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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說明:1919年的巴黎和會及其相關決定對現代中國影響之深巨,史家多有評述。但個中細節,曲折,多年來各種看法不一。本文作者以其查證的史料,對多年帶有普遍結論性的看法提出挑戰與質疑。我們刊登如下,供讀者參考,也希望相關專家就此做更深入的討論)。 巴黎和會在民國曆史上具有一定的分量,這是毋庸置疑的。關於這段曆史的研究,不管正統的黨國敘事,還是作為解構者的自由派曆史敘事,都能夠達成一致意見:中國政府代表竭盡全力爭取國家利益、維護民族尊嚴,日本政府咄咄逼人、欺人太甚,英美各國作壁上觀,或愛莫能助,或助日為虐。然而翻開曆史文獻,或者重新回到曆史現場卻發現,情形並非人們一貫認為的那樣。 一、巴黎和會上的顧維鈞 關於巴黎和會,最具有現場感的材料應該是《顧維鈞回憶錄》。這個回憶錄是哥倫比亞大學東亞研究院同仁,包括曆史評論家唐德剛等,根據顧維鈞口述整理的,其中大量參考了顧維鈞日記、他所收集的電報、文件等資料。以其為藍本,現場感和可信度相對比較高。 根據顧維鈞的發言,和會主席要求中方在一周時間裏整理中日之間簽訂的各種協約、聲明一並交給“十人會”審議。於是滿懷勝利希望的顧維鈞等人開始準備材料。顧維鈞寫道:“我有一張草擬的單子,列有中日所簽的各種協定,但是北京來此的顧問們看後認為並不完全。王正廷和施肇基主張附上全部協定。我同意,但我告訴他們,我在華盛頓搜集的資料中,幾乎沒有任何於1918年秋所簽的協定。外交總長隨身帶來的文件中也沒有這些協定。”[i] 顧維鈞盡管為巴黎和會做了很多準備工作,但是他所掌握的資料並不完備。也就是說,顧維鈞在十人會上所做的精彩發言,所基於的材料並不充分。同時顧維鈞也提到中日之間1918年秋所簽訂的協定,他並不知內情。 按照一般學術思路,如果參考資料不完整,尤其是遺漏重要的資料,那麽所謂精彩的發言以及立論,都要大打折扣,甚至嚴重的時候結論可能會被推翻,這一點,隻要做過學問的人,都會有這樣的體會,這也就是為何學術圈會流傳一個話:有幾份材料就說幾分話,沒有材料就不要說話。同樣的道理,也適用於外交場合。 談及至此,想起青年曆史評論家劉仲敬先生在一篇長文中說:受到比利時收集德國占領軍的黑材料的影響,“顧維鈞和他的朋友們得到這個啟發,就覺得完全可以用這個辦法對付日本,所以他們就在山東大搞群眾運動,搜集了很多黑材料,來論證日本人在趕走德國人、占領青島和膠濟鐵路的時候,是不是也打罵了村長,是不是也偷過村民家的雞”。顧維鈞“也搞了很多黑材料去,而且他搞的速度比比利時人還要快”[ii]。不清楚這樣的材料從哪裏來的,也不知道這位古今中外都信手拈來的曆史評論家,是一時掩飾不住抒發感情的內在衝動,還是據實照錄了曆史史料秘而不宣?因為首先顧維鈞是從華盛頓去的巴黎,並沒有回經中國。而且,外交文獻和電報明確證明,民國政府起初並沒有明確要在巴黎和會上提出山東問題、代表團團長也是外交部長的陸徵祥在去巴黎的路上,還有有求於日本的願望,並沒有完全決定“倒日”,怎麽會派人在山東搜集“黑材料”呢?再說,巴黎和會上,不需要、也沒必要去拿那樣的“黑材料”作為證據。就是1919年1月27日陸徵祥向外交部發出了“以民意為政府後盾”的建議電報,但原意是關於膠濟鐵路的合同提交國會,並要求議員“務令通過”,[iii]將來爭辯時比較好辦一些。曆史評論家們的話,有幾分靠譜看來得小心一些。 