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關於在三反中檢查和解決公安司法機關違法亂紀行為的指示
各中央局,並轉分局、省市區黨委、地委:
(一)茲將羅瑞卿〔1〕同誌關於長沙市公安局違法亂紀行為的報告發給你們及所屬公安司法機關。請你們務必注意在此次三反中全麵檢查和徹底解決所屬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的違法亂紀行為,不惜將違法亂紀和貪汙蛻化分子撤消職務,嚴重者判處徒刑。其最嚴重而有民憤者,應予槍決。
(二)王丕敏〔2〕應予槍決,公開宣布罪狀,並賠償受害者的損失。
(三)長沙市委市政府和湖南公安廳對於長沙市公安局如此嚴重的違法亂紀行為負有責任,應由湖南省委省政府對情況加以周密審查,分清責任輕重,給以適當處分,並將結果報告中南局和中央,同時通知全省黨政機關,引為鑒戒。
(四)與此同樣,各地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如發現有與長沙公安局同樣嚴重的違法亂紀行為,當地黨委政府和上級公安司法機關亦應受到適當的處分,以為放縱不法行為及以官僚主義態度對待工作者的鑒戒。
中央 三月四日(根據毛澤東手稿刊印。)
注 釋
〔1〕羅瑞卿,當時任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部長、節約檢查委員會委員,受中央委派在中南區幫助三反五反工作。
〔2〕王丕敏,原長沙市公安局局長。一九五二年四月,作為長沙市公安局嚴重違法亂紀行為的主要責任者被處決。此案現正在複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