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派分子吳弘達
1995年發生的吳弘達事件是當年的大事。吳弘達在中美兩國都有很大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當時就受到了包括本人在內的許多人的高度關注。前不久(本文初稿於2015年4月)與一些國內網友聊天,他們都說知道這件事情,然而並不知道詳情細節和真情,國內所有報道都是千篇一律地痛罵。其實這個事件為時並不久遠,很多知情人都還對事件記憶猶新,如果這些人能夠對本文提出批評修改意見的話,將使我感到不勝榮幸。
第一節:背景介紹
1957年,中國進行了一場轟轟烈烈的反右鬥爭,全國共有552,877名知識分子被打成右派,陸陸續續受到各種迫害。1978年以後,在胡耀邦的主持下,54萬多人得到了“糾正”,占總數的99%以上(引自薄一波《若幹重大決策和事件的回顧》,下卷,619頁,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3年版)。在1957以後持續二十餘載的政治迫害下,這些人大都死於非命,能活到1978年右派被“糾正”時的,僅有十餘萬人。在這10餘萬人中,大多數人都沉默不語,忍辱負重,繼續低沉地度過自己的餘生。有些人則對於得到“糾正”感激涕零,例如後來進入政府,作了高官的某些人。還有一些人因為自己的青春和人生被毀滅,故對20多年的政治迫害拒絕給以原諒,因而終生與共產黨對立,例如吳弘達。
薄一波認為全國的右派分子共有552,877人,但另外一份共產黨的內部文件則指出:1958年5月3日,中央政治局在擴大會議上宣布:反右鬥爭取得階段性勝利,定性為:
右派集團22,071個;
右傾集團17,433個;
反黨集團4,127個;
定為右派分子3,178,473人;
列為中右1,437,562人;
其中,黨員右派分子278,932人;
高等院校教職員工右派分子36,428人;
高等院校學生右派分子20,745人。
在運動中,非正常死亡4,117人。
吳弘達是一位很有爭議的人物,本文試圖以中國法律條文為判斷是非的標準,客觀公正地講述他幹的兩件事情。若有不符合事實或不符合國家法律的地方,歡迎看官們批評指正。
吳弘達,男,英語姓名是Harry Wu。1937年2月8日出生於上海,2016年4月26日去逝,終年79歲。1957年,他就讀於北京地質學院,因為家庭原因和反對蘇聯入侵匈牙利而被打成“右派分子”。1960年,年僅23歲的他在全校大會上被批鬥,隨後被逮捕,投放勞改。他先後被關押過12個勞改場所,在礦坑、工地等從事繁重體力勞動,還經常被毆打、折磨甚至忍受饑餓,度過了19年的苦難生涯。文革結束後,他於1979年獲釋,在中國的一所大學裏工作。1985年獲得美國加州伯克利大學的邀請,做訪問學者來到美國。1992年吳弘達加入美國國籍,並從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獲得資助,在美國設立了“勞改基金會”,是一個非牟利的研究及公眾教育機構,專門研究中國勞改犯的人權問題。
從1991年開始,吳弘達就多次訪問武漢,采訪了許多他當年工作過的勞改工廠,他曾經在那些地方工作過多年,對那一帶非常熟悉,駕輕就熟,收集了許多對他來說非常有用的第一手資料。那個時代的中國正是人人向錢看的年代,隻要支付采訪費,幾乎所有地方都可以采訪。不過那時的中國政府和武漢市勞改工廠都沒有想到吳弘達采訪的真正目的。不久,美國CBS電視台(Columbia Phonograph Broadcasting System)對吳弘達進行了60分鍾訪談,這才向世人透露出了他的真正用心。電視播出後,美國輿論嘩然,美國國會專門邀請吳弘達在國會出庭作證,由此引發了中美之間的一場巨大的政治經濟風波,欲知吳弘達究竟幹了些什麽事情,且聽下回分解。
第二節:勞改工廠