不過,可以確認的是,顧維鈞當年並沒有意識到他未占有的1918年的中日協議多麽重要,所以接下來他仍然按照既有的思路,進行著非常理想化又違背契約精神的外交思路。 4月22日,美國總統威爾遜在“五人會”上宣布了他所認定的最佳方案:日本將獲得德國在山東的全部權益,然後再由日本將租借地歸還給中國,歸還後日本將享有包括膠濟鐵路在內的經濟權益。可是顧維鈞堅持要從德國那裏直接接管山東的權益,或者如果日本歸還就要提出一個歸還時間表。他甚至拒絕了英國首相喬治和法國總理克裏蒙梭的選項,即他讓中國在遵守此前的中日新約和1918年的換文協定,還是選擇威爾遜總統的提案之間做選擇,結果顧維鈞和陸征祥一致予以拒絕。顧維鈞為此寫道:“向我們提出的這個方案無疑是以1915年中日條約為基礎的,但是人所共知,該條約係中國於日本提出最後通牒後被迫簽訂的。至於1918年9月換文,隻是該條約的繼續。和平時期的條約,如係以戰爭威脅迫簽,則可視為無效,這是公認的國際法準則。”[iv] 從這一番事後的評述中可以看出,顧維鈞將1915年的“中日新約”與1918年的中日換文協定,視為同一曆史情境下的產物,也即兩個時間的兩次協定,都是中國政府在被脅迫的情況下簽訂的。 還需要交代的是,顧維鈞盡管知道美國方麵很在意這個協定,國務卿蘭辛也多次詢問過有關膠濟鐵路問題是否有換文?但這時他還不知道或還不理解1918年中日密約的目的和意義。 二、被忽略的曆史鏡頭 五國對待山東問題的處理意見公正與否?顧維鈞等人堅持在所謂兩難之間不做選擇的決策對錯與否呢?接下來轉換一下鏡頭,先來看看中國代表團中一些被忽視的史實: 首先來看作為團長,也是中華民國外交部長陸征祥的表現。在第一次顧維鈞、王正廷參加“十人會”當天,也就是27日那天,陸征祥給北京發了一封密電,其中寫道:“即晚顧使約某國東方股員晚餐,密談,彼等同以為憂,屢詢濟膠鐵路與日本有無成議,祥等不能不以實告。彼稱:我輩即以此為顧慮,今悉果有此事,我輩之幫忙,譬如腳下跳板,已經抽去,何以措詞。二十一條之簽字,為強力所迫,世界共知。至膠濟鐵路之成議,出於中國自願,勢難更改等語。”[v] 這個密電顯示,第一,陸征祥是知道1918年中日換文協定的,但是他起初是向顧維鈞隱瞞的,不得已時才說出真相。第二,電報中的那個“彼”,是美國代表威廉士。這也再次證實美國方麵非常重視1918年換文協定。第三,從陸征祥的電報情境看,他似乎與顧維鈞並沒有同舟共濟、心係一體的感覺。 “十人會”後的1月28日,陸征祥電外交部:“散會後某國全權示意,將我國戰時內與日本所訂種種條約換文合同,無論秘密與否,全數電來,以便對付。”[vi]“山東案現正提議吃緊,請將七年九月間章使簽定濟順高徐借款合同全稿詳電。此外關於山東問題如有類似此種之合同或條件,亦請徹查電知,以免窒礙。”[vii]與這兩個材料相印證的是,1918年2月15日,在中國代表團第十八次會議上,嚴鶴齡報告了向中國代表團擬向日本代表牧野提交係列關於山東問題的文件後,顧維鈞當麵問陸徵祥到底有沒有中國政府與日本政府的密約?陸徵祥還是堅持說“未必有”[viii]。 那麽,外交部長陸徵祥到底知不知道中日間存在密約呢?民國高官曹汝霖在回憶錄中寫道:“餘在國務會議發言,陸氏以現任外交總長出席與會,有無密約,外交總長豈有不知,不即答複,反來電問,明明顯示內閣不統一。”[ix] 這段回憶和陸征祥的電報等於告訴我們,這個草包外交部長要麽對業務不熟悉,要麽就是有什麽意圖要隱瞞而撒了謊。 其次來看日本方麵的反應。