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納妾”那點事兒

 


“三妻四妾”、“妻妾成群”

 

這類話對於現在的我們來說

 

往往用於插科打諢

 

但這個習俗,卻是實實在在

 

影響了中國兩千年之久

 


 

【今日由頭】

 

1912年12月14日

 

民國政府承認“妾”的存在

 

1

 

1912年12月14日這天,中華民國政府頒布了一項條例。

 

這份條例叫《暫行新刑律補充條例》,是對4月30日北洋政府頒行的《暫行新刑律》的又一次補充,其中的第十二條,引起了不少人的關注:

 

“刑律第八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稱妻者於妾準用之,第二百八十九條稱有夫之婦者,於家長之妾準用之。”

 

關於這條條例的解釋,大理院(民國中期後改為“最高法院”)的解釋是:

 

“凡以永續同居,為家族一員之意思,與其家長發生夫婦類同之關係者,均可成立。法律不限何種方式。”

 

如果再用通俗一點的話說就是:

 

相對於之前頒布的《暫行新刑律》的遮遮掩掩,這一次的修訂,民國政府明確承認了“妾”的存在,還進一步提高了“妾”在家庭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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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稱“推翻君主政體,建立共和製度”的民國政府,為何在“納妾”這件事上卻一直欲說還休,甚至還走了回頭路?

 

這還得從中國人“納妾”的曆史說起。

 

2

 

中國古代的婚姻製度,基本可以理解為“雙軌”製:

 

一條是正軌,那就是“一夫一妻製”,另一條是側軌,是補充前者的,那就是“一夫一妻多妾製”。

 

“妾”這個字,在商代的甲骨文中就出現了。

 

在甲骨文中,“妾”字從“辛”從“女”,“女”自不必多言,“辛”為“刑具”的意思。所以按郭沫若的《甲骨文字研究》說法,“妾”這個字最早是“女奴”的意思。後來也有用作女子對自己的謙稱,比如“妾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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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妾”何時演變為相對於“正妻”的“側室”之意,確切年代已不可考,按《禮記·昏義》中的記載,至少在周朝時,“一夫一妻多妾”製就形成了:

 

“古者天子後立六宮、夫三人、九嬪、二十七世婦、八十一禦妻。”

 

這句話至少傳遞了三層意思:第一,天子可以擁有很多老婆;第二,天子的老婆們已經分了層級;第三,老婆的數量隨行政級別是有規定的。

 

到了春秋戰國時期,禮崩樂壞,有錢有權的諸侯們也管不了那麽多的規定了,按《管子·小匡》中的記載,齊襄王就已經“九妃六嬪,陳妾數千”了。

 

上行下效,皇帝這麽做,下麵自然樂意效仿。至此,“納妾”堂而皇之成了一種習俗。

 

3

 

“納妾”這件事背後的原因,其實並不難總結。

 

第一大原因,自然是“男權”。

 

一個男性,占有兩個、多個乃至大量女性,然後還要按照男性規定的社會製度和道德體係加以分層、管理乃至奴役,這本身就是男權意識籠罩下的性別歧視,而“妻妾成群”也成了彰顯男性地位和男權的一種標識。

 

在這一點上,曆朝曆代的皇帝是最明顯的。

 

自秦以後,“後宮佳麗”的人數急劇擴充,漢元帝後宮三千人,隋煬帝後宮人數超過一萬,唐玄宗李隆基的後宮人數據載超過四萬——以李隆基能活一百歲為計(其實也就活了77歲),每天勵精圖治發奮圖強,自呱呱墜地到一命嗚呼,鞠躬盡瘁死而後已,也不可能做到雨露均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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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妖貓傳》中的李隆基和楊貴妃

 

而放眼整個社會,從宮廷到民間,很多經曆“無才便是德”以及“三從四德”教育壓迫的古代女性,也已經順從了“要依附男性”的思想,尤其是很多沒有生存能力的貧苦女子,往往把做“妾”當作一條可以接受的出路。

 

第二個原因,是生殖崇拜背後的儒家“孝”義。

 

除去縱欲享受的一麵,“納妾”習俗的背後也有“傳宗接代”的固有觀念,尤其是是儒家文化的“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的強大推力。這一點,無論是在權貴階層還是平民階層,都表現得很明顯。

 

到了元明時期,“納妾”習俗已經成為一種合法化的製度,被官家所承認。《大明律》曾明確規定:

 

“男子年滿四十無子者,可納妾。”

 

而這個“子”,很多時候不是指子女,而是單指“兒子”,這也給“納妾”提供了更多的理由。

 

大清官如海瑞者,一生曾娶三妻,至少納了二妾。結發妻子許氏,為海瑞生下兩女後被休,後娶第二任妻子潘氏,進門不到一個月被趕出;再娶第三任妻子王氏,育有二子,一名海中砥,一名海中亮,後都夭折,王氏離奇病故,在她死前十一天,小妾韓氏上吊自殺。

