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委員會 (文革)[編輯]
革命委員會是文化大革命期間及之後一段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政權和部分中央行政領導部門的政權組織形式,也是各企事業單位的領導機關組織形式,簡稱革委會或革委。
曆史[編輯]
“革命委員會”和“三結合”[編輯]
1967年,上海市首先發起“一月風暴”奪權運動,由群眾組織奪取中共上海市委和上海市各級人民政府的權力,組織一個效法巴黎公社的“大民主”(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政權機構,命名為“上海人民公社”,2月5日正式成立。全國各地效仿,紛紛奪權,各地組織的新政權名稱並不統一。青島市、太原市、黑龍江省、山東省、貴州省等地的臨時權力機構名稱都含“革命委員會”。路陽認為,這是對《十六條》提出的“文化革命委員會”名稱的模仿。[1] 2月2日,《人民日報》發表社論《東北的新曙光》支持黑龍江省的奪權,並第一次使用“三結合”的說法,即建立一個革命的、有代表性的、有無產階級權威的臨時權力機構。
2月12日,毛澤東與張春橋、姚文元、王力和戚本禹談話,說服他們放棄人民公社稱號。2月20日,毛澤東批示貴州奪權說:“名稱叫革命委員會好”。2月19日,中共中央發布《關於奪權鬥爭宣傳報導問題的通知》,正式否定“人民公社”名稱,並以“三結合”作為評判各地權力機構的標準。[1] 3月31日,《紅旗》雜誌發表社論《論革命的“三結合”》,引述毛澤東指示:“在需要奪權的那些地方和單位,必須實行革命的‘三結合’的方針,建立一個革命的、有代表性的、有無產階級權威的臨時權力機構。這個機構的名稱,叫革命委員會好。”
革委會實行“一元化領導”,取消中國共產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分別,合為一體;革委會委員采取“三結合”方式,即由革命幹部、群眾組織代表和部隊軍管代表組成。在這種機構中,幹部由於熟悉業務,一般負責日常業務;工農兵代表掌管大政方針,群眾組織代表維護本單位下層人員的利益。到了文化大革命後期,工農兵代表逐漸撤出革命委員會。[來源請求]
重新設立黨委[編輯]
1967年10月27日,中共中央、中央文革小組發出《關於已經成立了革命委員會的單位恢複黨的組織生活的批示》。12月2日,中共中央、中央文革小組將《關於整頓、恢複、重建黨的組織的意見和問題》下發各地征求意見。文件建議在革命委員會中建立“黨的核心小組”,基層成立支部和小組,實施黨的組織領導。1970年10月28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召開地方各級黨代表大會的通知》,提出陸續召開地方各級黨代表大會,產生新的黨委。此後,地方各級黨委先後成立。新黨委和原來的革命委員會多是兩塊牌子,一套人馬,各級黨委的第一書記一般兼任同級革委會的主任。各級黨委恢複後,革委會不再是黨政合一的機構,而成為同級黨委領導下的政府性質的機構。
軍隊代表退出[編輯]
1972年8月21日,中共中央、中央軍委發出《關於征詢對三支兩軍問題的意見的通知》,通知指出:“三支兩軍”人員撤回部隊;凡建立黨委的地方和單位,軍管、軍宣隊、支左領導機構撤銷,少數軍隊幹部轉業留在地方工作。此後,大部分軍隊代表陸續返回部隊,但還有一些軍隊代表留在地方,他們主要是在黨政機關和省市一級革委會任主要負責人。“三支兩軍”人員撤回後,各級地方黨委成員適當作了調整,一些地方領導幹部重返各級領導崗位。
撤銷[編輯]
1975年全國人大四屆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革委會同時擔任人大常委會和人民政府的職責,但實際上地方各級人大工作在文化大革命期間陷於癱瘓,盡管如此,革委會被作為第六屆人大計算。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若幹決定的決議》,將革命委員會改組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而革命委員會的組織形式一直到1980年代才全部撤銷。以浙江省為例,8個地區革命會於1978年9月統一改稱地區行政公署(根據1978年憲法,地區不作為一級政權,不設人民代表大會與革委會)。杭州市革委會於1981年12月改稱杭州市人民政府,溫州市革委會於1981年11月改稱溫州市人民政府,寧波市革委會於1982年2月改稱寧波市人民政府。黃岩縣革委會遲至82年6月才改稱黃岩縣人民政府,貴陽市革委會於82年8月改稱貴陽市人民政府,張家口革委會於1983年4月改稱張家口市人民政府。
省級革委會建立簡況[編輯]
注:黑龍江省最初稱“黑龍江省紅色造反者革命委員會”,3月23日改稱“黑龍江省革命委員會”;山東省最初稱“山東省無產階級革命造反派大聯合革命委員會”,2月23日改稱“山東省革命委員會”;上海市於2月5日成立“上海人民公社”,2月23日改稱“革命委員會”;貴州省最初稱“毛澤東思想貴州省革命委員會”,8月1日改稱“貴州省革命委員會”;山西省於1967年1月12日完成奪權,3月18日成立“革命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