在第二天的“十人會”上,麵對顧維鈞的“精彩”發言,日本代表表示驚詫,牧野除了重申前一天的發言內容外,再次強調關於山東問題、關於膠濟鐵路問題,中日兩國已經有交還的成約。這時威爾遜和克裏蒙梭都問:你們既然有成約,可否願意公開給我們看呢?顧維鈞說:“中國政府極願提出。”日本代表說:日本政府對於此事,絕不至於反對,惟需待請訓。如本國政府許可後,必將公文提出。[x] 在是否公開兩國密約的問題上,中國代表顯然願意公開,而日本代表的態度是慎重的,他們給本國外交部發電請求。這下日本外務省急了,他們的意思是,這是兩國密約,怎麽能公開呢?如果不了解之後的曆史,或者不了解1918年中日換文密約,讀者肯定想象:中國有理,日本理虧,所以他們不願意公開。但事實好像不會太照顧中國人的情緒,因為實情是這樣的: 2月2日,日本駐中國的公使小幡酉吉到中國外交部抗議,當時外交部是次長陳籙代理。 小幡說:“顧氏在會議席上並未與日本代表接洽,遂告各國新聞記者,謂:關於山東之各項問題,中日兩方麵所訂之秘密文件,如須發表,必須得兩方麵之同意,顧氏此舉,是漠視日本之體麵,且違反外交之慣例。” 陳籙回答:中國“大總統注重兩國邦交,已囑外交部電令該代表等勿得過於激烈。今貴使既來提及此事,本國政府當更注意”。 小幡又說:“民國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中日約定關於合辦膠濟鐵路及該鐵路之延長,何嚐非出中國之自由意思,且膠州灣之還付中國,為日本已定之方針,且陸總長過日本時,內田外相亦曾與之接洽。乃顧使欲假借外國之勢力以壓抑日本,殊予日本以不快之感。” 陳籙回答:“大總統尚不知會議之詳情,即言中日兩國邦交素篤,萬不可因此次之會議傷及兩國感情。足見大總統甚注重兩國之邦交。”[xi] 通過以上對話,能夠讓人感覺到中國外交部不是那麽義正言辭,而且還有些努力維持良好關係的願望,而日本好像受了委屈在那兒講理,請求次長伸冤主持公道。特別不可以理解的是,與當今中國人一樣不明真相的當時的中、外主流媒體,例如《華北明星報》《京津泰晤士報》《益世報》等,在報道這件事時,竟然使用了“小幡恫嚇事件”這樣的悲情修辭,[xii]不但誤導了當時的中國人,也包括後來的幾代中國人。 這裏再補充一個史料,那就是國人深惡而痛絕之的所謂“二十一條”談判後簽訂的“中日新約”中,關於山東問題的條約第一條寫道:“中國政府允諾,日後日本國政府向德國政府協定之所有德國關於山東省依據條約或其他關係對於中國享有一切權利、利益讓與等處分,概行承認。”[xiii]按照國際慣例,不管條約簽訂過程怎麽艱難,但如果成約,就要執行,這也是條約神聖原則的應有之意。那麽對照這一條約,再看中華民國政府在巴黎和會上提出的要求,也就明白為何小幡委屈、外交部次長陳籙說話也不硬氣的那種局麵了。 到這裏,該是揭示1918年的中日換文協定的廬山真麵目的時候了。 三、原來是友好邦交的密約 事實上,通常所說的1918年換文協定,是個通稱,或者可以分為狹義和廣義。廣義的換文協定包括1918年4月的《四鄭鐵路短期借款合同》,5月的《無線電台借款正合同》《陸軍、海軍共同防敵協定》,9月的《關於陸軍共同防敵軍事協定實施上必要之詳細協定》《合辦老頭溝煤礦》《關於濟順高徐二鐵路換文》《關於滿蒙四鐵路換文》《關於處理山東省各問題換文》《滿蒙四鐵路借款預備合同》《濟順高徐二鐵路借款預備合同》《參戰借款合同》;1919年2月、3月簽訂的《關於陸軍、海軍共同防敵軍事協定戰爭終了之協定》;1919年4月簽訂的《山東鐵道運業及取締之協定》。