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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級成份應以土改或土改複查和民主改革時劃定的為準。經組織審查,家庭出身作了改變結論的,應按改變的情況填寫。未經組織確定改變者,個人不得自行改變。未劃成份者,可按習慣填寫,但應加以說明。幹部、軍人、職工的子女,凡是隨其父母長大的,他們的家庭出身應按其父母的革命職業填寫,如幹部、軍人等。地主、富農、貧農出身的農民子女,他們的家庭出身則為農民。無論勞動人民家庭出身還是其他家庭出身的幹部、軍人、職工的子女,凡是由祖輩或親戚朋友的經濟收入撫養長大的,他們的家庭出身應按祖輩或親戚朋友的階級成分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