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反”運動與“抗美援朝”(8)

“五反”運動與“抗美援朝”(8)

 

假戲真做的“三反”運動

 

中共發動“三反”,目的是為了“五反”;而發動“五反”的目的又是為了籌集“朝鮮戰爭”的經費。為了掩蓋這個最終目的,中共事前事後都做了許多假動作,找了一些十分牽強的理由,竭力讓人相信發動“三反”的目的光明正大、理由充分。但是,正如俗語說的“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遮掩得再嚴密的事,終有被人揭穿的一天。尤其在中共黨內,很多人對當時的形勢都清楚,因此對“三反”之假,是早在運動發動時就已被許多人看穿了的。也因此之故,“三反”運動在初期遭到了黨內很多幹部的抵製或故意忽視。後來,毛澤東是花了大力氣,下了重手段,才勉強把“三反”發動起來的。

 一,毛澤東發動“三反”沒有充分的理由。

當時很多幹部抵製或故意忽視“三反”,我想除了“三反”的矛頭是針對幹部隊伍自己的,因而不受歡迎外,也因為在許多幹部看來,當前社會上貪汙的情形並不嚴重;而且“反貪”工作可交有關機構去執行,沒必要為此專門發動一個運動,分散幹部們的精力。為了說明這一點,我想先厘清兩個問題:一是“三反”運動開展前,中共是否對貪汙問題不重視,放任貪汙行為泛濫?二是中共奪取政權後,幹部隊伍是否迅速腐敗,以致反貪成為刻不容緩的大事?

先說第一個問題。據中共檢察機關的統計,自一九五〇年七月至一九五一年六月的一年內,全國檢察機關查辦和法院判處的貪汙、盜竊國家資產的案件共有六千多件,涉及的金額近三千億元(舊幣,下同)。其中發生在財經係統的占百分之六十五,政法文教係統的占百分之三十五。其中有個別經濟部門,有三分之一甚至半數人員有貪汙行為。  

又據東北局紀律檢查委員會統計,一九五〇年第二、三、四三個季度,共處理違紀黨員一千四百五十五名,其中因貪汙腐化受處分的有五百十人。沈陽市人民法院一九五〇年全年處理了六百多起貪汙案件,共計貪汙公款二十億元,造成的經濟損失達一百八十億元。一九五一年三月六日,東北局紀律檢查委員會向東北局報告:財政部查處了二千三百十八名貪汙幹部,貪汙金額共五百二十餘億元。由東北局紀委直接處理的十二名縣級以上幹部,平均每人貪汙一點二億多元。

華北局一九五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報告:華北局紀委在一九五〇年十個月時間內處理了貪汙分子三十二人,一九五一年六個月的時間內處理貪汙分子三十三人。

一九五〇年春,中共北京市委對幹部貪汙腐化和違反政策情況作過一次檢查,總計自一九四九年三月入城以來,違法亂紀、貪汙腐化的幹部有一百八十二人。其中貪汙腐化者三十一人,包括單獨貪汙二十四人,集體貪汙六人,敲詐貪汙一人。一九五一年春統計自一九四九年至一九五一年初,前後大約兩年時間內,在市屬機關和企業部門中,共發現貪汙分子六百五十人,貪汙總額約十五億元。其中五百十四人為留用人員。

西南人民檢察分署的不完全統計:一九五〇年一月至一九五一年七月,西南地區查處貪汙瀆職案件二千零四十二起,涉及案犯三千三百十七名。其中西南行政區一級部門和重慶市就發生一千零三十六起。在有材料可查的九百九十三起案件中,財經係統占七百七十五起,政治係統占一百七十五起,文教係統占四十二起,軍事係統一起。在有材料可查的一千三百四十五名案犯中,留用人員九百零四人,新幹部三百五十五人,參加革命多年的老幹部八十六人。(以上資料見王少軍著《反貪風暴:開國肅貪第一戰》P40-52)。

又華東地區各級法院據不完全統計:從一九五一年一月至十一月共審理貪汙案件八千多件。其中華東局級司法機關和檢察機關所直接處理的貪汙案件有一百七十九起,案犯六百十五人,合計貪汙金額二百八十八億元。這六百十五名罪犯按部門區分:財經企業部門四百七十人,政法部門九十人,文教部門二十九人,群眾團體及其他二十六人。罪犯身份來源區分:留用幹部三百五十六人,新吸收幹部一百三十三人,老幹部一百二十六人。