狹義的換文,指那幾個共同防敵協定和關於膠濟鐵路、山東問題換文,當時是屬於中日雙方的密約。 問題是,中日兩國邦交,為何要簽訂密約?密約中約定的共同防敵,防的是誰呢? 如果解決了這個問題,不管是巴黎和會的爭端,還是20世紀初中日關係以及以往教科書的被侵略、被壓迫的曆史敘事,就可以相應地澄清了。 首先來看密約的簽訂。這一點,即使不了解曆史,也可以猜個差不多,那就是肯定不是像1915年中日新約那樣被動或強迫的,不然曆史教科書和黨國曆史學家們,絕不會放過這個製造仇恨和愛國主義教育的好機會。 其次,盡管二十一條時期,中華民國和日本政府之間鬧得不愉快,但是隨著寺內正毅取代大隈重信出任日本首相後,中日關係,至少是官方層麵,在1918年時可以說處於曆史蜜月期。比如巴黎和會中國代表團總數52人,其中外籍顧問5人,日本當時曾向中國政府推薦有賀長雄作為外籍顧問;1918年11月9日,外交部給中國駐日公使章宗祥發電,責成他“應請向英、日外部密陳政府意旨,並請其隨時協助”;外交部長陸征祥11月19日給章宗祥電報說:“祥定本月二十六日起行,先赴日本觀光,借可與執事把晤,至快。抵日後擬謁總理及外務大臣,元老如有在東京者亦擬謁見”;[xiv]更加令人想不到的是,不但日本政府為此認真準備,甚至日本天皇取消了休假在東京等候準備會見中華民國的外交部長[xv]。 試想,如果中日關係那麽不好,日本怎麽會推薦日本人作為中國外交顧問呢?如果兩國關係很僵,外交部為何發電要章宗祥請日本協助?陸征祥會非經日本去巴黎、還要觀光和謁見日本政府首腦嗎?如果日本政府那時早就不安好心,天皇何必取消休假準備屈尊接見一個敵對國家的外交部長呢? 這樣說可能會有人情感上接受不了,但曆史事實如何就應該如何,曆史也不依個人的意誌為轉移。那些主流曆史學家,也包括各位很熟悉的一些自由派學者、名流,不知為什麽看不到這麽明顯的曆史事實,為什麽還在那自以為是地堅持教科書的陳詞濫調,拒絕悔改。 第三,如果還難以調整自己的思維,那接下來我們一起來看所謂中日密約,所謂巴黎和會讓顧維鈞不知所以然的1918年換文協定,究竟都是些什麽東西: 1918年3月25日,時任中華民國駐日公使章宗祥以官方的名義給日本外務大臣後藤新平一封公函,上麵寫道:“中國政府鑒於目下時局,依左列綱領,與貴國政府協同處置,信為貴我兩國之必要,茲依本國政府之訓命,特向貴國政府提議,本使深為榮幸。一、中國政府及日本國政府因敵國實力之日見蔓延於俄國境內,其結果將使遠東全局之和平及安寧受侵迫之危險,為適應此項情勢及實行兩國參加此次戰爭之義務,不能不及早協同考量應行之處置。二、依前項所述,經兩國政府合意後,因實行決定之事,凡兩國陸、海軍對於此次共同防敵戰略之範圍應行協力之方法及其條件由兩國當局官憲協定之。該當局官憲對於相互利害問題互相慎重誠實隨時協議,並由兩國政府核定,俟時機實行。以上提議,相應函達,敬請見覆為荷!茲本使對於閣下特表敬意,敬具。”[xvi] 接著看日本外務大臣當天的複函中說:“帝國政府對於貴國政府所提議主旨全然同感,依前列綱領與貴國政府同處置,為帝國政府所欣快,相應函覆。茲本大臣對於閣下特表敬意,敬具。”同時還有一函:“三月二十五日貴我兩國政府因共同防敵業經互換公文,帝國政府以為該公文之有效期間,應由兩國軍事當局商定。再因共同防敵,日本軍隊在中國境內,俟戰時終了後應一律由中國境內撤退。帝國政府特此聲明,相應函達。”[xvii] 章宗祥為何致函日本外務大臣呢?原因很簡單,首先,因為1917年列寧政變後,導致東北亞局勢惡化,戰火蔓延至黑龍江省。