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國務院頒布的 “公安六條”】

來源: 弓尒 2019-09-29 13:00:05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10543 bytes)

公安六條

1967年1月13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頒布的《關於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中加強公安工作的若幹規定》。

因其內容分為六條,所以簡稱“公安六條”,是為保證文化大革命全麵奪權的順利實現而製定的。

公安六條指出,公安機關要適應“無產階級專政條件下的大民主運動”形勢發展的需要,采取恰當的方式,加強對敵人的專政,保障人民的民主權利,保障大鳴、大放、大字報、大辯論大串聯的正常進行,保障無產階級的革命秩序。這個規定是造成文化大革命大量冤假錯案的重要原因之一。

1979年2月17日,中共中央令撤銷了這個錯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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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確有證據的殺人、放火、放毒、搶劫、製造交通事故進行暗害、衝擊監獄和管製犯人機關、裏通外國、盜竊國家機密、進行破壞活動等現行反革命分子,應當依法懲辦。

(二)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或公開張貼、散發反革命傳單,寫反動標語,喊反動口號,以攻擊汙蔑偉大領袖毛主席和他的親密戰友林彪同誌的,都是現行反革命行為,應當依法懲辦。

(三)保護革命群眾和革命群眾組織,保護左派,嚴禁武鬥。凡襲擊革命群眾組織,毆打和拘留革命群眾的,都是違法行為。一般的,由黨政領導和革命群眾組織進行批判教育。對那些打死人民群眾的首犯,情節嚴重的打手,以及幕後操縱者,要依法懲辦。

(四)地、富、反、壞、右分子,勞動教養人員和刑滿留場(廠)就業人員,反動黨團骨幹分子,反動道會門的中小道首和職業辦道人員,敵偽的軍(連長以上)、政(保長以上)、警(警長以上)、憲(憲兵)、特(特務)分子,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但改造得不好的分子,投機倒把分子,和被殺、被關、被管製、外逃的反革命分子的堅持反動立場的家屬,一律不準外出串連,不許改換姓名,偽造曆史,混入革命群眾組織,不準背後操縱煽動,更不準他們自己建立組織。這些分子,如有破壞行為,要依法嚴辦。

(五)凡是利用大民主,或者用其他手段,散步反動言論,一般的,由革命群眾同他們進行鬥爭。嚴重的,公安部門要和革命群眾相結合,及時進行調查,必要時,酌情處理。

(六)黨、政、軍機關和公安機關人員,如果歪曲以上規定,捏造事實,對革命群眾進行鎮壓,要依法查辦。

以上規定,要向廣大群眾宣傳,號召革命群眾協助和監督公安機關執行職務,維護革命秩序,保證公安機關人員能正常執行職務。

這個規定可在城鄉廣泛張貼

 

 

所有跟帖: 

鄧小平當權後有沒有堅持毛主席文革路線的人因為反對鄧小平被判刑槍斃的? -aebny- 給 aebny 發送悄悄話 (212 bytes) () 09/29/2019 postreply 14:34:12

死刑是省委黃歐東簽字,高院江華核準,小毛同學背鍋。。。 -天堂之令- 給 天堂之令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9/29/2019 postreply 15:36:46

應該尊重這個事實, 可, -弓尒- 給 弓尒 發送悄悄話 弓尒 的博客首頁 (221 bytes) () 09/29/2019 postreply 17:5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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