上海市從一九四九年五月解放到一九五一年底,共查處大小貪汙案件三千零二件,貪汙分子三千二百三十人,涉及金額一百八十六億元。

以上所引各地查處的貪汙案件數字,雖然不夠全麵,而且統計截至時間不一,令人較難比對,但我認為也已可回答我前麵提出的第一個問題,即“三反”運動開展以前,中共就有監察和司法部門負責對貪汙犯罪分子檢舉揭發,並作出處理。這說明“三反”以前中共並沒有對貪汙犯罪活動完全喪失警惕,放任不管。

根據這些數字,對第二個問題也基本可作出答案,即當時社會上犯貪汙罪行的人並不多,其中黨員幹部更不多。這說明黨的基本隊伍並沒有嚴重地被侵蝕。如北京市一九五〇年春統計犯貪汙罪的幹部隻有三十一人。一九五一年春統計犯貪汙罪的幹部有六百五十人,但其中五百十四人是留用人員,真正的老黨員幹部隻有一百三十六人,占貪汙犯總數的五分之一。西南地區自一九五〇年一月至五一年七月處理的貪汙犯,其中有材料可查的一千三百四十五個案犯中,老幹部隻有八十六人,占總數的百分之六點四。華東地區局級司法機關在一九五一年一月至十一月處理貪汙犯六百十五人,其中老幹部一百二十六人,占總數的五分之一。老幹部貪汙的比例高一些,但須注意到這個數字是統計到一九五一年十一月的,當時東北的“三反”已經開始,對華東地區的反貪工作不能沒有影響。

當然,出現上述這種情況不能完全排除有中共故意包庇、輕縱黨內老幹部,以及因為政權初創,有的地方可能連司法機構也沒有建立起來,因而導致檢舉揭發率不高的因素。但總體上說,作為中共政權骨幹的老幹部隊伍(非留用人員,非新吸收的),應該肯定基本上是廉潔的。而這一點很重要,因為在任何時候,在中共黨內起骨幹作用的不是那些新吸收人員或留用人員,而是那批老黨員幹部。隻要老黨員幹部隊伍保持清廉,就不會出現“李自成”現象。

也許有人會不同意我這樣的分析。他們認為當時地方政府上報的貪汙數字所反映的趨勢,正證明了發動“三反”的必要。大陸黨史專家楊奎鬆先生在《毛澤東與三反運動》一文中這樣說:“毛澤東對於開展反貪汙鬥爭必要性的看法,毫無疑問是以這時所得到的相關報告為基礎的。”言下之意,毛澤東發動“三反”是有事實根據的。然而,楊作為史學專家,畢竟清楚他下這樣的判斷本身就是缺乏根據的,於是他又企圖把缺乏事實的責任主要地推到高崗頭上去。於是他筆鋒一轉說:“然而,這個時候東北局的報告對黨政工作人員貪汙腐化情況的估計還不是十分嚴重,一九五〇年八個月中雖然處理了貪汙分子三千二百五十八人,其中黨員幹部因貪汙受處分者,不過十分之二上下。高崗之所以相信必須馬上著手解決這一問題,隻是因為發現貪汙現象發展的速度太快。據報,‘沈陽市人民法院貪汙案件逐年統計,一九四九年下半年貪汙犯占案犯總數百分之五點三,一九五零年上升為百分之五點七,一九五一年第一季度又上升為百分之一三點二’。”在此楊先生還不忘給《人民日報》洗地,說“因為這時相關報告較少,故《人民日報》社論這時公開斷言,貪汙問題主要發生在‘承襲著國民黨反動派的貪汙作風’的留用人員當中,因為他們‘占了全部貪汙人數的百分之九十九’,隻有百分之一的‘參加革命較久的人員,因其政治品質惡劣,未能在長期的革命鬥爭中徹底克服貪汙腐化思想,進入城市後,又接受了帝國主義者、封建官僚、國民黨反動派所遺留的惡習的影響,於是迅速墮落,貪贓枉法,營私舞弊,成為人民革命事業中的害蟲。’”

對於楊先生的觀點我不敢苟同。高崗對“三反”運動的發生固然也負有責任,但決定在全國發動“三反”運動的不是高崗而是毛澤東。而楊先生說:“高崗之所以相信必須馬上著手解決這一問題,隻是因為發現貪汙現象發展的速度太快”,並舉了沈陽市人民法院處理貪汙案件的數字為證。如此說法,發動“三反”不僅毛澤東沒有錯,高崗也沒有錯。非但沒有錯,還應讚揚他們政治敏感,善於發現不良苗頭,把犯罪行為撲殺在萌芽狀態。然而,沈陽的所謂貪汙案件數字可靠嗎?它是不是真實的反映了當時幹部貪汙的狀況呢?從沈陽市人民法院處理的貪汙案件數字看,一九五一年第一季度的貪汙案件數字確實比四九年下半年和五〇年的數字上升了一倍多。但凡是了解一點東北現實情況的人都能看清,一九五一年第一季度的貪汙案件之所以突然大幅增加,與高崗在三月一日開始發動的“反官僚主義”運動是有著絕對的、密不可分的因果關係的。明確地說,是因為高崗在三月一日發動了“反官僚主義”運動,才使沈陽第一季度的貪汙案件突然增加了一倍多的。而且,沈陽僅僅是東北的一個城市。以一個城市的不實數據作為發動“三反”的依據,是不是太過草率?楊先生作為一位資深的曆史學家,若真的連這些並不複雜的“貓膩”也看不出來,居然認為毛澤東和高崗發動“三反”是有理有據的,那我也真是無語了。