負責任的中國政府,必須對這個當時被稱為“俄亂”的問題做出反應。 其次,蘇俄革命政變,英、法、美國、日本等國際社會當然不承認列寧篡奪合法政府的舉措,並繼續支持作為還屬於協約國的原政府軍,比如鄧尼金、高爾察克、霍爾瓦特等。 同時,協約國此前支持前俄國政府的大批武器裝備、補給物資極大可能被德國和新蘇聯政府接管,協約國不能坐視不管。中國作為協約國,必須履行各國統一戰令。還有蘇聯釋放的同盟國俘虜約20萬左右,分布在西伯利亞。此外還有捷克軍團幾萬人也要經過西伯利亞退出,計劃要轉道美國。 以上幾點,有材料為證。比如外交部部長陸征祥在答複法國駐中國公使質詢時就說:“本國政府以將來日本一旦出兵西比裏亞時,定發生向本國假道之事,而西比裏亞之亂事影響於本國邊界,尤為直接,故不如先行協定共同行動之為得計也。”[xviii]外交部在答複駐英公使施肇基、駐美公使顧維鈞時也說:自俄國革命以來形勢紛亂,中俄邊境相接,不能不有所防備。由於協約國迄今未有明確的對俄態度,而中日“又係比鄰,遠東大局安危與共,對於防禦德力東漸,自不能不有所協商”,但中日之間的磋商僅限於共同防敵,且隻在必要時實行。[xix]後來,北京政府就出兵海參崴而發表公開宣言:自俄國內亂發生以來,中歐諸國勢力日東漸於西伯利亞方麵,在該方麵之德奧俘虜且阻止捷克軍之東進。中國因對於俄國政府及俄國人民不忍坐視捷克軍被迫於德奧俘虜,固本於美國之提議,派遣相當之軍隊前往海參崴。此次出兵係讚同聯合各友邦之義舉,而以尊重俄國領土與主權為目的,決不幹涉俄國內政。一俟貫徹此目的,即當撤退全部軍隊。[xx] 在此曆史背景下,1918年2月5日,日本田中參謀次長向章宗祥提出,中日兩國應該預先商定共同防範蘇俄的對策。田中說:“德俘(德奧聯軍中的捷克軍團,想借西伯利亞和遠東地區回國——本文注)在西伯利亞一帶不下十萬人,一旦解放,即成勁敵。此次維持東亞和平,其責任全在中日兩國。”[xxi] 在經過權衡後,中國政府決定“境內事中國自行處理,華境外事宜可與日本共同處理”[xxii],但是因為“二十一條”的前車之鑒,中國政府一直沒能爽快簽約。再加之準備簽約的消息被社會各界知道,抗議聲不斷,北京一些學校學生上街遊行,還有外地一些組織和個人“非法”上訪到北京。駐外使節,比如駐英公使施肇基,也向北京發電報質詢此事。這些抵製的言行,讓政府很被動。然而今天來評估,無論如何都不能說當時的政府舉措是錯誤的。 這也可見,不明真相的群眾,此時還停留在幾年前中日關係緊張的狀態中,還沒有調整思路麵對新形勢。幾經周折,近半年後,中日換文協定終於達成。 可以想象,兩個合作夥伴,在一起商議如何對付共同的敵人,如何協同作戰,怎麽會是日本壓迫中國呢?至於黨國學者薛銜天研究員在《民國時期中蘇關係史》中批評說:“北京政府就充當了協約國對蘇武裝幹涉幫凶的角色,……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去損害其他民族的利益,同樣是可恥的行徑。”[xxiii]隻能說,失去了基本的是非判斷,這樣的學者實在是太可憐了。更可憐的是,這樣的學者前仆後繼,比比皆是,比如社科院中國近代史研究院侯中軍研究員在經過一番認真學術考察後,仍然堅持認為:“日本與北京政府締結軍事協定短期目標在於獲得合法進軍北滿,以及通過中東路運送日本軍隊的便利,其最終目的則是奪取原俄國的在華權益,並同時達到控製中國軍隊的目的。”