從1991年開始,吳弘達多次訪問武漢,采訪了許多他當年工作過的勞改工廠,收集了許多資料。不久,美國CBS電視台對他進行了60分鍾采訪,在這次采訪中,吳弘達出示了他收集到的證據:中國把勞改工廠生產的產品賣到了美國。
武漢市的一家勞改工廠專門生產電冰箱的零件,每個零件上都打有唯一確定的產品號碼,然後吳弘達追蹤這個零件是通過怎樣的流程被一步一步地賣給下家,再組裝成電冰箱,最終被賣到了美國。吳弘達對上述過程的每一個步驟都拍有錄像,清楚地顯示出那個唯一確定的產品號碼,然後再專門到那家美國商店去,購買了那台一直被他持續追蹤的冰箱,當著CBS電視台的麵將冰箱拆開,隻見那個零件上的產品號碼與勞改工廠生產的產品號碼一樣。CBS電視台播出後引起了美國政治經濟界的關注,美國國會專門召見吳弘達,讓他在美國國會進行了一場聽證會。由此引發了中美之間的一場巨大的政治經濟風波。
勞改工廠從事商業生產,是中國的普遍現象,不是什麽國家機密。1977年時我在陝西省汽車一大隊修理汽車,那時我曾經與供銷科的人一起去過西安東郊的一家勞改工廠,購買過汽車零件。中國人認為,勞改犯應該自食其力,通過勞動來改造自己和養活自己,不能讓社會來撫養他們。
但是,這種事在美國卻是違法的事情。美國曆史上曾經有過一段極不光彩的蓄奴製度,並為是否應該保留這個製度而打過一場內戰。因此,今日的美國對奴隸主義非常敏感,從法律上嚴格禁止任何種類的奴隸主義。讓勞改犯從事商業生產,被認為屬於奴隸主義,而且由於生產成本很低,會破壞正常的商業經濟秩序。美國的勞改犯也要勞動,但其產品不準做商業銷售。
中美兩國相關的法律不同,各有各的的道理。中美兩國國情不同,曆史文化不同,法律也不完全一樣,雙方應該互相尊重對方的法律。不過,從事中美兩國國際貿易的人則應該遵守兩國所有的法律,不準違反任何國家的任何法律。中國把勞改犯生產的產品賣到美國,符合中國法律,卻違反了美國法律。應該說中國政府在這件事情上並沒有錯誤,這是貿易商人們犯下的業務過失。商人們如果承認錯誤,賠禮道歉,今後不再重犯,事情即可大事化小。
那時,中美兩國的貿易極不均衡,早都引起美國朝野不滿,認為這種不均衡的貿易傷害了美國的就業率,單方麵有利於中國。吳弘達事件正好成了美國打擊中國貿易的有力理由,由此在中美貿易之間引起了一場巨大的風波。那時中國正處於經濟騰飛狀態,中美貿易對中國的經濟影響極大,為了國家的經濟發展,中國政府沒有回擊美國,卻對吳弘達痛下重手。吳弘達由此被中國政府列入一級黑名單中,意即一旦發現,立即逮捕。同時,中國政府雖然沒有公開承認錯誤,但卻悄悄地頒布了一條新規定:勞改犯生產的產品隻準在國內銷售,不準出口。
第三節:再訪中國
由於吳弘達在CBS電視台和美國國會出庭作證,證明中國把勞改工廠的產品賣到了美國,導致他的名字被列入黑名單。那時,吳弘達完全可以靜靜地在美國過自己的安穩日子。然而,他那樣的人是不會甘心寂寞的。1995年初,吳弘達又想考察新疆,那裏有中國規模最大的勞改工廠。他於1995年3月來到美國德州休斯頓的中國領事館,出乎意料,很順利地獲得了中國的入境簽證,以至於他後來曾懷疑那次是不是中國政府故意設下的圈套。
1995年6月19日,吳弘達抵達新疆邊防海關,那時中國的海關已經實現了全國聯網,海關人員一下子就查明了他的真實身份,遵照中國政府黑名單的要求,吳弘達立刻遭到拘捕。吳弘達當時要求與美國使館聯係,遭拒,不過他還是巧妙地發出了一封信,告訴美國駐華使館,他被拘押在克拉瑪依大飯店裏。
吳弘達因為在CBS電視台和美國國會作證而遭到拘捕,CBS電視台和美國國會負有道義上的責任,他們聯合起來向美國政府施壓,在這種巨大的政治經濟壓力下,美國政府開始大力營救美國公民吳弘達。
美國政府首先向吳弘達的夫人索取了吳弘達護照簽證的影印件,確認吳弘達此次旅行是合法的。然後駐華使館約見中國外交部,詢問吳弘達的下落,外交部答曰不知道。於是美國使館出示了確鑿的證據,證明吳弘達已於一星期前在新疆遭到秘密逮捕,並指出,1979年中美建交時,雙方有一項協定:如果美國公民在中國的土地上被捕的話,中國政府應該在一天之內通知美國使館,美國使館有權利去監獄探望被捕的美國公民。因此,中國的行為違反了雙方的建交協定。外交部回答,讓我們調查一下。