 

海瑞年過七十後又納一妾邱氏,為其生一子,但不久後也夭折了。

 

“海瑞罷官”赫赫有名,“海瑞納妾”的故事倒不太有人說,至於納妾的原因和目的,後人自有各自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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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王朝1566》中的海瑞形象

 

當然,“傳宗接代”既能成為“納妾”的理由,有時也能成為阻礙。

 

唐朝一代名相房玄齡,終身一夫一妻,不曾納妾。是房玄齡心無旁騖嗎?倒也不是,而是他的夫人盧氏堅決不允。這件事曾驚動過唐太宗,太宗親自出麵勸解盧氏,盧氏寧死不從。

 

這件事背後固然有房玄齡懼妻的因素,但還有一個不可忽視的原因:

 

盧氏為房玄齡一共生育四子兒女,可謂子孫滿堂。“納妾”也要講基本法,房玄齡的基礎理由有欠缺,自然也氣短了不少。

 

當然,綜合中國人“納妾”的兩大理由,也可以看出一點:

 

“妾”在曆朝曆代的地位,是不高的。

 

4

 

《禮記·內則》中有過這樣一句話:

 

“聘則為妻,奔則為妾。”

 

明媒正娶的是妻子,私奔的隻能算小妾,這大概算是比較早對“妾”的定性。

 

隨著時間的演變,“妾”的地位其實是在降低的,這從對這個群體的別稱就可以看的出來。

 

在最早的時候,妾又稱“媵妾”(媵,指隨妻子出嫁的人,地位原比妾要高),之後稱“姬”,“姬”乃周朝國姓,也有指“美女”之意,再後來又有“如夫人”的稱謂,至少還有個“夫人”二字。

 

秦朝以後,“納妾”之風大盛,“妾”的地位也慢慢“下調”,漢末兩晉南北朝時,稱“妾為“小妻”、“”庶妻”、“別房”、“側室”、“別室”、“小星”等,到了唐朝也叫“少妻”、“傍妻”、“小婦”,宋朝稱“祗侯人”、“左右人”、“橫床”、“貼身”,清朝有叫“姨娘”、“姨太太”。

 

而在之後的民間,也懶得叫那麽多稱呼,統稱“小老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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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某富貴人家的小妾們

 

在家庭地位上,“妾”是明顯不如“妻”的,事實上她可能也隻是比奴婢要略高些。這從當時的一些小說中也可看得出來。比如《紅樓夢》中的趙姨娘,她是賈政的側室,賈環和探春的生母,但在賈府中卻毫無地位可言。探春雖然是賈政之女,但因為是趙姨娘所生,不是“嫡出”而是“庶出”,所以她寧可逢迎正室王夫人,也不願親近自己的生母。

 

從家庭財產繼承上來說,嫡生和庶生也有很大區別。嫡生子(尤其是嫡長子)是有資格繼承爵位和頭銜,參與乃至主持祭祀禮儀的,而庶生子完全沒有資格。在財產方麵,庶生子基本不能參與家庭財產分割,但這個情況自宋朝以後開始有所改變,庶生子也可以分得一小部分財產,可能是因為納妾的情況太為普遍,庶生子不被允許參與家庭財產分割與繼承,會引發很多社會問題。

 

跳出“家庭”這個圈子,“妾”的地位就更低了。

 

唐朝“安史之亂”,張巡率眾死守睢陽的故事人盡皆知,但裏麵有一個細節讓人一直耿耿於懷,按《舊唐書》記載,在睢陽城斷糧之際,

 

“巡乃出其妾,對三軍殺之,以饗軍士。”

 

這個舉動在當時看來似乎是大義淩然,甚至讓人感動,但用現在的眼光來看簡直讓人毛骨悚然:沒東西吃了,把我自己小妾抓出來殺了給大家分食。這也從一個側麵折射出當時“妾”的社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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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曆代法律的製訂上看,“妻”和“妾”的地位高低,也是一目了然。

 

《唐律疏議》中就明確規定,丈夫打妻子罪責從輕(相對於妻子打丈夫),而妻子打小妾的處罰,等同丈夫打妻子。

 

明朝雖然從法律上有條件肯定了“納妾”的合法性,但《大明律》卻明確規定:

 

老公打老婆,如果打死了,判絞刑;老公打小妾,如果打死了,隻判打一百杖,流放三年。

 

妻和妾的地位高低,一看可知。

 

5

 

但一件有意思的事情是:雖然妾的地位不高,但娶妾的成本其實是不低的。

 

這也是古代並非人人都可以“納妾”的一個重要理由。

 

