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戰爭罪行的國際法定義基礎
1. 《日內瓦公約》(1949年)及其附加議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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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內瓦四公約》及其1977年附加議定書明確規定了在國際性和非國際性武裝衝突中保護戰俘、傷員、平民等非戰鬥人員的基本人道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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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違反這些公約的行為,即構成“嚴重違反日內瓦公約”,通常被視為戰爭罪。
2. 《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1998)
這是目前國際社會廣泛認可的對戰爭罪行最權威的定義依據之一。第8條詳盡列舉了構成戰爭罪的行為,包括在國際性和非國際性衝突中的不同類別。
二、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8條對戰爭罪的定義
根據《羅馬規約》,以下行為被認定為戰爭罪(摘錄部分主要內容):
1. 嚴重違反日內瓦公約的行為,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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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殺害、酷刑或非人道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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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造成嚴重痛苦或身體或健康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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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驅逐或轉移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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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正當審判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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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人質。
2. 違反武裝衝突法律和慣例的其他嚴重行為,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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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平民或平民目標發動蓄意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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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意攻擊人道主義或維和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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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毒藥、毒氣、窒息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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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奸、性奴役、強迫賣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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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兒童兵(指征募或使用15歲以下兒童參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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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讓敵人遭受饑餓、摧毀必要生活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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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加區別的攻擊,或襲擊沒有軍事必要的目標。
三、構成要件
為了構成戰爭罪,通常需要以下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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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武裝衝突(國際性或非國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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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與衝突有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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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違反國際人道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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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具有責任能力和主觀故意。
四、與其他國際罪行的區別
類別 | 特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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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罪 | 發生在戰爭/武裝衝突中 |
危害人類罪 | 係統性、大規模針對平民的攻擊行為 |
種族滅絕罪 | 旨在全部或部分消滅某一族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