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98年的《外國敵人法》是一項戰時當局,允許總統拘留或驅逐敵國的原住民和公民。法律允許總統在沒有聽證會的情況下針對這些移民,並且僅根據他們的出生國或公民身份。盡管該法律的頒布是為了防止戰時外國間諜活動和破壞行為,但它可以——而且已經——針對那些沒有做錯事、沒有出現不老實跡象、在美國合法存在的移民。這是一個過度廣泛的權威,在戰時可能會侵犯憲法權利,在和平時期可能會受到濫用。
《外國敵人法》已經被援引三次,每次都是在一次重大衝突期間:1812年戰爭、第一次世界大戰和第二次世界大戰。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和第二次世界大戰中,該法律是僅基於德國、奧匈帝國、日本和意大利移民祖先的拘留、驅逐和限製背後的關鍵權威。該法律以其在日本拘留中的作用而聞名,這是美國曆史上可恥的一部分,國會、總統和法院為此道歉。
在“宣戰”或外國政府威脅或對美國領土進行“入侵”或“掠奪性入侵”時,總統可以援引《外國敵人法》。憲法賦予國會,而不是總統,宣戰的權力,因此總統必須等待民主辯論和國會投票,才能根據宣戰援引《外國敵人法》。但總統不需要等待國會根據威脅或持續的入侵或掠奪性入侵來援引法律。總統有擊退此類突然襲擊的固有權力——這種權力必然意味著在入侵或掠奪性入侵發生時可以自由決定。
從1917年4月宣戰到1918年11月停戰期間,它登記了48萬德國“敵方外國人”,並逮捕了6300人。其中許多是德國人,其中一些人在戰爭結束後被拘留長達兩年。
二戰期間,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在珍珠港遇襲後援引了該法案,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將日本、德國和意大利國民指定為“外國敵人”。
羅斯福的公告要求來自所有三個國家的居民向美國政府登記,並授權拘留任何“被認為對美國的和平與安全有潛在危險”的外國敵人。
據國家檔案館稱,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時,超過31,000名疑似敵對外國人及其家人——包括來自納粹德國的猶太難民——被拘留在美國各地的營地和軍事設施中。他們中的數千人最終被遣返原籍國,包括自願選擇和強製驅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