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自古就極力保護耕牛。自西周起就有“諸侯無故不殺牛”的說法

清朝的法律對私自宰殺馬牛者就嚴懲不貸,《大清律例》規定,對於宰殺以及私自開圈店、販賣與宰殺馬牛之人,第一次犯,處以枷號兩個月,並杖刑一百,再犯,發配充軍。殺害販賣自己牛者,按照隻計量,按照盜牛治罪,免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裏。故意殺害他人馬牛者,杖刑七十,徒刑一年半。

國務院關於防止濫宰耕牛和保護發展耕牛的指示 【實施日期】19551230 , http://fgcx.bjcourt.gov.cn:4601/law?fn=chl521s420.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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