[xxiv] 也不僅是大陸中國,作為民國有豐富外交經驗而後又從事學術的張忠紱教授也在《中華民國外交史(1911-1921)》中寫道:“日本乃一方援助西伯利亞境內之白俄,一方與中國進行訂立《陸海共同防敵軍事協定》,希冀借此以擴展其大陸政策,將日本之勢力深入北滿與外蒙,並占據西伯利亞之大部,且掌握或指揮中國之陸海軍權。”[xxv]學術自由的台灣,中央研究院張玉法院士在其名著《中華民國史稿》中寫道:“日本假借釋放德俘威脅東亞和平為由,秘密要求與中國訂立軍事協定,捭有機會在中國自由行動,進而控製中國政治。”[xxvi]不僅張玉法,也包括郭廷以、唐啟華等名流。 作為後學,很為以上學人遺憾,他們如此無視事實而憑借自己的狹隘的民族主義,去看待和解釋曆史,以至於造成和強化了國人進一步地在曆史中迷失,真是毀人不倦。尤其是在學術自由的台灣,院士、教授們竟然也跳不出同盟會——國民黨敘事,以孫文、蔣介石的是非為是非,把全世界公認的合法政府,非要說成是北洋軍閥;把一個合法政府認真對待鄰國內戰采取的防控措施,非要解讀成被欺騙、被要挾。恢複曆史真相,簡直比登天都難。 至於中日雙方究竟簽訂了怎樣的密約?這裏篇幅有限,隻能稍微節選幾條,但足以管窺中日兩國政府當時是怎樣的友好。 比如《陸軍軍事防敵協定》的第七條第七款寫道:“軍事行動區域之內設置諜報機關,並互相交換軍事所要之地圖及情報;關於諜報機關之通信聯絡,彼此互相輔助,圖其便利。”[xxvii] 比如《海軍共同防敵軍事協定》第五條第四款:“關於直接作戰上之軍事技術人員,中、日兩國海軍如有互相輔助之必要時,經一方之請求,應由他方輔助之,以資遣用。”[xxviii] 比如《關於陸軍共同防敵軍事協定實施上必要之詳細協定》第一條:“中日兩國各派遣其軍之一部對於後貝加爾州及黑龍州各取軍事行動,其任務在救援捷克斯拉夫克軍,並排除德奧兩國及為之援助之勢力。期指揮之統一及協同圓滿起見,行動於該方麵之中國軍隊應如日本軍司令官指揮之下。為與自滿洲裏方麵行動於後,貝加爾方麵之軍隊互相策應起見,中國軍隊之一部應於庫倫至貝加爾湖方麵行動。如中國於該方麵希望日本軍派遣兵力之一部,日本亦可派往,令屬中國軍隊司令官指揮之下。”[xxix] 還有更為重要的《陸軍共同防敵軍事協定》第十條、《海軍共同防敵軍事協定》第七條中都寫道:“本協定及附屬本協定之詳細事項,中日兩國均不公布,按照軍事之秘密事項辦理。”[xxx]這一條,已經非常明確地寫著雙方都不得公開,這也就是為何日本駐中國公使向中國外交部副部長抗議的重要依據。 軍事合作協定以外,還有其他外交合作文獻。比如,關於濟順、高徐鐵路換文中,章宗祥寫道:“以上所述,貴國政府無異議時,應請迅執必要之處置,令貴國資本家承允該項借款之商議。”[xxxi]從這一句話就可以看出,中方在督促日方盡快履行協約,而非日方迫使中方簽訂協議。 關於巴黎和會最要緊的也是最令中國人痛心的山東問題,中日兩國的換文是如何擬就的呢?首先是日本外務大臣給中國政府致函:“帝國政府顧念貴我兩國間所存善臨之友誼,本和衷協調之意旨,將關於山東省諸問題照左列各項處理,認為妥當。茲將此事特向貴國政府提議:(一)膠濟鐵路沿線之日本國軍隊,除濟南留一部隊外,全部均調集於青島;(二)膠濟鐵路之警備可由中國政府組成巡警隊任之;(三)右列巡警隊之經費由膠濟鐵路提供相當之金額充之;(四)右列巡警隊本部及樞要驛並巡警養成所內應聘用日本人;(五)膠濟鐵路從業員中應采用中國人;(六)膠濟鐵路所屬確定以後歸中、日兩國合辦經營;(七)現在施行之民政撤廢之。貴國政府對於右列之提議,其意見如何,敬希示複為荷。”[xxxii] 對於上述日本提出的條件,隻要不存任何先入為主的偏見,有哪幾條特別刺激和傷害了中國人的愛國心呢?