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農奴製度說法爭議

西藏社會階層

西藏社會在僧人之外分為三個階層:貴族、平民、賤民。平民階層是西藏社會最大的群體,藏語稱之為“mi ser”,也就是人民之意。農民必須為政府、寺院或莊園(中共稱為「三大領主」)提供勞役,才能使用土地與獲得農作物。若是逃走,地主有權追回他並給予處罰。地主與農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都以書麵契約規定。農民不僅有應盡的義務,法律上也有受保障的權利。農民中有兩個最主要的階層:「差巴」(khral pa), 意為「納稅人」,與「堆窮」(dud chung ba),意為「小戶」。主要的社會階層流動是在差巴與堆窮之間。差巴的地位比較高,其義務是對領主完成徭役、納稅的責任。差地不可分割,不可放棄,也不能被剝奪,但可以家庭的名義世代繼承,因此一妻多夫製最常見於差巴家庭,差巴亦可將土地轉租給其他人。堆窮既可依附於莊園,也可選擇當傭工,自選雇主。隻要繳納稅金獲得許可後,他們即可自由離開。一個家庭隻要能完成對領主的義務,其他成員即可自由地遷移,遠走他鄉去朝聖或經商。[5]

爭議

西藏自1720年代清朝以來被認為受到中國的有效統治,農奴製度引起的爭議有政治和學術兩個方麵。

政治方麵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立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的《西藏民主改革50年白皮書聲稱:西藏民主改革之前,是一個比歐洲中世紀還要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製社會。占西藏總人口95%的農奴和奴隸被完全剝奪了人身自由和政治權利。農奴主把農奴和奴隸當作私有財產,可以買賣、轉讓、贈送、抵債和交換。農奴主以野蠻、殘酷的刑罰維護封建農奴製度,動輒對農奴和奴隸實施剜目、割耳、斷手、剁腳、投水等駭人聽聞的酷刑。在舊西藏通行了幾百年,直到1959年時被廢止的《十三法典》和《十六法典》,明文將人分成三等九級,上等上級的人如王子等,其命價為與其屍體等重的黃金;而下等下級的人如婦女、屠夫、獵戶、匠人等,其命價為一根草繩。清朝時中國也官定命價,不同身分的人贖買死罪的價格不同,如三品以上官,銀一萬二千兩,七品以下、進士、舉人二千五百兩,貢、監生二千兩,平民一千二百兩。[6][7]

白皮書表示:廢除封建農奴製度,是西藏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廣大西藏人民的迫切願望。西藏人民為擺脫封建農奴製度的殘酷統治,爭取自己的做人權利,采用請願、逃亡、抗租抗差和武裝反抗等形式,進行了不斷的鬥爭。1951年西藏實現「和平解放」時,考慮到西藏曆史和現實的特殊情況,中央人民政府西藏政府簽訂的《十七條協議》肯定了改革西藏社會製度的必要性,同時對改革采取了十分慎重的態度。規定:“有關西藏的各項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強迫。西藏地方政府應自動進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時,得采取與西藏領導人員協商的方法解決之”。但是,西藏上層統治集團中的一些人根本反對改革,鼓吹“長期不改,永遠不改”,試圖永遠保持農奴製度,以維護既得利益。麵對西藏人民日益高漲的「民主改革」的要求,他們不是順應民意,而是與國外反華勢力相勾結,組織一係列武裝叛亂和分裂活動,殺害中央駐西藏幹部,殘害擁護「改革」的西藏群眾,並於1959年3月10日公開撕毀“十七條協議”,宣布“西藏獨立”,發動全麵的武裝叛亂。在這種情況下,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西藏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央人民政府與西藏人民一道堅決平息了叛亂。[8]

西方政府及學者立場

多數西方學者不認同中國大陸方麵的描述,認為農奴製度依然存在,並主張根據統計中國大陸境內依然存在295萬的奴隸人口,僅次於印度的1420萬。[2][9]:82[10]

他們並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入藏前承諾要「維持西藏現有的社會階級」,共同打倒帝國主義國民黨勢力,並沒有提到「解放農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接管西藏後的前幾年也保留了當地貴族對農民的權利。1959年騷亂後,中華人民共和國開始在西藏推行階級鬥爭土地國有化之後農奴議題才逐漸出現[11]

漢族地區和藏族地區關係

1720年代以來,清朝開始在西藏地區駐軍並設置駐藏大臣,有學者認為這是實現了對西藏的直接管理[12]。從1912年至1949年,西藏雖不直接接受中華民國中央政府管治,但中國從未放棄對西藏主權的主張[13]