事實上不僅是東北提供的數字,就是全國其他地方提供的數字我都認為是不能完全相信的。因為它們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凡截至統計的時間越晚的,被揭發的貪汙案件越多。而所以會出現這種現象,原因就是這些數字都受到了東北“三反”運動的影響。如同為全國一等大城市的北京和上海:北京市自一九四九年三月“解放”到一九五一年春,查處的貪汙腐化分子隻有六百五十人。而上海市從一九四九年五月“解放”到一九五一年底,查處的貪汙分子竟然有三千二百三十人,是北京的五倍。 同樣情形,華北局紀委在一九五〇年十個月時間內處理了貪汙分子三十二人,一九五一年前六個月的時間內處理貪汙分子三十三人。而華東地區各級法院一九五一年一月至十一月,審理的貪汙案件竟高達八千多件。上海和華東揭發的貪汙分子比北京和華北的多這麽多,一個明顯的原因,就是因為北京、華北的數字,其截止統計的時間最多隻到一九五一年六月;而上海和華東的統計截至時間一直延續到五一年的十一月或年底。雖然,那個時侯上海和華東地區的“三反”還沒有正式開始,但無疑已經受到東北率先開展的“三反”運動的影響了。盡管,這些地方的領導人對“三反”可能也並不熱心,但他們從東北的政治動向已經窺測到中央最高領袖的態度,就是“偽裝積極”也要裝一下,這是“為官之道”,於是這些地區也會在不同程度上被迫提前進入“三反”狀態,以致貪汙案件突然大量增加起來。

當然,我們不能說“三反”前查處的貪汙犯不多,是因為社會上的貪汙犯真的這麽多;也不能說“三反”中揭發的貪汙分子統統都是假的。但誰都無發否認,群眾運動中揭發的案件“水分”很大,冤、假、錯案的比例要遠比正常情況下由專門的司法機關處理的案件高得多。雖然,毛澤東在進北京城前說過“我們不當李自成”這樣的話,似乎他對共產黨腐敗問題一向很注意。但為了“不當李自成”,難道就一定要搞“三反”這樣的群眾運動?從根本上說,肅貪是一件移風易俗、重在教化的長期工作,涉及人的本性和民族性、以及社會經濟發展程度等好多深層次的問題,靠“自覺”或靠刮台風式的群眾運動都是解決不了問題的。

此外,對於“三反”運動,我們除了需要考慮其合理性、必要性外,還應考慮發動“三反”的時機問題。當時,中共正在開展的“鎮反”、“土改”和“抗美援朝”三大運動還未結束,此外還有完善各級政權機構、軍隊整編、整黨,精兵簡政、恢複經濟、為一九五三年開始的經濟建設“五年計劃”做準備等等一大堆工作要做,正所謂“千頭萬緒,百廢待興”,傾全黨之力都不夠用。我讀洪承華、郭秀芝等編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體製沿革大事記》,發現那個時候對中共執政至關重要的基層政權建設還未完全完成。如雲南省峨山彝族自治縣是一九五一年五月十二日才建立的。廣西省龍勝各族自治縣是一九五一年八月十九日成立的。華北相對來講是老“解放區”了,但華北地區第一次縣長會議是在五一年九月十九日才召開的。一九五一年九月三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召開第12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暫行組織條例》、《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檢察署暫行組織條例》和《各級地方人民檢察署組織通則》。(以上見洪承華、郭秀芝等編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體製沿革大事記》P43、47、48。春秋出版社1987年北京。)亦即是說,在那個時候,有的地方連法院、檢察機構也未組建起來。而法院、檢察機構應該是反貪的主要骨幹力量。所以,在當時幹部貪汙並不真的嚴重的情況下,有一大堆急需去做的大事等著幹部們去做的時候,毛澤東和高崗卻突然刻意要發動“三反”運動,若非為了替“抗美援朝”籌集戰費這個迫在眉睫、急需解決的大問題,實在很難讓人相信還有其他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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