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勒斯坦極端主義武裝組織哈馬斯與以色列的戰端,在壇子裏的熱度不減,今天專談以色列這個國家的立國問題。
以色列這個國家存在的依據,根據以色列方麵的說法,無非是以下幾點:
1.聖經
聖經裏規定了迦南地是猶太人的領土。用聖經作為當代國際法的依據似乎法理不足,畢竟教會不是法院,何況世界上的宗教不止一家。
2.納粹屠殺與流離失所
以色列人認為他們上千年流離失所遭遇的苦難和二戰期間猶太人遭受納粹的大屠殺讓他們必須獲得一片自己的領土。這一點其實可以理解,但冤有頭債有主,畢竟趕走猶太人的是羅馬人,屠殺猶太人的是納粹,如果在這些人的領地建國,無可厚非;但19世紀以前和猶太人無大的冤仇,甚至對猶太人較為寬厚的阿拉伯人為歐洲基督徒的罪行埋單,匪夷所思。
3.“我祖上在這待過”
的確,曆史上巴勒斯坦地區是猶太王國的領土。但是2000年前猶太人已經離開了巴勒斯坦,一千四百年前巴勒斯坦就成為了阿拉伯穆斯林的領土,一直持續到了現在。鑒於現代世界上每一塊土地在曆史上都被不同民族占領過,“我曾經在這裏待過,所以這篇土地應該屬於我”這種邏輯有荒謬之處,而且極易引發爭議與戰亂。否則現代蒙古人完全可以宣稱從東歐平原、印度直到中國東南沿海的所有土地還是他們的領地,央格魯撒克遜人就更牛了。其實猶太人人不是巴勒斯坦地區最早的居民,比他們更早的迦南人被他們殺光了;按居住時間算,他們也不是居住時間最長的居民,阿拉伯人的時間更長。
4.聯合國181號決議和兩國方案
這是一條對以色列有利的理由。以色列方認為,巴勒斯坦在曆史上並不存在獨立的民族國家,所以巴勒斯坦國並不擁有這片土地。這片地區在一戰以後由英國人托管,所以英國以及其它列強有權力對這片土地進行劃分。既然戰後列強決定把巴勒斯坦地區的一半分給以色列人,所以哪怕阿拉伯人是當地的主體民族,他們也必須乖乖接受這一要求。
相比於前三條理由,這條理由看起來相對理性。但是仔細考究,這段論證也十分不合理。二戰前巴勒斯坦阿拉伯人沒有自己的民族國家,不代表他們的民族自決權可以被忽略。事實上,民族國家的形成是一個十分晚近的事情,而且第三世界的民族國家大多也都是在近代反抗殖民者的過程中由於外部壓力形成的,是先有了殖民侵略然後,才有了民族意識的覺醒和民族統一事業。如果認為被侵略的人民,僅僅因為他們沒有自己的民族國家,就應當聽從列強的擺布,那麽無異於認同了殖民主義和侵略擴張的合理性。
所以,總體來說,以色列立國的根基,確實不甚牢固。就現在而言,以色列人已經在巴勒斯坦站穩了腳跟,本著尊重曆史既定事實以及聯合國的裁定的原則,加之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已經承認以色列,這個國家當然應該存在。
另外以色列與猶太人,哈馬斯與阿拉伯人是不同的概念。以色列這個國家無法全權代表猶太人,世界各地猶太人也有不少認為以色列就是當代納粹;而哈馬斯隻是一個極端組織,它也無法全權代表阿拉伯人,特別是巴勒斯坦人。哈馬斯的罪孽由阿拉伯人,特別是巴勒斯坦人買單,是欠公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