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一下人民代表分配的比例,是誰定規矩?
1953年2月11日,鄧小平在關於新中國第一部《選舉法》草案的說明中說:“城市是政治、經濟、文化的中心,是工人階級所在,是工業所在,這種城市和鄉村應選代表的不同人口比例的規定,正是反映著工人階級對於國家的領導作用,同時標誌著我們國家工業化的發展方向。因此,這樣規定是完全符合於我們國家的政治製度和實際情況的,是完全必要的和完全正確的。”[2]
立法的原始意圖非常清楚,就是通過使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少於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使得城市人口較多的地區在各級人大中獲得更多的代表名額,以提高城市和工人階級的代表性,服務於整個國家工業化、城市化、現代化的目標。
為此,1953年《選舉法》規定:“各省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按人口每80萬人選代表1人。中央直轄市和人口在50萬以上的省轄工業市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按人口每10萬人選代表1人。”即城市每一代表代表的人口是農村每一代表代表的人口的八分之一,是為“八分之一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