撲朔迷離的高瞻案(續)
作者:方鯤鵬 2010-12-08
(一)最高法院批準高瞻上訴請願的可能性極微
在《撲朔迷離的高瞻案》一文中,介紹了高瞻向美國最高法院遞交上訴請願書,請求最高法院介入。美國最高法院的官方網站前兩天更新了此案(Zhan Gao v. Eric H. Holder)的記錄,顯示高瞻案的另一方最近遞交了答辯書。因為雙方在這一階段的文件都已遞交完畢,最高法院是否接受高瞻的請願應該不久會見分曉。如果最高法院批準了上訴請願,接下來高瞻就需要遞交正式的上訴狀,案件將在最高法院繼續進行,預計會經過很長時間後才結案;如果最高法院拒絕了上訴請願,這個案子就到此為止。
美國是實行判例法的國家。按照判例法最原始的定義,可以認為每一個經判決過的案例都是法律,以後遇到類似案件時要遵循先例(注:現在實際執行時對原始定義有所偏離,因這個問題太專業化,不在此展開)。而美國判例法是實行垂直向下的管轄體係,即下級法院要遵循上級法院的判例,但平級法院的判例互相間沒有約束力。全美分成12個巡回區域,各設一個聯邦上訴法院和若幹個聯邦地區法院。同一個巡回區內的所有聯邦法官都要遵循本巡回區內的聯邦上訴法院的判例,但不受其他聯邦上訴法院判例的約束,這就像美國的聯邦法院形成了12個各自為政的司法體係。
因此,同樣或相似的案子在不同地區的聯邦法院可能作出完全不同的判決,而且都是有法(判例法)可依。解決聯邦各個上訴法院對相同案子判決不一致的方法,是請求聯邦最高法院介入,即把造成不一致的聯邦上訴法院的判決上訴到最高法院。美國最高法院是美國最高層次的法院,按照判例法的管轄體係,美國最高法院對案子作出判決後,全美所有法官都應遵循。
最高法院依據非常有限的幾條擇取標準,在遞交的上訴請願中選取感興趣的案件審理。其中有一條是,審理該案後可以解決聯邦上訴法院間存在的判決不一致問題。高瞻的律師主要就是采用這條標準請求最高法院介入。
國會製定的法律規定,犯了“特別嚴重罪行”的非美國公民必須遞解出境;但是何謂“特別嚴重罪行”,法律條款沒有給出明確界定。高瞻居住地隸屬於聯邦第四巡回區,高瞻律師舉出第三巡回區上訴法院一個判例,該判例定義“特別嚴重罪行”是指被判入獄至少5年以上的犯罪。因為高瞻隻被判了7個月獄期,但還是被第四巡回上訴法院認可移民局的定性,屬於犯了“特別嚴重罪行”,從而必須遞解出境。高瞻律師認為,如果此案放到第三巡回上訴法院審理,結果就會不一樣,所以這個案子突顯了聯邦上訴法院判決不一致的問題。
然而滿足了擇取標準的上訴請願,並不等於最高法院看到了就一定會介入。顯著的例子有美國學校的黑人白人種族隔離問題,那是在各聯邦上訴法院判決不一致的情況存在了至少十幾年後,聯邦最高法院才最終介入。而現在美國充斥著2001年恐怖襲擊後形成的排外氣息,民意要求的是盡快遣返罪犯。在此氛圍下指望最高法院會進來清理這筆糊塗賬,製定一個劃一的“特別嚴重罪行”的遣返標準來限製移民局,恐怕不切合實際。我的看法是,最高法院極有可能不執一詞就拒絕了高瞻的上訴請願。
(二)鏖戰多年的官司居然隱含著無論誰勝誰負都不能改變高瞻命運的歸宿
在美國,法律的繁複難懂不僅在於其內容,同時也表現在文字上。美國法律條文盡可能用古典英語,用冷僻的字,行文遣詞貴族化,還時不時冒出一句拉丁語。政府規定英語是官方語言,因此在政府文件中如果出現非英語語句,理應翻譯成英語加上括號附在該語句後麵。但是政府頒布的法律文件、法律條文等,居然可以直接插入拉丁語,不提供英語譯文。這是以另類方式在說,法律條文不是寫給普通百姓看的。更有甚者,法官的判決裏也常出現拉丁語,而且這些拉丁語在一般的英語辭典裏還找不到譯文,使普通民眾連看給自己的判決都有困難。與其讓民眾費時費勁地尋找對應的英語譯文,為什麽不直接使用英語?說的嚴峻一點,法律文件裏用拉丁語而不提供英語譯文,是受過拉丁語訓練的法學院畢業生對沒學過拉丁語的普通民眾的賣弄和歧視。
