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自楊絳於今年5月25日逝世以來,人們悼念這位享年105歲的世紀老人,並且與她的先生錢鍾書聯係起來,稱讚有加,被譽為“文壇伉儷”。毫無疑問,錢鍾書和楊絳夫婦屬於傑出人物,值得讚揚。與此同時,一種相反的聲音也出現了,批評楊絳和錢鍾書無論在學問還是人品上都不如人們通常所稱頌的那麽高大,其中影響較大的是餘傑的文章《錢鍾書夫婦的偶像崇拜,早該破一破》。此文雖然寫於2007年,但近來流傳甚廣。
餘傑這篇文章是從宗璞的小說《東藏記》談起的,他從其中描寫的一對夫婦聯想到錢鍾書和楊絳這對夫婦。宗璞是著名哲學家馮友蘭的女兒,這便使人們自然聯想到宗璞與楊絳之間的一樁公案,這樁公案是關於馮友蘭與錢鍾書的。如果隻是普通的家長裏短或私人恩怨,本人並無興趣談論,但是這樁公案涉及馮友蘭在“文革”中是否“出賣朋友”“坑人致死”的大問題。令人感到奇怪的是,對於這個大是大非問題,餘傑的文章倒是絲毫沒有提及,而是著墨於宗璞文學作品的“影射”和錢鍾書夫婦與一些傑出人物的比較上,以此表明錢楊二人在治學和為人上是有缺陷的。不少人對餘傑的這篇文章不以為然,說那是“誅心之論” ,太苛刻了。
單從餘傑的那篇文章看,筆者也有同感,但是聯想到那樁公案,我便轉而讚成餘傑那篇文章的題目,盡管對他的論證有所保留,甚至基本反對。我現在的評價是,錢鍾書夫婦有值得讚揚的過人之處,但也有值得批評的過人之處,這一點尤其體現在道德上。錢鍾書夫婦淡泊名利,專心治學,相敬如賓,白頭偕老,在這方麵堪稱典範。但是,他們在那樁公案上的表現卻是令人失望的,可以說,他們的做法越過常人的底線。我這樣說是有根據的,根據的來源非常可靠,不是別的,正是楊降為錢鍾書所做的辯護以及她的有關文字。讓我們從那樁公案的原委談起。
二、論證
1998年7月,宗璞在《文學自由談》(1998年第4期)發表文章《不得不說的話》,其中談道:1997年春節稍後,她從孔慶茂著的《錢鍾書傳》(江蘇文藝出版社1992年)和牟曉朋、範旭侖編的《記錢鍾書先生》(大連出版社1995年)中得知 ,錢鍾書曾於1979年5月訪美期間在斯坦福大學的一個座談會上,指責馮友蘭“在‘文革’中出賣朋友,致朋友迫害而死”“捏造事實,坑人使妻小俱死” 。鍾璞感到事關重大,“有必要立即與錢鍾書和楊絳聯係,問清情況。但因得知他們的女兒去逝,錢先生又在病中,我不願給他們增添煩惱,故久久未說。而我心情壓抑,隨即患病,此事遂一擱數月。後因想到必須乘當事人都在世時把事情說清楚,乃於去年十月向楊絳先生提出此事,並希望她婉轉向錢先生問明究竟。楊先生拒絕去問,堅決否認錢先生曾說過上述的話,所舉理由有馮先生是錢先生的五大恩師之一,他決不會說等等。但楊先生至今沒有公開聲明錢先生沒說過那些話。”[1]
對於宗璞的這篇文章,楊絳在《文學自由談》第5期給予答複,以書麵形式宣布錢鍾書沒有說過那些汙蔑誹謗馮友蘭的話,但這隻是她的推測,而不是代表錢鍾書宣布的。這算澄清事實了嗎?沒有,頂多算部分澄清。為什麽楊絳不能把事情做得更徹底一些,即問一下錢鍾書本人的意見,反而拒絕宗璞的這一要求呢?她的回答是:“我沒有必要把傳說的話去困擾病中的錢鍾書。”[2]現在我們要問,“有沒有必要”的標準是什麽?按照人之常情,“沒有必要”的情形無非兩種:一是所談問題無關緊要,不值一提;另一是錢鍾書危在旦夕,已經不能思考問題了。然而,事實上二者都不是。
首先,楊絳在“答複”中再次肯定馮友蘭是錢鍾書的恩師,所談問題是由一則關乎恩師是否出賣朋友和致人於死的傳言而引起的,並且據說此傳言出自錢鍾書之口,這對錢鍾書夫婦來說是“沒有必要”澄清的小問題嗎?如果他們真是這樣認為的,那隻能說明他們對恩師的毀譽毫不關心,這是忘恩負義。其次,錢鍾書是1998年12月去逝的,而宗璞是在一年前以寫信的方式向楊絳提出這一要求的;在這一年之中,錢鍾書並非病得不能思考,反而還參與了一些更費精力的事情。現以楊絳自撰的《楊絳生平與創作大事記》為證,其中有如下記載:[3]
