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電影製片廠關於給予郭書田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
郭書田,男,1917年生,河北雄縣人,家庭出身中農,本人成分農民,1938年參加革命,同年7月入黨,原為北影演員,文藝七級,現已離休。
一九六八年五月初,北京電影製片廠“破私立公造反團”勤務員王學樸找到北京電影學院“井岡山文藝兵團”張元、朱建民(當時電影學院學生)等人商定,成立了張海默“聯合專案組”。
五月十四日晚八點鍾,按照事先安排,采取突然襲擊,秘密綁架的方式將張海默同誌抓到電影學院攝影棚,私設公堂刑訊逼供,輪番毒打,邊打邊問張海默是不是“反革命”,但張海默同誌毫 不屈服,嚴詞拒絕。在審訊中,郭書田跳了出來,手持約兩米長捅下水道的竹劈子狠抽張海默同誌的背部和臀部,邊抽邊喊:“我叫你硬!看你還硬不!”當張海默拒不回答張元的追問時,郭書田又是一陣抽打,竹劈子斷成幾截,就用拳頭打張海默的腰部,他們就這樣邊打邊審,從晚上九點一直持續到夜裏一兩點鍾。
五月十六日晚七點半左右,兩個看守聽見屋裏撲通一聲,進屋一看張海默仰麵倒地,距床一米多遠,他倆觀察約十分鍾,發現不正常便去報信。郭書田聞訊趕到現場,竟然還踢了張海默兩腳 ,喝道:“海默,起來,別裝蒜!”王學樸、張元隨後趕到,才將張海默送北醫四院。經北醫四院大夫和見證人證明張海默同誌被毒打得左眼眶青紫,半邊臉腫得無法辨認,右上肩青腫,胳膊 、腰部、臀部、大腿都有一塊塊青紫斑,背部一道道紫血印子,血跡印在襯衣上,全身哆嗦,劇烈疼痛使他不能翻身,傷勢十分慘重。經搶救無效,於當晚十點三十分死亡。在整個事件中,郭書田是毒打迫害張海默同誌致死的主要責任者。郭書田本人供認,毒打張海默時“有多大勁,使了多大勁”。按照中發[1984]17號文件規定,郭書田屬於“在‘文革’中搞刑訊逼 供,摧殘人身,迫害幹部群眾,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人。”
根據部黨組文黨字(85)第55號文件“關於張海默同誌被毒打迫害致死一案的審查結論”,郭書田所犯的錯誤和罪行,已喪失了一個共產黨員應有的品德和立場,民憤很大,給黨造成了極壞的 影響和無可挽回的損失。為嚴肅黨紀,挽回影響,平息民憤,經離退休幹部支部大會討論通過,整黨領導小組擴大會議決定,按部黨組決定執行,開除郭書田同誌的黨籍。同時,經整黨領導小組擴大會議討論決定:撤銷郭書田同誌一九八四年向上浮動的一級工資。
中共北影整黨領導小組中共北影委員會
一九八五年五月
二
北京電影製片廠關於給予王學樸開除公職留用察看兩年的處分決定
一九六八年五月初,中央美術學院王洪林等,將逼供信搞來的所謂張海默問題的材料,提供給北影廠“破私立公造反團”勤務員王學樸。王認為有搞頭,便派人搜集、摘抄海默的所謂“罪證材料 ”,並決定弄到廠外去搞。王找到北京電影學院學生“井岡山文藝兵團”的張元、朱建民等人商定,成立了張海默“聯合專案組”,采取突然襲擊,秘密綁架的方式將海默同誌抓到電影學院,置他 於人地兩疏的恐怖感之中,迫使其交代問題。從綁架、審訊的程序、方法、追問內容、雙方力量部署以及時間等都經過他們精心策劃和周密安排。
五月十四日晚九點鍾左右,王學樸派人將張海默同誌從北影廠用武力強行綁架到電影學院攝影棚內,進行殘酷毒打、刑訊逼供,打得海默同誌滿地亂滾,邊打邊審一直持續到夜裏一兩點鍾。
被毒打後的海默同誌,左眼眶青紫,半邊臉腫得無法辨認,右上肩青腫,胳膊、腰部、臀部、大腿都有一塊塊青紫斑,背部一道道紫血印子,傷勢十分慘重。十五、十六日王、張等人不顧海 默同誌傷勢嚴重,還進行提審,並幾次逼他寫交代材料。十六日晚七點左右,海默不省人事。九點左右被送進醫院,經搶救無效,於當晚十點半死亡。在此後王等人一直誣稱海默同誌是“現行 反革命,畏罪服毒自殺”。 在十四日晚對海默同誌的殘酷刑訊逼供中,王學樸一直躲在暗處,並給張元遞條子,提醒追問內容,在審訊前並囑咐北影廠的人說:“你們在後邊別上去,別讓海默看出你們是北影的。學院什 麽行動,你們別搭腔。”十五日有人對綁架、毒打海默行為持異議時,王學樸卻說:“現行反革命,不抓不打,他能老實交代問題嗎?”五月十七日上午,王學樸又召集聯合專案組成員在電影學 院碰頭時說:“大家振作起來,進監獄我一個人去,死一個反革命怕什麽,廠裏如有人追問的話,說明他們跟海默有聯係。”還對張元、朱建民說:“海默的事,你們不要怕”,“出了問題往我身 上推,你們不負責任。”
在整個事件中,王學樸是非法綁架、刑訊逼供、毒打迫害張海默同誌致死的主要責任者。按照中發【1984】17號文件規定,王學樸屬於“在‘文革’中搞刑訊逼供,摧殘人身,迫害幹部群眾,情節 惡劣,後果嚴重的人。”根據王學樸的罪行和錯誤,經我廠整黨領導小組擴大會議討論,一致同意中共文化部黨組文黨字(85)第55號文中,對王學樸的處理決定,給予王學樸開除公職,留用察看兩 年的處分,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留用察看期間,按所負擔的工作,每月給予勞動報酬。
中共北影整黨領導小組中共北影委員會
一九八五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