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民法第四編親屬 (民國19年),民國納妾是非法的。

來源: StopBy 2020-10-02 20:38:14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1127 bytes)

民法第四編親屬 (民國19年)

 

第九百八十五條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所有跟帖: 

納妾不屬於 “重婚” 行為;所以這個規定根本就不是用來消除由來已久男人婚後納妾的封建舊俗。 -多哥- 給 多哥 發送悄悄話 多哥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10/02/2020 postreply 20:53:15

請您先登陸,再發跟帖!

發現Adblock插件

如要繼續瀏覽
請支持本站 請務必在本站關閉/移除任何Adblock

關閉Adblock後 請點擊

請參考如何關閉Adblock/Adblock plus

安裝Adblock plus用戶請點擊瀏覽器圖標
選擇“Disable on www.wenxuecity.com”

安裝Adblock用戶請點擊圖標
選擇“don't run on pages on this doma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