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把美國的規矩放在台灣用,通過了核查的人擁有械彈,某日被偷了(可能是串謀好的)怎麽辦?林來福案參考一下。遺失軍品的

人頂多是“疏忽、保管不慎”,不可能判罰重罪,拿到武器的也許是團夥也許是個人。這種事情對社會的影響很大,源頭上就應該阻止。當年林來福的武器還不是野戰的槍支,要是他有長槍,帶槍的警察碰見他可能都還要自保跑路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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