8月8日,寫《答宗璞〈不得不說的話〉》。
11月21日,錢鍾書88歲生日,社科院領導來醫院祝壽。
既然在答複宗璞三個多月之後,錢鍾書和楊絳還同意領導來醫院祝壽,那麽可以肯定,在此前一年多的時間裏,錢鍾書總有可以思考的時候吧。由此可見,在錢鍾書夫婦的心目中,為恩師馮友蘭洗刷名譽不如領導的祝壽來得重要。在我看來,這是有違道德底線的,無需與高尚人物相比,隻從日用人倫來說即是如此。
其次,楊絳對宗璞的答複顯得有些強詞奪理,缺乏誠意。她這樣辯解:“近年來出現了不少傳說錢鍾書的記載。這類書籍的出版,一概未得到錢鍾書許可;書籍的內容也一概不由錢鍾書審定。……甚至經編者向錢鍾書公開致歉、保證銷毀、封存的書(也正是轉載錢鍾書大罵馮友蘭先生那段傳說的書),仍公然在市上銷售呢!我國的法製還有待完善。我國的‘著作權法’執行不力。錢鍾書沒有得到一個公民應有的保障。”[4]
是的,錢鍾書的著作權遭到侵犯無疑是一個事實,要完全避免此類事件有待我國的“著作權法”的完善和執行。但是,錢鍾書為恩師馮友蘭洗刷名譽的努力卻無需等到那一天,也無需求助於編著者和出版商,而隻需他本人發表一個簡短的聲明,宣布關於他在斯坦福大學說馮友蘭出賣朋友和致人於死的報道純屬造謠。即使他本人不能寫字而由楊絳代筆也可,或者楊絳在給宗璞的答複中轉述錢鍾書本人的意思。然而,楊絳卻把這樣一個舉手之勞即可辦到的事情寄托在我國的“著作權法”完善之後,聽上去言之鑿鑿,振振有辭,實則是一種不負責任的托詞而已。
此外,楊絳在“答複”中顯得不耐煩,甚至有埋怨宗璞小題大做、無是生非的意思。她說“錢鍾書不需要宗璞的寬宏大量。”“我希望宗璞保持自己的理性,不要太感情用事,折磨自己。”[5]然而,宗璞要求錢鍾書夫婦為其父親澄清涉及人命的事實,此要求是再自然不過的,可以說,放在任何人那裏都會這麽做的。
第三,從楊絳的“答複”中可以推斷,他們夫婦最遲在1991年就知道有人說馮友蘭在“文革”中出賣朋友、坑人致死的事情,並且此傳言與錢鍾書有關。“答複”中這樣回憶:“他(馮友蘭)去逝一周年後——一九九一年的十二月底,一位朋友打電話拜早年,談起紀念馮友蘭先生的文章,因而說到章廷謙事件。我聞所未聞。那位先生說:‘不知道就別問了’。當天下午,有客來拜早年,他是北大畢業的。他講了‘文化大革命’中馮友蘭和章廷謙的事。他所講的和宗璞信上寫的大致相同,隻是不如宗璞寫的詳盡。”[6]
請注意,宗璞向楊絳談及章廷謙一事的信是1997年寫的,而在此之前許多年就有不隻一人向錢鍾書夫婦詢問馮友蘭和章廷謙的事,這是為什麽呢?這是因為錢鍾書大罵馮友蘭的傳言留下了伏筆,使人們把章廷謙與馮友蘭聯係起來。現在讓我們追溯到這個傳言的源頭。
錢鍾書1979年5月在斯坦福大學講話之後不到一個月,台灣《聯合報》的《聯合副刊》就把他的發言報道出來。這個報道是由一位現場聽眾即斯坦福大學的華裔教授莊因口述,記者丘彥明整理而成,後又轉述或轉載於香港和大陸出版的多種刊物。現把這篇報道的有關部分摘錄如下:
“座談會中也提到了哲學家馮友蘭,錢鍾書把馮友蘭罵了一大頓。他說,……馮友蘭最不應該的是出賣朋友,在座有人問馮友蘭究竟出賣了哪些朋友,錢鍾書卻不願指出姓名。”[7]
莊因後又補充錢鍾書的講話內容:“馮友蘭捏造事實,坑人使妻小俱死。馮現在北大人人嗤之以鼻,人緣掃地。錢氏用英文說Fung’s name is now Atinking [sic] in Peking University,情緒頗為激動。”[8]
