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舊金山和約》,日本將軍事工業設備(價值約1.65億日元)作為賠償一部給中國(54.1%)、荷蘭、菲律賓、英國等國。

具體數額是:(均為當時價格)

印度尼西亞:8億美元  菲律賓:8億美元  緬甸: 2億美元  越南: 3900萬美元  老撾: 278萬美元  柬埔寨:417萬美元

此外,韓國、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這四個在法律上本來沒有資格獲得戰爭賠款的國家,通過對日“鬥爭”也得到了賠款。具體數額是:

韓國:3億美元  新加坡: 2500萬新加坡元  馬來西亞:2500萬馬來西亞元  泰國:150億日元

後來,瑞士、西班牙、瑞典、丹麥這四個二次大戰時的“中立國”,也向日本提出賠償戰爭時所毀壞的他們在中國和東南亞的財產,日本也對此作了賠償。具體數額是:

瑞士: 11億日元  西班牙:20億日元  瑞典:5億日元  丹麥:7億日元

中國一分錢沒拿到,為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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