由於法律知識已成為被少數人壟斷的專利,再加上美國法律以判例法為主,致使法律知識生澀難懂無法普及,造成了無數的法律文盲;老百姓不知道怎麽用法律保護自己,形成了嚴重的社會病。由於民眾對於法律知識望而生畏,事無巨細都要找律師,又形成一個特殊的律師權勢利益集團。另一方麵,美國法律難學難懂難掌握,律師行當卻灸手可熱,於是市場上充斥著濫竽充數混飯吃,法律知識一輩子也不會有長進的所謂律師。這類混飯吃的律師實質上同騙子無異,他們就是靠欺騙客戶為生。
高瞻的律師並非混飯的律師,他們都是法律界好手,然而法律的繁複即便是好手也容易產生顧此失彼的失誤。高瞻案在移民法庭和移民上訴庭階段是不公開審理,我作為網民看不到判決和法律意見書原文;不過官司打到聯邦上訴法院和聯邦最高法院後就沒有受到這個限製,當事雙方和法院會把一些文件放上網絡,通過這些文件能大致反溯推知移民法庭和移民上訴庭的判決。從聯邦上訴法院的判決書來看,移民上訴庭裁決高瞻必須被遞解和不能給予庇護是基於兩項彼此獨立的法律條款,而高瞻的上訴隻對其中一項法律的適用性提出質疑。為此聯邦上訴法院不無驚訝地在其判決中指出了這一問題(判決第5頁)。換言之,即便聯邦上訴法院同意高瞻的辯護論據,也不能改變移民上訴庭的裁決,因為高瞻沒有對另一項法律的適用性提出質疑,這在法律上相當於高瞻承認移民上訴庭正確應用了該法律,從而沒有理由推翻移民上訴庭的裁決。
在美國,可以上訴的問題隻限於在下級法院提出過的問題。因此雖然高瞻進一步把官司打到了聯邦最高法院,但已不能把在聯邦上訴法院漏掉的問題補上。假如高瞻向最高法院的請願獲批準,並且上訴論據獲最高法院支持,因為存在著上麵指出的問題,還是不能改變移民上訴庭作出的裁決。所以這場官司實際上成了學術之爭,無論什麽結果都不能實質改變高瞻的命運。
高瞻或許從沒想到,已經苦苦鏖戰了多年的官司實際上即使能打贏,也不能改寫她想要推翻的那個判決。像這類怪圈現象,或曰陰差陽錯,在高瞻案中總是如影隨形,連她的對手亦不能幸免,在高瞻作這些無用功時,他們也在原地打轉。
移民庭法官總共發布了4次命令,其中含有三項有利於高瞻的裁決:延緩遞解,中止(免除)遞解,給予庇護。而移民局向移民上訴庭上訴時隻反對免除遞解和給予庇護這兩項裁決。我的猜測是,這三項裁決不是在同一紙命令中。因為如果已經批準高瞻免除遞解和給予庇護,延緩遞解就畫蛇添足多此一舉了,所以延緩遞解命令應該發布得比較早,性質上屬於臨時的過渡性命令。而按照慣例,法官一旦作出最終裁決,他以前發布的臨時過渡性命令就自動失效,故移民局上訴時沒有提及這個延緩遞解命令。
足可跌破眼鏡,司法部將移民局這個可能的疏忽居然當成寶貝。司法部的律師(為什麽是司法部律師,而不是移民局律師,下文會作解釋)在給最高法院的答辯書中,鄭重其事地聲明,移民法官這個過渡性的延緩遞解命令仍然有效。這份答辯書寫得很用心,表現出對最高法院的這場官司誌在必得的勢態,但又明白無誤地表明,高瞻得在美國監獄裏再呆下去,而不是朝向高瞻和移民局雙方角鬥的原本目標:返回美國社會或遞解回中國。
