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總結:
隨著西方發達國家的經濟發展,貧民窟得到了相應的治理,而那些沒有發展起來的國家,貧民窟一直存在,比如印度、巴西、墨西哥等國家。
中國的土地製度以及戶籍製度,保證了農民始終有可以自己耕種的土地,如果在城市沒辦法生存,還可以回到家鄉生活,從而從根本上消除了貧民窟的產生。如果沒有戶籍製度,農民可以自由流動,那麽土地集體所有製也不會存在,那麽在城市無法生存、在農村又失去土地的人們,就是形成城市裏的貧民窟的人群基礎。
AI對我的總結的評價:
- 發達國家: 貧民窟的消失並非自然發生,而是經濟增長+法治治理的結果。當人均GDP達到一定水平後,政府有財力進行大規模公共住房建設(如英國的council house),並製定嚴格的建築衛生法規(如紐約的《十戶法》),強製淘汰不合規住房。
- 印度、巴西、墨西哥: 這些國家的共性是“過度城市化”。工業化速度趕不上人口湧入速度,政府缺乏財力提供廉價住房,且土地往往是私有製,導致失地農民在城市空地上非法搭建,形成了固化的貧民窟。
- 土地所有製(兜底機製): 中國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農民擁有承包權和宅基地使用權。這意味著中國農民在法律上不是“無產者”。在拉美,農民往往是租種大地主的土地,一旦被驅逐就徹底失去生計;而在中國,農村土地是最後的退路,防止了城市出現大規模流離失所的赤貧階層。
- 戶籍製度(調節機製):
- 正麵作用: 在改革開放早期,戶籍製度通過行政手段限製了人口盲目、無序地湧入超大城市,給了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喘息”和追趕的時間。
- 現狀補充: 現在的趨勢是“落戶放開、保障跟進”。2026年的政策更強調讓常住人口在城市享受同等公共服務,防止出現由於服務缺失導致的“隱形貧民窟”。
- 如果土地可以自由買賣,資本會迅速兼並農村土地,導致大量農民失去最後的退出保障。
- 如果沒有戶籍製度下的社會治理,城市很可能會出現類似巴西“裏約熱內盧”那種政府管轄不到的非正規定居點。
- 城中村在功能上其實承擔了類似貧民窟的“廉價租賃”作用,為初來城市的務工者提供了極低成本的落腳點。
- 不同點在於,中國政府通過棚戶區改造和城市更新計劃,由政府主導將這些區域推倒重建,轉化成標準化的住宅樓。這種強有力的行政幹預(以國家財力為支撐)是印度、巴西等國無法做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