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經過

西藏噶廈代表團團長夏紮·班覺多吉與英國代表團的查爾斯·阿爾弗雷德·貝爾會前在江孜見麵,夏紮·班覺多吉向貝爾出示了中國在藏東官員的來信,信中要求西藏與中國先在昌都談判。班覺多吉告訴貝爾,達賴喇嘛希望的條約內容是:[3]
- 西藏自行管理內部事務。
- 西藏自行處理外交事務,在重大事件上諮詢英國。
- 中國隻有商人可以進入西藏,駐藏大臣、其他中國官員或中國軍隊不得進入西藏。
- 西藏包括巴塘、理塘、打箭爐。(雖然這些都是藏區,18世紀起部分地區由四川省控製)
在英國支持下,西藏代表在會議上提出要求西藏獨立的六項要求。袁世凱政府立即電令中方代表陳貽範駁斥∶“一、西藏為中國領土之一部分,其向為中國領土之關係,繼續無間……三、西藏於外交及軍政事宜,均應聽受中國中央政府指示而後行,非由中國中央政府,不得與外國訂約……”,見中國不甘示弱,英國又在西藏和印度上提出一條“麥克馬洪線”,把麵積達9萬平方公裏的土地劃歸英屬印度。英方代表用欺騙手段驅使中方代表陳貽範在條約草案上“草簽”。陳貽範當即聲明,“正式簽約需在接獲中央政府命令後方可進行”。陳貽範的“草簽”內容傳回國內,袁世凱政府當即電令陳貽範立即聲明∶一、取消草簽。二、不承認麥克馬洪與西藏代表秘密簽訂的一切條約和文牘。同時,中華民國政府指示駐英公使照會英國政府∶中國政府不承認未經承諾之西藏所簽之約或類似文牘。麵對譴責,當時的英國政府不得不承認∶西姆拉會議沒有產生中國政府作為締約一方的任何協定。而“麥克馬洪線”也未獲承認。[4]
1914年3月間,英方談判代表英屬印度外務秘書亨利·麥克馬洪在德裏和西藏噶廈政府談判代表秘密換文,以支持西藏獨立等為條件,換取西藏方麵接受了包括麥克馬洪綫在內的一係列協議。由於關於內外藏分界、西藏地位等事項無法達成協議,中華民國政府的與會代表最終於1914年7月3日退出了談判。同日,英國與噶廈政府簽署了協議,如同成為英國的保護國。根據麥克馬洪綫,約9萬平方公裏土地被劃歸英屬印度,藏印的邊界綫被向北移動了將近一百公裏。但英方提出對包括麥克馬洪綫在內的西姆拉會議的協議,歷屆中國政府都不予以承認,簽約後卻未能使中華民國放棄西藏主權,賣地換取獨立遭到英國出賣,西藏政府失敗後便處於極尷尬的位置,後來在中華民國的管理下不承認該協議。印度獨立後繼承前英屬印度的一切國際法上的義務,等到西藏流亡政府至印度後,不得不接受該協議,承認該領土屬於印度。[不中立]
條約內容
條約將西藏分為“外藏”和“內藏”。“外藏”(大致相當於衛藏和康區西部)“將繼續由拉薩西藏政府管轄,以中國為宗主國,但中國不會幹預其行政。”“內藏”(大致相當於安多和康區東部)將在中國政府的管轄之下。條約的附件也定義了西藏與中國之間的邊界,及西藏和英屬印度之間的邊界。後者即麥克馬洪綫。[5][6]
地圖
後續
三方草簽時,西姆拉條約承認中國對西藏的宗主權,但承認外藏自治。然而中方後來拒絕批準該條約,西藏以後的態度是,鑑於中華民國的拒絕批準,西藏沒有義務承認中國的宗主權,西藏是一個完全獨立的國家。[7][8][9]
西藏代表之所以秘密簽約也要屈就接受英國大開口的麥克馬洪綫條件,就是為了換取英國能施加壓力使中華民國接受西姆拉條約(目的是使中國承認隻對西藏擁有宗主權而不是主權)。由於中國沒有接受西姆拉條約,即英方並未達成條約上的要求,因此藏方在20世紀中期半自治期到被共產黨佔領這段時期,也反過來不承認麥克馬洪綫[10],此事便不了了之。
直到1959年藏區騷亂,達賴喇嘛逃亡印度並獲得庇護後,立場才有所鬆動。數十年後,達賴喇嘛數次在不同場合宣稱西姆拉條約有效並承認麥克馬洪線以南主權屬於印度。
十四世達賴喇嘛的法律顧問、荷蘭裔美國人範·普拉赫(Van Praagh, Michael C. Van Walt)在其《西藏的地位》指出:「從三方協定對中藏關係或是對西藏的地位所產生影響來說,該協定並沒有多大價值。因為在條約草案後還不到一天,中國政府便拒絕承認他的全權代表草簽協定的行為,同時,拒絕接受這個協定。由於中國拒絕承認英國所認可的包括兩個區域在內的西藏的地理和政治範圍,所以,關於內藏和外藏的劃分實際上無效。」
國際政論家內維爾·馬克斯韋爾對西姆拉會議做出評論,他說:「西姆拉會議本身就是一篇故事,其中外交手腕、強權政治和間諜活動都有過五花八門錯綜複雜的表演。」他還指出「麥克馬洪線的實質就是把邊界向北推進大約六十英裏,把邊界從戰略上暴露的山麓提升到阿薩姆邦的喜馬拉雅山山頂上。」[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