乾隆皇帝以「信黃教所以順人情,安國俗也」政策,認可了藏傳佛教僧侶享有過去已享有的「各種特權」,每年還額外「加賞青稞三百石」,使得相關寺院及其貴族擁有大量的田地、牧場、山林、牲畜,這種情況延續了217年,直到中共施行「土地改革」(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稱為民主改革)與「大躍進」才被迫中斷[14]

農奴製

歐洲農奴製是一種在封建製度下、特別是莊園製度下的與農民地位相關的奴役製度。農奴製度主要存在於歐洲10世紀中世紀中期。歐洲最後一個廢除農奴製度的國家是俄國,直到19世紀中葉才不完全地解放了農奴。部分馬克思主義史學家根據唯物史觀認為,中國在周朝及以前實行奴隸製度

農奴受到法律、經濟和社會關係上的多重束縛。農奴與奴隸不同,農奴的領主隻有不完全的人身佔有權。領主不能處死農奴,但能隨意處罰(黥麵)或連同土地買賣、抵押和轉讓。農奴有義務為領主無償勞作,農奴的勞力也被定義為領主的產權。

James Lee教授認為中國在清朝時存在農奴製。[15]

農奴爭議

譯名爭議

西藏的「農奴」是藏文mi ser的漢譯,西方藏學家對此譯名是否準確的看法十分分岐。[16]法蘭茲·麥可(Franz Michael)、畢翠絲·米勒(Beatrice Miller)認為,以平民(commoner)或屬民(subject)來形容會比農奴(serf)來得正確,因為他們多數都有能力償還應繳的賦稅與義務,也可自由遷移至另一地,何況過去的西藏司法係統也允許他們提出訴願[17]:123[9]:81[18]梅爾文·戈爾茨坦則主張他們雖然可以「自由遷移」,還是被土地束縛的「農奴」。Eva K. Dargyay及Barbara Nimri Aziz的著作也認為使用「農奴」一詞並不準確。[19][20][21]1951年草擬《十七條協議》時,中方譯者黃明信曾提議把中文的「人民」譯成藏文mi ser,藏方反對,表示政府公文裏此詞是指與官吏、領主相對的「屬民」,沒有人提到「農奴」。[22]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觀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觀點是,西藏在1959年土地改革運動前是一個農奴製的社會[2],並以國家級機構出版學術論文支持此觀點[23]。在1959年以前,西藏95%的人民是封建農奴製度下的農奴[1]。同時西藏地方法典將人分為三等九級,明確規定人們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平等。在漫長的封建農奴製社會裏,西藏廣大農、牧奴政治上受壓迫,經濟上受剝削,動輒遭到迫害。農奴中流傳著這樣的話:“能帶走的隻是自己的身影,能留下的隻有自己的腳印。”可以說,舊西藏是世界上侵犯人權最為嚴重的地區之一。[24]麵對封建農奴製度的殘酷統治,西藏勞動人民從未停止過反抗鬥爭。他們采用請願、逃亡、抗租抗差,直至武裝鬥爭等形式爭取自己的人身權利。但是,他們的要求遭到三大領主的殘酷鎮壓。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唯一認可的女活佛、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全國政協常委、十二世多吉帕姆活佛桑頂·多吉帕姆·德慶曲珍2008年接受新華社採訪時表示:“舊西藏非常黑暗,農奴們的生活還不如馬匹和牲畜”。[25][26]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白皮書引用法國旅行家亞歷山大·大衛·尼爾的《古老的西藏麵對新生的中國》說:舊西藏,所有農民都是終身負債的農奴,他們身上還有著苛捐雜稅和沉重的徭役:“完全失去了一切人的自由,一年更比一年窮”。[27][28]大衛·尼爾又說西藏是個充滿著笑容、歡樂、節慶和宴會的地域; 一個懂得享受人生的地方。在那裏從來沒有人餓死,即使有,也是在人煙罕至,氣候極端嚴酷的地方。西藏是一個充滿著傳統及異常豐富的靈修的國度。[29]

中國共產黨管理前的在西藏被沿用300多年的古法典《十三法典》中有著明確的階級劃分:「人有上、中、下三等,每等人又分上、中、下三級。」[30][31]。明文規定上等上級人的命價為屍體等重的黃金;下等下級的人命價僅為一根草繩。[32]

西藏流亡政府的觀點

西藏流亡政府認為西藏在1959年前不存在農奴製度,於20世紀上半葉的西藏政府(噶廈)在努力使西藏現代化,1959年後在社會主義製度下的勞改營人民公社才是農奴製度。[33]國際特赦組織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控製西藏後廣泛侵犯人權。[34]