看了這個報道的讀者隻知馮友蘭坑害某個北大人或其妻小致死,但不知死者是誰。於是,有人猜測是章廷謙這個人,並向錢鍾書求證。不過據我所知,這個猜測已經被否定了,因為章廷謙和夫人不僅活到文革以後,而且活到錢鍾書那次講話之後。正如楊絳在“答複”中所說,那個到訪他家的北大人關於章廷謙的說法與宗璞的說法大致相同。對此,本文末尾還要提及。
楊絳說她和錢鍾書隻是後來才聽說章廷謙這個人的,這個說法可以采信,因為錢鍾書當時並未提及章廷謙這個人。但是,他們總該想一下,他們都不在北大工作,為什麽不隻一個人向他們問起北大章廷謙一事,並且和馮友蘭聯係在起。進而言之,即使沒人向他們提及章廷謙一事,他們也會從有關錢鍾書那次訪美講話的諸多報道中得知錢鍾書大罵馮友蘭的傳言,除非錢鍾書夫婦對此類報道完全不感興趣,故意充耳不聞。然而,有證據表明,錢鍾書對此類報道是感興趣的,並且看過不少。例如,另一位華裔作家水晶關於錢鍾書那次訪美的報道就得到錢鍾書的讚賞,盡管是關於錢鍾書另一場講話的。錢鍾書在1980年1月寫給水晶的信中這樣談道:
“大作‘會麵記’早拜讀,紐約、舊金山、香港友人爭相寄示。……北京刊物曾轉載此篇;蓋世間好物,有目共賞,弟遂附驥借重。”[9]這裏所說的“會麵記”是指水晶寫的《兩晤錢鍾書先生》,最初發表於香港《明報月刊》1979年7月號。
水晶報道的是錢鍾書在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的講話,莊因報道的是次日錢鍾書在斯坦福大學的講話;一個發表於香港,一個發表於台灣。既然前者有“友人爭相寄示”“北京刊物曾轉載”,那麽可想而知,後者也是大致如此,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因為後者發表的時間更早(6月),影響可能更大。況且,發表後者的台灣《聯合報》與錢鍾書夫婦的關係是相當密切的,該報辦的《聯合文學》先後給他們兩人出過專輯,對此《楊絳生平與創作大事記》有所記載。可見,錢鍾書隻看到水晶的文章而完全不知莊因的文章,那幾乎是不可能的。
三、結論
筆者的問題是:關於“錢鍾書大罵馮友蘭出賣朋友,致人於死”的傳言,錢鍾書夫婦聽到後為什麽不進行辟謠呢?退一步講,就算錢鍾書夫婦以前從未聽說過此類傳言,那麽,在宗璞告訴他們之後,為什麽楊絳斷然拒絕宗璞請錢鍾書本人澄清事實的要求呢?(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結論隻能是:要麽錢鍾書真的講了那些話,要麽他對恩師的毀譽漠不關心,任憑謠言四處泛濫。如果是前者,那麽錢鍾書直接地誹謗了馮友蘭;如果是後者,那麽錢鍾書間接地誹謗了馮友蘭。總之,在這個問題上,錢鍾書夫婦是有嚴重的道德缺陷的。
四、餘論
順便指出,宗璞在楊絳“答複”之後又發表了《再說幾句話》。這篇文章很短,隻有半頁紙,談到其《不得不說的話》發表之後得到的一些回答。一是“楊絳先生公開表示錢鍾書先生沒有說過那些誣蔑、毀謗馮友蘭先生的話。”但是,“對楊文中的某些說法,我有所保留。”[10]另一是所談及的那兩本書的有關人員和出版機構已經做出承諾,封存銷毀那些書籍或修改其中的不實之詞。此文最後呼籲:“我誠懇希望我們的社會能夠形成說真話,講事實的風氣,這是最重要的。如能把寶貴的時間無損耗地用在文化的創造上,何幸如之!”[11]
然而,緊接宗璞這篇短文之後是一篇題為《說了又何妨》的文章,作者叫“喻靜宛”。該文把錢鍾書批評吳宓和錢鍾書批評馮友蘭兩件事放在一起說,指出由此引起的爭論表明,“一些做學問的人卻又鑽進了‘大學者就是神,批評他們大逆不道’的怪圈。”[12]此文還說:“至於錢鍾書是否批評過馮友蘭,這個問題其實很好解決。楊絳的文章中已經點明此事與章廷謙有關。……既然如此,正常的做法似乎應該是用事實批駁這個‘謠言’,以正視聽。”[13]