次日,外交部承認吳弘達被捕的事實,並允許美國使館派人探訪。當兩位美國使館官員曆盡辛勞,從北京飛到烏魯木齊,再驅車前往邊界海關,吳弘達已經被押往武漢受審了。美國使館再次約見外交部官員,指出,中國法律規定,必須要有法院的逮捕令之後,警察才能抓人。吳弘達已經被捕兩個多星期,至今仍然沒有任何中國法院開出的逮捕令,因此,此舉違反了中國法律。外交部答曰,吳弘達不是被逮捕,而是被拘留。美國使館則咄咄逼人、不依不饒:中國法律規定,隻有實施緊急臨時措施時,才能拘留。吳弘達過海關時沒有任何妨害治安的的行為,拘留是不合法的。中國法律還規定,拘留後,公安機關必須在24小時內通知其家人。然而吳弘達要求通知美國使館並轉告家人時卻遭拒,此舉違反了中國法律。最後,中國法律還規定,拘留的最長時限是15天,15天之內若拿不到法院的逮捕令,必須放人。吳弘達已經被捕超過15天,此舉又違反了中國法律。在美國政府的壓力下,在吳弘達被秘密逮捕21天之後,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終於開出了一張遲到的逮捕令。
欲知吳弘達被正式逮捕之後的遭遇,且聽下回分解。
第四節:被捕入獄
美國軍隊有一項規定,前方士兵奮勇作戰,彈盡糧絕時,可以向敵人投降,盡最大努力保全自己的生命。被俘期間可以與敵人合作,承認敵方強加的一切罪名,可以把自己所知道的一切軍事機密都告訴敵方,還可以公開在電視上發表反美講演。而對所有這些刺刀下的謊言,都不必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日後都不會受到追究。美國政府則會盡最大的努力去營救每一位被俘的美國公民。美國大使館對吳弘達也提出了同樣的要求,並要求吳弘達要配合中國司法機關,不要硬頂。
應該怎樣給吳弘達判罪呢?這是個十分頭疼的問題。吳弘達先是遭到秘密逮捕,然而由於警察的一時疏忽,竟然被吳弘達在自己的眼皮子底下將一封事先準備好的信投入了克拉瑪依大飯店的郵筒裏,導致事件被曝光,鬧得滿城風雨,世人皆知。如果判他無罪釋放的話,太丟麵子。但是,吳弘達犯了什麽罪呢?一位美國公民,在美國的土地上接受美國電視台的采訪,接受美國國會的詢問,並且所述真實,這些都是合法的,不能作判罪理由。吳弘達進入中國,持有合法的美國護照和中國簽證,沒有任何妨害治安的行為,也是合乎中國法律的。應該怎麽給他判罪呢?1995年8月24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布:吳弘達犯有“盜竊國家機密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驅逐出境。吳弘達極其合作,立刻簽字畫押,供認不諱,認罪伏法,然後在美國使館官員的護送下,安全登機返回美國。他在美國一下飛機後立刻發表聲明:“刺刀下的謊言一律無效”。
武漢法院雖然在公開判處吳弘達是“盜竊國家機密罪”,然而在審判過程中卻用了極大的篇幅,指控吳弘達於1956年犯有強奸罪。從那時開始直至今日,打開“Google”或“百度”查一下,指控吳弘達流氓強奸的文章鋪天蓋地,指控吳弘達盜竊國家機密的人,卻幾乎沒有。吳弘達在1956年確實犯有強奸罪嗎?吳弘達本人當然不承認,說那是造謠汙蔑,說那是他和那位成年女性之間的正常戀愛。那麽,讓我們站在武漢法院的立場上來評論一下吳弘達的強奸罪吧。
前提一:中國公安機關的指控是符合事實的,1956年吳弘達確實犯有強奸罪;
前提二:以中國的刑事犯罪法作為判斷是非的標準,任何人都不可以淩駕於法律之上。
要評論吳弘達的強奸罪,需要上麵的兩個前提。讓我們在下一節中再做詳細的分析吧。
第五節:罪行分析
1995年8月,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指控吳弘達於1956年犯有強奸罪。請允許我們預設:
前提一:中國公安機關的指控是符合事實的,1956年吳弘達確實犯有強奸罪;
前提二:以中國的刑事犯罪法作為判斷是非的標準。
在這兩個前提下,吳弘達有罪嗎?