對於這段曆史,十四世達賴喇嘛回應表示,他亦曾經譴責過許多西藏的封建傳統,又稱在1951年之前,還是個年輕人的他已經有意願變革體製了。[35]他的前人已經禁止極刑死刑[36],他也進行過重要的改革,比如在1951年西藏「解放」前去除債務遺傳。[35]

達賴喇嘛在被問及對1959年以前的舊西藏的社會製度以及“反動的落後的農奴製”的看法時表示:「沒有一個藏人認為,舊西藏是完美無缺的,我個人認為,舊西藏是不符合潮流的、需要改革的一種落後的製度,這一點我是非常明確地認識到的……雖然舊西藏社會是落後的,但是絕不像中國共產黨所說的最黑暗,最殘酷,最野蠻,絕對不是這樣。在舊西藏社會中生長的人,如果你去看他們的臉,絕對是充滿快樂的,笑瞇瞇的……中國的農奴製度,印度的農奴製度和西藏的農奴製度不一樣,這裡麵的不同,西藏人之所以充滿快樂,主要是由於宗教的因素。但是也有一些人,一些有錢有勢的人,欺負自己的農奴,這樣的現象是有,不是沒有,各個地方總能找得到。但是從總的來說,舊西藏的製度是比較好的,其中有一些仁慈、以善待人的觀念,與中國和印度及其他國家,特別是與歐洲中世紀的農奴製相比是沒有辦法比較的,好多了……」[37]

學者的觀點

中國大陸從1956年到1962年對少數民族進行了大規模的社會曆史調查。這些調查材料自1983年開始由西藏人民出版社陸續公開出版,叢書名為《西藏社會曆史調查資料叢刊》共10輯,前6輯是關於藏族的調查資料。大批關於西藏農奴製研究的文章發表在《民族研究》與《光明日報》上,內容主要集中在西藏農奴製度的殘酷與西藏噶廈的反動。[38][39]

198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出版了《西藏百題問答》,[40][41]一一反駁達賴喇嘛與其支持者的批評,並且提供中國大陸版本的「西藏真相」。[42]西方學者們認為《西藏百題問答》根據的史料很少,著書 Authenticating Tibet: Answers to China's 100 Questions作學術性的回應,並註明史料的出處。[43][9]此書簡體字譯本《驗證西藏:回應西藏百題問答》被評為中國國家社科基金「西南工程」2010年項目優秀成果。[44]台灣2011年出版繁體字譯本〈遮蔽的圖伯特: 國際藏學家解讀中共版《西藏百題問答》〉(以下簡稱《遮蔽的圖伯特》)。

藏學家譚·戈倫夫在《現代西藏的誕生》認為:1950年代有關西藏「農奴」的數量根本沒有可靠的文件記載,過去的西藏並沒有詳細的記錄,僅有的資料多遭到人為破壞。1959年後,相關「農奴」資料又被中共拿來證明鎮壓西藏有理,隻能反映北京觀點,與西藏史無關。戈倫夫估計西藏當時約有六成的「農奴」人口,而非中共宣稱的95%人口都是「農奴」,若細看這六成人口裡約有一半都屬於擁有土地的自耕農,隻是以勞力向政府、寺院、貴族付稅,再加上如康省和安多等省份的農民根本沒有主人,藏東農民也不肯讓藏中貴族在藏東施行同樣製度,因此,這類主題缺乏可靠資料,其經濟複雜程度也無法籠統探討。戈倫夫亦認為,中共官方數據資料遭到刻意扭曲。[11]他認為1950年前的西藏社會與歐洲中世紀的社會非常相似,用「封建」一詞描述最準確。[45]

美國藏學家梅爾文·戈爾茨坦認為“西藏社會在1959年前的不平等的製度可以被稱為一種普遍的農奴製度”,並指出絕大多數在西藏的人都是農奴,須要納稅、做勞役,所生子女的歸屬權都要由農奴的主人決定,農奴要結婚和暫時離開所屬莊園的權力也要等到農奴主人的許可[46]。他也指出,西藏的製度通過把勞動力配置在這些領地上,使領主大獲其便。[47][48]

