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侖法典》(即《法國民法典》)不是憲法,而是民法典。它頒布於1804年,是規範公民私人生活、財產所有權、契約行為等民事關係的根本法律,而非規定國家政體、政府結構或公民基本政治權利的最高根本大法。
關鍵區別:
- 性質: 《拿破侖法典》是普通法係中的“私法”(民法)。
- 憲法: 規定國家政治架構、最高權力運行的文件才被稱為憲法(如1791年法國憲法)。
- 地位: 雖然它不是憲法,但它將法國大革命中“自由、平等、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原則確立為法律,具有極其重要的憲法性影響。
簡而言之,它屬於管轄“民事權利”的法典,不屬於管轄“國家政權”的根本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