成語“齊人之福”,原來有定義“一妻一妾美滿生活”的意思,但這個典故源自《孟子》裏的《齊人有一妻一妾》,說的是這個有妻妾的齊人,每天其實是一大早去墳地吃人家的供品,再滿嘴抹油回來說是達官貴人請他吃飯。

 

這雖然是孟子編的一個諷刺不惜手段追求榮華富貴的寓言,但由此也可以窺見,要養一妻一妾,生活壓力也是不小的。

 

唐代大文豪劉禹錫被貶為蘇州刺史,參加一李姓司空的宴席(有說此司空為寫下名篇《憫農》的李紳,但有爭議),席間李司空請來歌姬助興,有一歌姬色藝俱佳,劉禹錫當即寫下《贈李司空妓》一首:

 

“高髻雲鬟宮樣妝,春風一曲杜韋娘。司空見慣渾閑事,斷盡蘇州刺史腸。”

 

這首詩除了留下“司空見慣”這個成語之外,還給後來的語文教學留下了一段中心思想:劉禹錫不滿宴席的奢華,感慨百姓仍生活於水火之中,表達了對李司空的譴責與勸誡。

 

但這個故事的結尾有個邏輯繞不過去:那位李司空一看劉禹錫那麽喜歡這位歌姬,就送給他做小妾,而劉禹錫也欣然笑納了。

 

如果你要不滿和痛心,譴責和勸誡,那還接受人家饋贈幹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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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典故至少反映出兩件事:第一,妾在古代確實接近於私人財產,可以贈予;第二,曾經做過高官且有名如劉禹錫者,納個妾也不是件容易事情,甚至還得拿作品去換。

 

如果再要舉個例子,那就又要輪到倒黴的海瑞了。

 

海瑞素以清貧聞名,母親過生日去買二斤肉,是被當大新聞傳的。但海瑞擔任淳安縣縣令的時候,年俸是12石大米外加30多兩銀子,雖然不算多,但按當時的物價,養活一家人其實還是綽綽有餘的(明代一般普通平民一年開銷也就幾兩銀子)。更何況,海瑞在老家還有四十畝祖田,每年能帶來至少20兩銀子的租金。

 

背後的原因,可能和海瑞的“三妻兩妾”有關,尤其是納妾

 

明末的小說《醒世姻緣傳》裏有不少對於當時婚喪嫁娶的描寫,在第五十五回裏,狄員外要找一個手藝佳、能燒菜的丫鬟,千挑萬選,討價還價,最後花費二十四兩銀子。

 

而納妾比買丫鬟要貴多了,像海瑞這樣的官員納妾還要講究一些,連同彩禮宴席等費用,有人曾測算過,一般至少花費五十兩,好一點的要一百兩。這還沒算納妾之後的生活開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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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即便有了納妾的條件,但要過“正妻”那一關,也並不簡單。

 

1920年5月23日的《申報》就曾經刊載過這樣一條關於“納妾”的社會新聞:

 

“南京下關某轉運公司之經理王某,年逾不惑,膝下猶虛。近為子嗣計,擬納某姓女為妾。無如王恐獅吼河東,不敢造次。乃托戚友向妻疏通,其妻滿口允承,惟提出條件五項:

 

(一)彩輿入門,行結婚禮,某女不得身穿紅衫,以示妻妾之區別。(二)某女須尊稱其為太太,不得做姊妹稱呼。(三)王某每月薪金悉數交妻經管, 不準由妾經手。(四)某女每月零用十元,不得多支。(五)購買衣服首飾,須得同意。

 

聞王某答複如下:

 

(一)此項與某女達成協議,萬難承認。(二)某女非妓女可比,此項俟後再議。(三)此項束縛自由,須加修正。(四)承認。(五)承認。聞其妻對於答複,不甚滿意。連日向王某交涉,迄今尚未解決雲。”

 

“納妾”既對女性不尊重,又敗壞社會風氣,而成本也並不低廉,所以從清末西學漸進之時起,“廢除納妾製度”的呼聲就開始越來越高漲了。

 

在很多進步人士看來,“納妾”和“吸鴉片”、“纏足”一樣,都是中國落後的一種象征,如果中國要躋身現代文明國家行列,要符合世界發展潮流的趨勢,那麽這種“一夫一妻多妾”的陋習,必須取消。

 

但是,這條改革路走的卻並不平坦。

 

6

 

在“廢妾”這條路上,一批中國近代的名人,展現出了矛盾的一麵。

 

最有名的應該是康有為了。

 

康有為一直強烈主張“人生來平等”且“男女平等,為此非常推崇“一夫一妻”製度。但他除了結發妻子之外,一生納了五個妾,有中國人也有日本人,且基本都是未成年少女,而且多為他流亡途中納娶,可謂”逃到哪裏,納到哪裏”。

 

