Battle 》

H .A .Smith: 《The Law And Custom Of The S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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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利者製定法律 -831077- 給 831077 發送悄悄話 831077 的博客首頁 (220 bytes) () 10/08/2009 postreply 06:45:06

厚厚,我隻是偶然說對了,不是自然對。 -831077- 給 831077 發送悄悄話 831077 的博客首頁 (58 bytes) () 10/08/2009 postreply 07:56:36

回複:謝謝二位,新國際法專家!嗬嗬! -PrincessSisi- 給 PrincessSisi 發送悄悄話 PrincessSisi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10/08/2009 postreply 08: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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