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革前期和後期,對偷渡香港(俗稱逃港)被抓回或

遣返人員的處理有很大區別。文革前期處理很嚴很重。在邊境線上中方的措施也很嚴厲,甚至放狼狗(軍犬),開槍。

七十年代初(?)開始,對逃港人員的處理寬容了,據傳說是因周恩來總理在回應外媒關於逃港人員的問題時,表示他們不是叛國,隻是非法探親(大意),從那之後,對這些人的定性變了,在邊境上不再放狼狗。

我沒見過周總理的有關講話的傳達,但是後期看到對逃港人員的處理確實寬容了很多,除非是以前己被定性的“階級敵人”(地、富、反、壞、右之類),一般人(很大部分是知青)都是收容很短時間,登記教育後就遣送回原地。東莞樟木頭有一個大型的收容所,被抓的逃港人員多先集中在那裏,不久後再送原籍縣的收容所繼續收容教育一段日子,然後發還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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