高瞻在2003年感恩節前夕與檢方達成認罪協議,其中有一款是司法部向移民局建議不遞解高瞻。誰知移民局不買賬,在高瞻7個月刑期的最後一天將高瞻從刑事監獄轉押到移民拘留所,準備遞解。於是高瞻開啟了移民案訴訟。在這個移民案中,容易理解高瞻是原告方(正式稱謂應是請願方),不好理解的是被告方(正式稱謂應是回應方)不是要遞解她的移民局或國土安全部,而是司法部長,或者說是司法部。這是因為國會製定的法律,授權由司法部長下令遞解非美國公民罪犯。所以被遞解者如果反對遞解,就要同司法部長打官司。而高瞻的情況是,司法部建議不要遞解高瞻,但移民局一定要遞解,然而她打反遞解官司時,還得以司法部長為名義上的對手(Gao v. Holder)。這敘說起來比繞口令還繞,是美國法律難以理解的一個現成小例子。
雖然被告方為司法部長,這個案子在上最高法院之前,實際上一直是由移民局的律師在打理被告事務。然而官司打到最高法院後,律師顯然換成了司法部的人。我讀答辯書時覺得被告方的訴訟方向突然有很大變化,就多了個心眼,查看比對了律師的名單,發現律師在這一階段全被換掉了。另外這份答辯書可以在司法部的官方網站上找到,而此案以前的法庭文件這個網站卻沒有,也可佐證律師新換了司法部人馬。
移民局要把高瞻逐回中國的行動從政治上看一無是處,司法部原本就不讚成,但是移民局已經改投國土安全部的門下,不聽招呼也奈何不得。然而當案子打到最高法院,歸司法部直接料理後,司法部就有了著力點。司法部的答辯書主動強調最初這個延緩遞解命令仍然有效,並且聲明隻要當初作出延緩遞解命令的中國因素還存在,高瞻就不會被遞解回中國。這相當於作出一個承諾,使移民局在遞解高瞻和不給予她庇護兩問題上即使獲勝,也要被最初延緩遞解的過渡性命令卡死。移民局辛辛苦苦花了超過5年半的時間應對這個官司,由於一個小小的疏忽,雖然勝利在望,卻不能遂願把她遞解回中國,而是陪高瞻在原處轉了一個怪圈,返回到案子的起始狀態。從這些蛛絲馬跡中,也可看到政治考量和政府各部門間角力對案件的影響。
(三)給高瞻案占個卜
美國最高法院應該會在本月或下月初對是否批準高瞻的上訴請願作出決定,本文先對高瞻案的結局占個卜,或曰預言:
(A) 美國最高法院拒絕高瞻的上訴請願,沒有解釋拒絕的原因。
(B) 移民局雖然贏得了訴訟,但由於在呈交最高法院的正式文件中作出了如同承諾般的聲明,所以隻要當初延緩遞解命令中提到的中國因素還存在,移民局就不能把高瞻強製遞解回中國。
(C) 移民局現在可以無限期不受幹擾關押高瞻了。移民拘留所多一個人,對移民局來說不過是九牛一毛而已,不必介意;而從移民局以往對高的態度來看,也不會輕易放了她。
(D) 高瞻的處境類似於關塔那摩灣拘押中心的“東突”分子:不能放入美國社會,因為已定性為危險人物;又不能遣返中國,因為受CAT條約的製約。如果移民局有樣學樣,找一個不發達國家來收容高瞻,或移民局表達出要無限期關押高的強硬立場,則這兩種情況無論是哪一種,都足以令高瞻舉起白旗,主動說出:“把我遞解回中國。”
美國最高法院拒絕了高瞻的上訴申請
美國最高法院的法官在1月7日對高瞻的上訴請願進行了投票,表決結果拒絕高瞻的上訴請願。最高法院的官方網站今天公布了這個決定,但是沒有提及拒絕的理由。
我讀了當事雙方遞交給最高法院的陳述後,在寫《撲朔迷離的高瞻案(續)》一文時,已預計最高法院會“不執一詞拒絕高瞻的上訴請願。”所以對於這個結果沒有感到意外。高瞻2005年4月5日被轉押到移民局監獄,隨即開始反遞解官司,到如今經曆了整整5年9個月。在這漫長的訴訟過程中,高瞻得到各級法官認真和公正對待,律師也很賣力,高瞻隻能抱怨自己時運不濟。
