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日元以上或價值一百日元以上,就必須上繳,否則就是藏匿他人財物罪。上繳後以上繳日起,如果在180日以內找到失主,其中百分之八十歸失主,百分之二十給撿主,當然撿主也可以選擇放棄。如果180日之後還沒找到失主,那就百分之百歸撿主,當然撿主也可以選擇放棄。
100日元以上或價值一百日元以上,就必須上繳,否則就是藏匿他人財物罪。上繳後以上繳日起,如果在180日以內找到失主,其中百分之八十歸失主,百分之二十給撿主,當然撿主也可以選擇放棄。如果180日之後還沒找到失主,那就百分之百歸撿主,當然撿主也可以選擇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