中國刑法第一篇第四章第八節是“時效”。規定強奸罪的最高時效為15年。就是說,任何種類的強奸罪在過了15年期限之後都不可以再被追訴。吳弘達在1956年犯有強奸罪,到1995年時已經過了39年,早已超過時效數倍,繼續追究,有違國家的刑法。
婚姻法規定,成年男女戀愛自由,婚姻自由,任何第三者不得幹涉。刑法規定,為了維護婚姻法的執行,強奸罪的原告必須是被害者本人,任何第三者不得代為起訴。指控吳弘達在1956年犯有強奸罪的原告是中國公安機關,不是被害者本人,而被吳弘達強奸的那位女性一直嚴守沉默,拒絕指控。因此公安機關的越俎代庖行為應該是無效的。
那時有不少海外華人,紛紛給中國政府支招:對付吳弘達這種不受歡迎的人,秘密逮捕是不合法、不妥當的。最好的方法應該是拒絕入境,盡管吳弘達持有合法的入境簽證,但中國邊防海關還是有合法權利拒絕他入境。這樣做,符合國際慣例,既簡單合法,也不會有什麽大風波。在法治國家,逮捕一個人需要有很多嚴格的法律手續,警察不可能隨意捕人。縱然政府可以將不受歡迎的人列入黑名單,但所有的製裁措施必須要有法律依據,必須符合法律程序。吳弘達風波的症結原因正在於此。
如果哪位看官能谘詢一下相關的法律專家,對照國家的法律原本,對本文中所提到的所有法律文本逐一核實審查,本人將不勝榮幸。
吳弘達事件之後,中國政府總結經驗,接受了大家的批評和建議,有了很大的改進提高,對於不受歡迎的美國公民,後來不會再秘密逮捕,而是一律改為拒絕入境或驅逐出境,從而承認了美國公民的合法利益和基本人權。
第六節:後記
前麵已經用五篇短文敘述了吳弘達幹過的兩件事情,都對中國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勞改犯產品一事,導致中國規定,勞改犯產品不準出口,隻準內銷。遭到秘密逮捕一事則導致中國政府規定,今後對不受歡迎的美國人不再秘密逮捕,而是改為拒絕入境或驅逐出境。因此我們可以說,不論右派分子吳弘達的初衷如何,他是一位曾經對中國的法製建設產生過一些積極影響的人物,因而他是一位值得我們研究的人物。
後記1:吳弘達事件發生後,政府很生氣,開始追究是誰給吳弘達簽發了合法的入境簽證。中國駐休斯頓領事館的領事因此被招回國述職,接受詢問,外交部懷疑他與吳弘達串通一氣。該領事為自己辯解說,黑名單中吳弘達的名字是中文,而吳弘達入美國籍時卻換了個英語名字,很迷惑人。那時他每天都要處理數百份簽證申請,無暇仔細審核,不小心失手,他為自己的業務過失深表悔過。但在詢問期間,該領事感到自己的生命安全受到了威脅,於是突然買張飛機票直飛美國,手持中國政府的外交護照,順利進入美國,並立刻向美國政府申請政治避難。吳弘達聞訊後即出手相助,在CBS電視台和美國國會的大力幫助下,該領事很快就獲得了美國的政治避難權。數年後,這位前中國駐美國領事,加入了美國國籍。
後記2:有看官詢問,本文的資料來源來自何方?答曰:基礎事實部分來自於當時中國國內眾多的的公開報道,本人在引用時刪除掉了“憤怒的心情”、“口誅筆伐”之類的激情詞語,隻留下了基礎事實的報道。美國是一個成熟的法治國家,有許多優秀的法律專家,精通中國法律,當美國政府大力營救美國公民吳弘達時,他們在幕後為美國政府提供法律谘詢和指導。本文中所有中美兩國政府之間在法律問題上的爭論,由於國內沒有相關的報道,故全都來自於當時美國各種報刊的公開報道。從這些論戰中,可以隱約看到這些法律專家們的身影。當然,所有法庭論戰的基礎資料,同時也是本文的資料,全都來自於中國政府公開發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http://www.gov.cn/banshi/2005-08/21/content_25037.htm)》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http://www.chnlawyer.net/law/subs/xingfa.html)》。
(張又普初稿於201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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