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讀過街上貼的布告上羅列的罪名:反革命強奸罪,反革命殺人罪,反革命貪汙罪,等等?
毛時代中國根本沒有《刑法》,一本1950年代起草的“刑法草案”,就是辦案參考。沒有經過任何法律訓練的人,照樣可以做法官、辦大案。
由於缺乏法律依據,定罪量刑的隨意性很大,尤其體現在罪名認定上。為了爭取政治正確,任何罪名之前都得冠以“反革命”三字,如殺人就是反革命殺人罪,強奸就是反革命強奸罪……
有一次,某個村子出了起奸屍案,擱在現在,當然得定侮辱屍體罪,那時這就屬於疑難案件了。法官們討論了半天,始終沒有結論,最後還是承辦人突發奇想,擬定了罪名:反革命……不講衛生罪!
一個老法官回憶,“說個真實案例,是我們90年代搞案件複查時發現的。也發生在沒有《刑法》的年代。有位年輕工人,晚上做夢夢到和車間一名漂亮女工發生了關係,早上醒來很興奮,到處向廠裏人吹噓,連細節都說得一清二楚。消息很快傳到女工那裏,那姑娘是個烈性子,羞憤難當,居然上吊自殺了。”
“出了人命,事情就鬧大了。年輕工人很快被保衛科抓了起來。案子到了法院,怎麽定罪又成了問題,有人說該定反革命流氓罪,也有人持反對意見,認為那年輕工人隻是做夢,並沒有真正耍流氓,就算說他耍流氓,也是口頭耍流氓。最後,還是法院院長拍了板:反革命夢奸罪,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