在康有為60歲遊西湖時,還看上一18歲張姓女子,康有為幾度登門求親,都被張家人回絕,但一直死纏爛打,最終獲得張家人首肯,於上海大擺宴席,納得自己的第五位小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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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有為

 

其實不止康有為,嚴複、唐紹儀、馬寅初這些中國近代第一批“睜眼看世界”的人,滿腹經綸,提倡民主和人人平等,但卻都是納妾的,有的還不止納了一個。

 

在這一點上,梁啟超也未能幸免。

 

1898年,梁啟超和譚嗣同一起,成立了一個“一夫一妻世界會”,倡導“一夫一妻製度”。譚嗣同不久之後就義,梁思成之後違背了自己當初的諾言,納家中丫鬟王桂荃為妾。

 

盡管這個“納妾”是梁啟超的妻子李蕙仙同意的(李為梁生下一子二女),而梁啟超也一直心懷愧疚讓孩子們稱王桂荃為“姨”,但畢竟也算是納妾。

 

這一段往事,也讓梁啟超日後在批判“納妾”一事上少了些許底氣。

 

1925年,梁啟超在清華大學的中國通史課上說:

 

“從人權上觀察,蓄妾製之不合理,自無待言;但以家族主義最發達之國,特重繼嗣,此製在曆史上已有深之根柢;故清季修新民律時,頗有提議禁革者,卒以積重難返,且如歐律以無妾之故,而仆仆於私生子之認知,亦未見其良。故妾之地位,至今猶為法律所承認也。”

 

他的學生王政就很不買賬老師的這段說法,他說:

 

“既承認蓄妾製在人權上為不合理,則當設法以革除之。若以其在曆史上已有極深之根柢,遂任其自生自滅,則1911年之革命特多事耳。”

中國人“納妾”那點事兒

 

梁啟超與長子梁思成(左一)、三子梁思忠(右二)、長女梁思順(右一),1905年攝於東京。梁思成和梁思順為李蕙仙所生,梁思忠為王桂荃所生。

 

王政的觀點還是漸漸成為了主流。

 

自中華民國成立之後,反對“納妾”的聲浪越來越高,隨著女性意識的覺醒,全國各地的婦女團體也開始進行各種運動,要求“男女平等”,廢除“納妾”製度。

 

在各方麵的呼籲和努力下,1930年《中華民國法典》的《親屬法》終於出現了如下條款:

 

“妾之製度,亟應廢止,雖事實上尚有存在者,而法律上不容承認其存在,其地位如何,毋庸以法典及單行法特為規定。”

 

但問題是,法律隻有一句“亟應廢止”,卻沒有任何明確的懲罰措施公布。

 

更重要的是,《親屬法》第1123條第3項又規定: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這等於還是給“納妾”製度開了一道後門。

 

所以,盡管法律出台,但民國的“納妾”之風並沒有消退,達官貴人以及富人階層更是照常納妾,尤其是那時期的軍閥,都以納妾多而為榮:四川軍閥楊森納妾12房,山東軍閥張宗昌納妾24房,川軍將領範紹增的姨太太更是多達40個。

 

這個現象,一直持續到新中國成立。

 

7

 

1950年5月,新中國第一部《婚姻法》頒布。

 

《婚姻法》第一條規定:

 

“男女婚姻自由,實施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

 

第二條規定:

 

“禁止重婚、納妾。禁止童養媳。禁止幹涉寡婦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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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紀50年代初北京市的基層幹部在街頭書寫宣傳婚姻法的板報。新華社發

 

《婚姻法》頒布後,其實很多男人都沒有當回事。1950年11月20日,河南農民蕭昌貴將老婆騙回老家,然後大擺宴席,公然納妾。政府工作人員迅速趕到,叫停儀式,再次重申:“納妾”違法。

 

同年,一個名叫李成才的湖北地主,因懷疑自己小妾張青蓮偷情,將她活活打死,並揚言“這是我花錢買來的小妾,有什麽關係”。當地公安局將其逮捕後經審判判處死刑,李成才不服上訴,二審維持原判,最終執行死刑。

 

幾個典型案例經報道後,不少中國男人終於知道:以後是真的不能納妾了。

 

而對於之前已經存在的小妾,《婚姻法》明確規定:在法規頒布之前納妾的,離婚的主動權掌握在女方手裏——女方如果想離婚,男方不能阻止;女方如果不想離婚,男方有撫養義務。

 

此法規一出,當初以“妻妾成群”為傲的男人們又遭遇當頭一棒。

 

以“納妾”風俗較濃的廣東地區為例:1950年,廣州市因納妾而離婚的判例出現了37件,1951年上升到了80件,1952年超過100件,1953年接近500件——在這些離婚案中,提出離婚的全都是當初低眉順眼的“小妾”。


至此,中國的“納妾”之風,終於成為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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