高瞻的手氣也真是太背了。向台灣賣了點她認為不算是情報的情報就讓中國給抓住了;向中國賣了點她認為早就過時的電子元件又被美國給抓住了;而且她又偏偏居住在聯邦第四巡回區內,如果是第三巡回區的居民,結果就會大不一樣(見《撲朔迷離的高瞻案(續)》一文)。
由於司法部已向最高法院作了不將高瞻遣返中國的承諾,現在移民局雖然打贏了遞解官司,卻無處可遞解,隻能繼續把她關在移民局的監獄裏。而高瞻則沒有可以再往上走的司法程序了,能做的至多是重新回到最基層的移民法庭要求保釋。但除非事先得到移民局同意,提保釋要求是白費勁,因為移民局打贏了官司,這就相當於移民法庭之上的三個級別法院,即移民上訴法院、聯邦上訴法院、美國最高法院,全都支持移民局的觀點,認為高瞻是個危害美國國家安全的危險人物,所以隻要移民局不鬆口,作為最下級法院的移民法庭是不敢自作主張給予高瞻保釋。
目前看來高瞻隻剩下兩個選擇:無限期留守在美國的監獄,或者是自願要求遞解回中國。
其實高瞻回到中國應該不會有什麽事,也許中國政府還會善待她,畢竟使她遭受滅頂之災的那筆買賣與中國準官方的企業有關。她回中國的現實問題在於家庭分居兩國,因為她的丈夫和三個孩子都是美國籍。在這件事上又可以看到這對夫婦聰明反被聰明誤的特色。
薛東華2001年從中國返美後不久,在輿論和國會議員的壓力下,移民局迅速給他入了籍,並且在國會大樓前高調舉行入籍宣誓儀式。從後來浮現的事實看,移民局當時是被霸王硬上弓,心不甘情不願地給薛東華入籍。按照移民局辦入籍案的蝸牛速度,薛東華原本不會這麽快入籍;更為關鍵的是,薛東華其時同高瞻一樣,也是非法出口管製品案的監控對象,受到FBI和移民局的監視。雖然高瞻違禁出口的管製品全是通過在她名下的公司進行,但高瞻對於電子元件完全是個外行,而薛東華是內行,所以執法當局懷疑薛是主謀。如果當時輿論沒有如此瘋狂,美國議員不是如此傻冒,移民局斷無理由匆匆地讓薛入籍。後來薛東華因非法出口帶來的偷漏稅罪被處12個月監禁,更是永遠也入不了籍。
薛東華積極爭取入籍,希望此舉能幫助高瞻返回美國,留在美國。但是如果他沒有受到特別關照,因而2001年沒有快速地加入美國籍,以後事情的發展使他不可能入籍了。如此2003年夫妻倆認罪後可能雙雙麵臨遞解,那時舉家遷回中國實不失為一個比較好的結局,也可免受這些年的監禁和煎熬。這是此案陰差陽錯又一例。
高瞻案似乎已塵埃落定了。但她的事總像個肥皂泡,不肯到位,常會飄忽降落到始料不及之處。這肥皂劇的下一集,也許沒有了,也許還會有。
最後解釋一下“移民局”這個機構名稱。在寫高瞻案係列文章時,為圖方便,我沿用了美國中文報紙和律師的傳統用詞“移民局”,但文章中這個稱謂在2003年3 月之前和之後是代表了不同的政府部門。2003年3月前,“移民局(Immigration and Naturalization Service)”是司法部管轄下的部門;2003年3月原移民局拆散,其中遞解非法移民的職能由新建立的移民海關執法局(Immigration and Customs Enforcement)擔任。移民海關執法局歸國土安全部管轄。2003年建製改革後,原來意義的“移民局(INS)”已不存在,現在華文報紙上、華裔律師口中的“移民局”,有些時候代表的是“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有些時候代表的是“移民海關執法局(ICE)”。我寫的高瞻案中的“移民局”,在2003年之後是指“移民海關執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