根據《遮蔽的圖伯特》一書,

  • 卡提亞·畢菲特裏耶指出,西藏傳統社會等級分明,非常不平等,大部分人生活於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狀態。隻有政府、寺院和貴族擁有土地,絕大部分居民都是農民。農民與土地關係密切,要繳稅,服徭役,但這並不是奴隸製。這些賦稅和勞役按戶分配,而不是按人頭分配。由於西藏傳統社會中,每一戶都有很多人,賦稅和徭役按戶分配,意味著隻要家中有幾個人可以承擔賦稅和徭役,其他人就可以離家從事如經商等別的行業。這種製度的結果是有些農民也可以很富有,擁有為他們自己勞動的人。此外,進入寺院生活可以使相當一部分人生活在領主體製之外。[43]戈爾茨坦也承認,農民隻要盡到對領主的經濟義務,遷徙自由並不受拘束,也未必貧窮。[48]
  • 梅爾文·戈爾茨坦認為,他們為討生活而被土地所束縛,也必須對地主盡一定的義務,因此可被描述成「農奴」。[17]:123[9]:81
  • 羅伯·巴聶特認為,這個製度雖以農奴為基礎,但不一定屬於封建製度[17]:126, 129
  • 迪特·舒赫表示:那些被稱為「農奴」(被土地所束縛)者實際上生活過得相當不錯,另外一些「不依附於某塊土地」的人則更為窮困,嚴格說來這些人不能稱作「農奴」[17]:123[9]:81-82
  • 威廉·柯爾曼(W. M. Coleman)認為,「農奴」一詞的政治色彩與道德譴責太過濃厚,應該避免,以他們所擁有的自主權來講,以「一群擁有特別債務與稅務責任的普通農民」來形容更合適[17]:123-124[9]:82

另外一些學者的研究材料也證明西藏的奴隸製度是有效率、有結構的。[49]

有學者認為農奴製度的提法和封建製度一樣源於歐洲,往往和莊園製度相聯係,是一種在中世紀之前就存在的社會製度,西方術語封建製度和農奴製度本身能否用於東方社會存在爭議。比如賀第·費捷得(Heidi Fjeld)認為西方術語封建製度和農奴的定義不能用於西藏社會,1959年前的西藏社會更類似於印度的種姓製度[50]:5

Geoffrey Samuel 教授主張西藏社會並非農奴製度,而是與某些回教社會類似的無政府狀態。[51]

藏學家達瓦諾布教授在自傳《紅星照耀西藏》表示,「農奴」等觀念對中老年藏人來說,是完全陌生的。在薩迦縣進行「三反雙減運動」(反叛亂、反烏拉、反封建製度,減租、減息)時,一位漢人問一位老婦人:「三大農奴主是誰?」因為她從來沒有聽過「農奴主」這個詞,她回答:「黨」。年輕藏人學會「詛咒舊社會,讚美新社會」的訣竅後,就能應付政治運動。[52]:179達瓦諾布認為西藏有自己獨特的社會製度,與歐洲的「封建製度」不同,也沒有「農奴」。[52]:190

酷刑爭議

中國共產黨管理前的在西藏被沿用300多年的古法典《十三法典》中有各種「肉刑」的刑罰。舊西藏法律規定:“民反者均犯重法”,不但本人處死,而且家產沒收,妻子為奴。五世達賴曾經發過一道諭令:“拉日孜巴的百姓聽我的命令……如果你們再企圖找自由,找舒服,我已授權拉日孜巴對你們施行砍手、砍腳、挖眼、打、殺”。這道諭令多次被後來的當權者重申。[30][31]死刑於1896年前後被第十三世達賴喇嘛廢除。同時期的大清,淩遲、砍頭等等方式仍然經常被使用。砍掉肢體的酷刑於1913年被十三世達賴宣佈廢除。[53][54][55][56]梅爾文·戈爾斯坦表示,中國大陸方麵將古法典的描述與1950年代的實情混為一談,例如2009年在北京「西藏民主改革50年大型展覽」展出了挖眼用的石帽與皮鞭[57][58],其實西藏官方最後一次挖眼是1934年對於被控叛國者龍廈·多吉次傑的處罰,而當時已經無人見過、也不會執行挖眼這項刑罰。[59]他反對將「農奴」自動與「酷刑」連在一起。[17]:123[9]:81卡提亞·畢菲特裏耶指出,西藏從未存在過領主有權決定生死的奴隸製。[43]羅伯·巴聶特認為,沒有任何理由可以證明過去的領主對他們的農奴施加酷刑,但所謂「農奴製」卻不可避免的與人身虐待連結在一起。隻有與中國大陸當局關係密切的學者才認為西藏的製度與人身虐待密不可分。況且,中華人民共和國「解放」西藏時並非要解放當地的社會製度,而是不願西藏遭到帝國主義英國美國)的殘害,「解放西藏免於封建主義壓迫」的說法,是到了1959年後才開始出現在中共文宣中[17]:126,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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