如果有也不要緊,這隻是征詢意見稿。假設我們在現場,也擁有談判的話語權的話,完全可以說出我們的意見。但不管我們會有什麽意見,當時的中華民國特命全權公使章宗祥在複文中寫道:“中國政府對於日本政府右列之提議,欣然同意。特此奉複。”[xxxiii] 此情此景,此文此理,我不太明白當時的一部分中國人,和現在的絕大多數中國人,為什麽會憤怒?為什麽要求廢除密約? 日本與中華民國此前關係的確是很緊張,比如大隈重信任期內的“二十一條事件”,但是寺內正毅上台已經做出很多舉動表示友好了,最著名的就是被日本人痛斥的賣國舉動——“西原大借款”——借款條件和抵押物太偏向中國。國家與國家的關係,很多時候跟兩個人之間的關係一樣,有關係鬧僵的時候,也有關係改善恢複的時候。特別是,當國際環境發生變化時,在更危險的敵人出現時,哪怕是此前一般性的敵人,這個時候也要考慮合作,因為一個簡單的道理是,兩害相權取其輕。 讓人困惑的是,作為自由派的張鳴教授在名著中這樣寫道:“最後,美國人總算找到一個借口,為自己的背信開脫,這個借口就是1918年中日關於山東問題的換文。這個換文,是在日本壓力下和‘善意’下,基本按照日本的意思,承認了日本對於膠濟鐵路的權力。”[xxxiv]不得不說,這位以解毒為己任的教授,自己也還沒有跳出教科書敘事,或者也還沒有擺脫受壓迫、被欺負的民族心,再或者就是習慣性地以“中國智慧”去猜度曆史。因為這些問題,在其整本大著中表現得都很明顯、很嚴重。這種病毒式用語和思維,實在害了海內外的眾多學人。 關於1917-1918年的中日關係、合約,曆史的真相應該說是清楚了。或者如果這個真相有部分是確認無疑的,那麽中國代表團或者說整個中國政府,在麵對1918年換文條約存在的情況下,談判代表在巴黎和會上的種種努力是否應該必須堅持,還是說可以妥協一些?後來的中國人該如何看待巴黎和會以及巴黎和會帶給中國人民的傷害?國內外研究中日關係的各路學者,是否要延續並堅持他們自以為對的中日線性曆史觀和曆史必然論?同時,各位也要評估威爾遜總統、英法領導人在調節中日矛盾時有沒有偏心支持日本欺負中國?梁啟超從巴黎發電報給林長民引發五四學生運動是不是應該?這些問題不解決,民國史,恐怕難有恢複真相的那一天。 尚東平 博士 在陸、港和台發表過多篇學術論文,出版過數本專著。學術興趣集中在晚清以來的曆史,五四、民國政治人物、中日關係,中共黨史等,近年開始研究政治哲學。
[i] 《顧維鈞回憶錄》第一分冊,北京:中華書局2013年,第177頁。 [ii] 劉仲敬:《曆史長期運動背景當中的五四》(講座整理稿),2016年6月9日。 [iii] 《外交檔案》03-13-010-05-001。 [iv] 《顧維鈞回憶錄》第一分冊,北京:中華書局2013年,第188頁。 [v] 王芸生編著:《六十年來中國與日本》第七卷,上海:三聯書店2005年,第264-265頁。 [vi] 《外交檔案》03-13-010-05-001. [vii] 林明德主編:《中日關係史料——巴黎和會與山東問題(中華民國七年至八年)》,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2000年,第35頁。 [viii] 《第十八次會議記錄》,張一誌編:《山東問題匯刊》(上),台北:文海出版社1986年,第160頁。 [ix] 曹汝霖:《曹汝霖一生之回憶》,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9年,第198頁。 [x] 王芸生編著:《六十年來中國與日本》第七卷,上海:三聯書店2005年,第267頁。 [xi] 王芸生編著:《六十年來中國與日本》第七卷,北京:三聯書店2005年,第269-270頁。 [xii] 《益世報》,1918年2月5日。 [xiii] 王鐵崖編:《中外舊約章匯編》第二冊,北京:三聯書店1959年,第1112頁。 [xiv] 《外交檔案》03-13-067-01-001。 [xv] 《外交檔案》03-13-067-01-001各電報。另見曹汝霖:《曹汝霖一生之回憶》,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9年,第198頁。 [xvi] 王芸生編著:《六十年來中國與日本》第七卷,上海:三聯書店2005年,第252-253頁。 [xvii] 王芸生編著:《六十年來中國與日本》第七卷,上海:三聯書店2005年,第253-254頁。 [xviii]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中俄關係史料——出兵西伯利亞(1917-1919)》,第161頁。 [xix] 《發駐美顧公使、駐英施公使電》,1918年4月25日,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中俄關係史料——出兵西伯利亞(1917-1919)》,第115頁。 [xx] 薛銜天、黃紀蓮等編:《中蘇國家關係史資料匯編(1917-1924)》,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3年,第48頁。 [xxi] 外交部編:《外交文牘之中日軍事協定案》,第1頁。 [xxii] 外交部編:《外交文牘之中日軍事協定案》,第1頁。 [xxiii] 薛銜天:《民國時期中蘇關係史》(中冊),北京:中共黨史出版社2009年,第15頁。 [xxiv] 侯中軍:《北京政府出兵西伯利亞與中日外交交涉再研究》,《史學月刊》2011年第10期。 [xxv] 張忠紱:《中華民國外交史(1911-1921)》,北京:華文出版社2012年,第212-213頁。 [xxvi] 張玉法:《中華民國史稿》,台北:聯經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142頁。 [xxvii] 王鐵崖編:《中外舊約章匯編》第二冊,北京:三聯書店1959年,第1366頁。 [xxviii] 王鐵崖編:《中外舊約章匯編》第二冊,北京:三聯書店1959年,第1368頁。 [xxix] 王鐵崖編:《中外舊約章匯編》第二冊,北京:三聯書店1959年,第1403頁。 [xxx] 王鐵崖編:《中外舊約章匯編》第二冊,北京:三聯書店1959年,第1367、1369頁。 [xxxi] 王鐵崖編:《中外舊約章匯編》第二冊,北京:三聯書店1959年,第1407頁。 [xxxii] 王鐵崖編:《中外舊約章匯編》第二冊,北京:三聯書店1959年,第1409-1410頁。 [xxxiii] 王鐵崖編:《中外舊約章匯編》第二冊,北京:三聯書店1959年,第1410頁。 [xxxiv] 張鳴:《北洋裂變:軍閥與五四》,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90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