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邊界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1962年10月12日
(1962年10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與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簽署,1964年3月20日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深信根據馬克思列寧主義和無產階級國際主義的原則,全麵解決兩國間曆史上遺留下來的邊界問題,符合兩國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有助於鞏固和加強兩國間的兄弟般的友誼;為此,決定締結本條約,並各派全權代表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派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周恩來;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特派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內閣首相金日成。
雙方全權代表互相校閱全權證書,認為妥善後,議定下列各條:
第 一 條
締約雙方同意,兩國的邊界確定如下:
一、白頭山天池的邊界線,自白頭山上圍繞天池一周的山脊的西南段上的2520高地和2664高地間的鞍部的大體上的中心點起,向東北以直線穿過天池到對岸山脊上的2628高地和2680高地間的鞍部的大體上的中心點止,其西北部分屬於中國,東南部分屬於朝鮮。
二、天池以南的邊界線,自上述山脊上的2520高地和2664高地間的鞍部的大體上的中心點起,沿該山脊大體東南行到該山脊最南端的一點,然後離開山脊以直線向東南經2469高地到2071高地以東的鴨綠江上遊與該高地最近的一小支流上的一點,從此界線即順該小支流的水流中心線而下,到該小支流流入鴨綠江處。
三、從上述2071高地以東的鴨綠江上遊與該高地最近的一小支流流入鴨綠江處起到鴨綠江口止,以鴨綠江為界。鴨綠江口處,從朝鮮的小多獅島最南端起經薪島北端到中國大東溝以南的突出部最南端止所連成的直線,作為鴨綠江和黃海的分界線。
四、天池以東的邊界線,自上述山脊上的2628高地和2680高地間的鞍部的大體上的中心點起,向東以直線到2114高地,再以直線到1992高地,再以直線經1956高地到1562高地,再以直線到1332高地,再以直線到圖們江上遊支流紅土水和北麵一支流的匯合處(1283高地以北),從此界線即順紅土水的水流中心線而下到紅土水和弱流河匯合處。
五、從紅土水和弱流河匯合處起到中朝邊界東端終點止,以圖們江為界。
第 二 條
締約雙方同意,界河中的島嶼和沙洲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一、在本條約簽訂前,已由一方公民定居或耕種的島嶼和沙洲,即成為該方的領土,不再改變;
二、本條第一款所述以外的島嶼和沙洲,靠近中方一岸的屬於中國,靠近朝方一岸的屬於朝鮮,位於兩岸正中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其歸屬;
三、位於一方河岸和其所屬的島嶼之間的島嶼和沙洲,雖然靠近另一方的河岸或在兩岸正中,仍然歸該方所有;
四、在本條約簽訂後,界河中新出現的島嶼和沙洲,根據本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確定其歸屬。
第 三 條
締約雙方同意:
一、鴨綠江和圖們江上邊界的寬度,任何時候都以水麵的寬度為準。兩國間的界河為兩國共有,由兩國共同管理、共同使用,包括航行、漁獵和使用河水等。
二、鴨綠江口外,中朝兩國海域的劃分,確定從江海分界線上的東經124度10分6秒的一點起大體向南直到公海為止的一線為兩國的海上分界線,以西的海域屬於中國,以東的海域屬於朝鮮。
三、在鴨綠江口江海分界線以外,自東經123度59分至東經124度26分間的海域,兩國的一切船舶都可以自由航行,不受限製。
第 四 條
締約雙方同意:
一、本條約簽訂後即成立兩國邊界聯合委員會,根據本條約的規定勘察邊界、樹立界樁和確定界河中島嶼和沙洲的歸屬,然後草擬一項議定書和繪製邊界地圖。
二、本條第一款所述的議定書和邊界地圖經兩國政府代表簽字後,即成為本條約的附件,聯合委員會的任務即告終止。
第 五 條
本條約須經批準,批準書應盡速在北京互換。
本條約自互換批準書之日起生效。
本條約簽訂前的一切有關兩國邊界的文件,除1962年10月3日簽訂的中朝兩國政府代表團關於中朝邊界問題的會談紀要以外,均自本條約第四條所述的議定書生效之日起即行失效。
本條約於1962年10月12日在平壤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朝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
全權代表
周恩來
(簽字)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全權代表
金日成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