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聯 1924年憲法
第二章 加盟共和國的主權及聯盟國籍
第三條 加盟共和國的主權,僅受本憲法所定範圍和聯盟所屬職權的限製。除此以外,每一加盟共和國均得獨立行使自己的國家權力。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保護各加盟共和國的主權。
第四條 每一加盟共和國均保有自由退出聯盟的權利。
第五條 各加盟共和國得根據本憲法的規定對自己所憲法進行修改。
第六條 各加盟共和國的疆域,非經各該共和國同意,不得變更,而本憲法第四條的修改、限製或廢除,則須征得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全體共和國的同意。
第七條 規定各加盟共和國公民均有統一的聯盟國籍。
蘇聯 1936年憲法
第十五條 各加盟共和國的主權隻受蘇聯憲法第十四條所規定的範圍的限製。在這個範圍以外,每一個加盟共和國都獨立行使國家權力。蘇聯對各加盟共和國的主權都加以保護。
第十六條 每一加盟共和國都有根據本共和國的特點而製訂的並與蘇聯憲法完全相符合的憲法。
第十七條 每一加盟共和國都保留自由退出蘇聯的權利。
第十八條 各加盟共和國的領土非經本共和國的同意不得變更。
第十八條 (a) 每一加盟共和國都有權同外國直接發生外交關係、簽訂協定和互派外交代表和領事。
第十八條 (b) 每一加盟共和國都有本共和國軍隊的編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