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政權在大陸慘痛的失敗教訓,使之清醒地認識到,為了在台灣能夠真正站穩腳跟,就有必要對台灣的社會經濟關係,尤其是農村中的土地關係,進行較大幅度的調整,建立一個支持其統治的社會基礎。
蔣介石到台灣後,認真總結了在大陸失敗的經驗教訓。在研究了太平天國的《天朝田畝製度》和大陸的土改政策後得出結論:太平天國以絕對平均主義均田,是農民小私有者的幻想,根本不可能實現。大陸廢除封建土地所有製是合理的,但“打土豪”,“分田地”,“沒收地主土地財產”,侵犯地主利益是不可取的,因此決定在台灣實行溫和的社會改良。
當時台灣的土地製度極為不合理,土地分配嚴重不均,56.01%的耕地為隻占農村人口11.69%的地主和半地主所占有;剝削也極其殘酷,其苛重程度一般達到農民收獲量的50%以上,有的甚至高達70%~80%。為維持其在孤島的政治統治,在當時“中美農村複興聯合委員會”的策動下,國民黨當局從1949年起,以和平漸進的方式,進行了一場較為徹底的土地改革。
國民黨政權在大陸統治時期一直無法進行的土地改革,之所以願意並且能夠在台灣推動,主要是由於他們是從大陸逃到台灣島的“新客”,與當地的封建地主階級沒有直接的利益瓜葛,土地改革不僅不會損害到統治者的經濟利益,反而有利於其加強和維護統治的社會基礎。
這次台灣土改分三步依次推進。第一步是“三七五減租”。從法律條例限定租額,地租不得超過全年主產品收獲量的37.5%,減輕農民的負擔。條例也保障地主利益,佃農按時納租,欠繳兩年地租地主可以解雇等。
第二階段的“公地放領”,將從日本人手中接收過來的“公地”出售給農民,地價為耕地主要農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獲量的2.5倍,由承領農民分10年20期平均攤還,不必負擔利息。
第三階段是“耕者有其田”,地主可以保留政府法定田地數額,超過部分一律由政府征購轉賣給尚未獲得土地的農民,地價按耕地正產品的2.5倍計算,以實物土地債券(占70%)和公營企業股票(30%)作為補償。實物土地債券由台灣當局委托台灣土地銀行發放,年利率為4%,在10年內分20期償清本息;公營企業股票是從日本人手中接收過來的四大公司(水泥、造紙、農林、工礦)的股票。
在本次土地改革中,農村地主的損益情況各有不同,其中大地主收益最大。他們從水泥、造紙、農林、工礦四大公司中,獲取大量的股票,搖身一變,成為新的工商巨頭,如台灣原來的四大封建地主——辜振甫、林伯壽、林猶龍和陳啟清,就是依靠土地改革起家而成為台灣地主財團的實力派。辜振甫控製的“台灣水泥公司”在以後的發展中,逐步成為壟斷島內水泥市場的集團企業。同時,也有部分中小地主,在應征土地取得資金或股票後,轉營工商業,其中不少因經營不善而被兼並,或趨於破產,甚至一部分地主將所獲土地征購款揮霍一空,最後淪為普通農民。
在土地改革後,自耕農成為台灣農村中農戶的主體,台灣農業從以佃農為主的生產體係,轉變為以自耕農為主的生產體係。土地改革後,佃農因獲得一定數量的土地而成為自耕農,耕作興趣和投資意願明顯增加,對於農業知識和技術的需求更加迫切,因而積極參與農業推廣組織舉辦的農業技術推廣和經營管理改善活動,增加對土地的改良,從而有利於農業生產力的提高。台灣的“總統府資政”李國鼎先生指出:“如果沒有土地改革,台灣的農業發展將要缺乏推動力,在那時這種推動力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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