筆者以為,這篇文章的兩個說法都是不恰當的。首先,錢鍾書對其“五大恩師”中的兩位給予“批評”,其批評的性質是不可比的。錢鍾書對吳宓的批評出於其文《吳宓先生及其詩》,此文發表於上世紀三十年代,說到吳宓的“傻”和“癡”,還對吳宓所愛的女人有所貶低,吳宓的自尊心因此受到傷害。此事涉及道德問題,但卻是私德,與法律或刑事案件無關。況且,對私德問題的評價是見仁見智的,沒有明確的是非標準。比如,錢鍾書說吳宓“傻”和“癡”就一定錯了嗎?對吳宓所愛的女人評價不高就一定錯了嗎?與此不同,關於“錢鍾書大罵馮友蘭出賣朋友,致人於死”的傳言不僅涉及道德,而且涉及法律或刑事案件,如果真有此事的話,那就必須調查清楚;說了此話的人也有義務拿出證據來,否則就得公開辟謠和道歉。
《說了又何妨》把兩種不同性質的“批評”混為一談,這是第一個錯誤。其次,在章廷謙事件上,楊絳和宗璞之間沒有衝突,根本不是爭論的焦點。如果其他人如該文作者對這一關乎人命的事件存有疑問,那就提交北京大學有關部門甚至司法機構立案偵查,而不是宗璞和楊絳以及錢鍾書所必須回答的。由此可見,《說了又何妨》所表達的觀點是不得要領的,因而是不足取的。
文章本該到此畫上句號,然而,鑒於不少人對章廷謙事件感興趣,在此不妨多說幾句。關於章廷謙事件,最有參考價值的材料之一是北京大學中文係原係主任嚴家炎教授的文章《川島“文革”中遭迫害一案的真相》。這裏的“川島”是章廷謙的筆名,章廷謙當時是北大中文係教授。文章談道:“涉及 ‘文革’中川島先生‘被迫害致死’一段,則因依據的均為傳聞,故而嚴重失實。我作為川島先生的係內同事和案件的見證人,願意在查閱原始檔案材料的基礎上,對‘文革’中發生的此一錯案的真相做出如下說明和澄清。”[14]文章最後說道:“1981年5月12日,川島病逝於北京大學校醫院,享年80歲。他的夫人病逝於1990年。川島在‘文革’中確實受到多年迫害,但所謂馮友蘭先生的揭發‘導致了川島先生被迫害致死’,或另有人謂‘害死(其)妻小’,顯然均屬傳聞”。[15]
請注意,關於錢鍾書大罵馮友蘭出賣朋友、致人於死的傳言始於1979年,早於章廷謙及其夫人去逝的時間。對此案感興趣的讀者可以詳讀嚴家炎的原文,或者另行調查。有資料顯示,宗璞及其丈夫蔡仲德對此事曾經做過深入調查,包括托人訪問章廷謙的兩個女兒,從而得知章廷謙確有一個兒子(章式)死於1967年“文革”時期的兩派鬥爭,[16]早於1968年“清理階級隊伍”時發生的章廷謙事件,因而與馮友蘭完全無關。
需要指出的是,無論對章廷謙事件的調查結果如何,都不會改變錢鍾書誹謗馮友蘭的事實,因為楊絳已經證明,錢鍾書在美國發表講話的時候根本不知道章廷謙事件。
(作者單位:華南師範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哲學所)
注釋:
[1] 宗璞:《不得不說的話》,載《文學自由談》1998年,第4期,第75-76頁。
[2][4][5][6] 楊絳:《答宗璞〈不得不說的話〉》,載《文學自由談》1998年,第5期,第79、80、80、79頁。
[3] 《楊絳生平與創作大事記》,載《楊絳文集》第8卷,人民文學出版社,2004年,第400頁。
[7][8][9] 牟曉朋、範旭侖編:《記錢鍾書先生》,大連出版社,1995年,第209、210、191頁。
[10] [11] 宗璞:《再說幾句話》,載《文學自由談》,1998年第6期,第158頁。
[12][13] 喻靜宛:《說了又何妨》,載《文化自由談》1998年第6期,第159、159-160頁。
[14][15] 嚴家炎:《川島“文革”中遭迫害一案的真相》,載《粵海風》2003年第4期,第17、18頁。
[16] 蔡仲德編:《馮友蘭先生年譜長編》(下),中華書局2014年,第734頁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