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技術性較真,法庭都不認同。這就是為什麽與未成年發生關係定義為QJ,與自願無關。很多人否認大麵積餓死人,玩的就是技術性抵賴,非

非要3天攝入0熱卡而死,才算。

我有這麽一個經曆。在一個大公司做短期顧問時,遇到一個技術問題,我拿出自己的USB,自願讓他們試一下我的算法,目的隻是盡快解決問題。項目經理馬上謝絕,說公司有政策,沒有法律手續不能在自己實驗室用非員工的技術。我說那好辦,我自己寫一份說明,是我自願的。人家也說不行。 後來一起吃午飯,經理善意解釋,一個大公司vs一個私人,萬一起糾紛,法庭采信誰?你寫的自願書都不一定成立。法官和公眾會傾向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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